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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巡判例0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内容“的表述规范

王建锋 精诚法律人 2024-01-26

裁判要点

1、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尽可能具体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其所希望获得的信息。

2、行政机关也应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所谓的具体详细,不是要求申请人必须说出政府信息的具体文号和标题,只要使行政机关足以知道申请人所要申请的信息是什么就可以

3、二审法院认为“这些文件没有文号、制作机关和数量范围等,没有特定的载体,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规定”,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过度解读,并对“内容描述”作出了过分要求。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7日,二七区政府收到余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2013年2月征收申请人房屋依据文件”。2016年6月29日,二七区政府作出二七政申复〔2016〕36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依据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许可证》(郑拆许字(2010)第00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郑拆许延(2011)第002号)、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郑拆许延(2012)第002号)和《百年德化二期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将上述文件附后对余沂予以公开。


四巡观点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尽可能具体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其所希望获得的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必然会增加行政机关检索的难度,最终导致申请人难以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但是,行政机关也应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所谓的具体详细,不是要求申请人必须说出政府信息的具体文号和标题,只要使行政机关足以知道申请人所要申请的信息是什么就可以。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2013年2月征收申请人房屋依据文件”,虽说不是非常具体,但毕竟指向了政府信息的特定范围。二审法院认为“这些文件没有文号、制作机关和数量范围等,没有特定的载体,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规定”,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过度解读,并对“内容描述”作出了过分要求。好在行政机关还是较好地把握了内容描述的具体化标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提供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和《百年德化二期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其履行答复职责称得上认真、积极。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认为,征收依据包括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批文、补偿资金证明、补偿方案、建设项目立项论证说明、征收范围论证说明、四规划一计划论证文件,并要求再审判令公开,但其在当初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并未具体指明这些信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将实施拆迁的主要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和安置补偿的主要依据《百年德化二期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提供,并无不妥。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行申1125号

案件类型: 行政

案  由: 政府信息公开

裁判日期: 2018-03-30

合 议 庭 :  阎巍仝蕾李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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