四巡判例|35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点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基本案情
信诺公司申请再审称,(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为有效合同,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均为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签订,林九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合同双方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林九公司实际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及管理,施工期间,除了委托牛长贵全权负责项目外,林九公司还另指派张晓刚参与项目管理,故林九公司是本案合法的承包人。林九公司向牛长贵出具了委托书且牛长贵系林九公司许昌县分公司负责人,因此信诺公司接受了牛长贵代表林九公司实施的部分行为,并不能因此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的效力。(2)信诺公司在与林九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时并不知道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是否还存在内部承包或转包关系,而是在后期因工程争议导致诉讼时才知晓该情况。即使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存在违法转包行为,也与信诺公司无关,并不影响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信诺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牛长贵提交答辩意见称,(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及附属合同为无效合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牛长贵借用林九公司资质与信诺公司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应归于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或调解协议也系无效合同。1.信诺公司诉状载明“牛长贵组织人员、实际负责该项目施工建设,牛长贵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也是实际施工人”。信诺公司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支付给由牛长贵成立的林九公司许昌分公司账户内,并非支付给林九公司。可知信诺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已知牛长贵借用林九公司资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知且认可牛长贵实际施工人身份。2.在案涉工程内部管理上,工程前期垫付的全部资金是牛长贵个人筹集,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是牛长贵个人组织和聘用。在案涉工程对外经营过程中,配套合同(商品砼、钢材、钢管等)是由牛长贵对外签订,案涉工程产生争议后,是牛长贵本人与信诺公司、示范区政府等协商解决。无论是对内工程项目管理还是对外合同签订以及关系处理上,均由牛长贵本人进行。林九公司没有向案涉工程投入资金、没有派驻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案涉工程争议产生后未参与纠纷的解决。上述事实可以表明牛长贵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该工程实际权利义务均归属于牛长贵个人。3.牛长贵非林九公司工作人员,不享受林九公司职工福利,林九公司未向牛长贵支付过工资,未为牛长贵缴纳过社保费用,其身份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身份。4.林九公司提交的内部承包协议明确载明牛长贵系借用林九公司资质,该工程所有权利义务应当牛长贵自己承担,牛长贵须向林九公司缴纳管理费,牛长贵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再次印证牛长贵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四巡观点
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第一,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林九公司为承包方,该合同上加盖了林九公司公章和林九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榜栓的私人印章。该合同及附属合同亦未将牛长贵列为当事人。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只能证明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的借用资质或者转包关系。信诺公司明确表示,其与林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的关系。本案无证据证明信诺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时知道系牛长贵借用林九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故信诺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有理由相信承包人为林九公司,是善意的。本案应优先保护作为善意相对人的信诺公司的利益。信诺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有效,有法律依据。该协议直接约束信诺公司和林九公司。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06-27
合 议 庭 : 朱燕谢勇包剑平
审理程序:再审
法条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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