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判例18|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的《建筑施工合同》索要工程款的案由确定
裁判要点
围绕《建筑施工合同》提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其法律关系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债权转让的后果仅是《建筑施工合同》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并不影响诉讼的法律关系性质。
基本案情
杜金生人作为债权受让人,系基于其通过与北京祁鹏机械租赁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北京祁鹏机械租赁处在《路基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之事实。杜金生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建七局向其支付工程款、五盂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
案涉《路基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建七局与北京祁鹏机械租赁处签订。
四巡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需要解决的争议问题是,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从杜金生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依据来看,案涉《路基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建七局与北京祁鹏机械租赁处签订,杜金生并非合同当事人或者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之所以向中建七局主张工程款,系基于其通过与北京祁鹏机械租赁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北京祁鹏机械租赁处在《路基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之事实。杜金生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建七局向其支付工程款、五盂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均是围绕案涉《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提出,因此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杜金生与北京祁鹏机械租赁处债权转让的后果仅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并不影响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中建七局上诉提出本案应为债权转让纠纷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山西省盂县,因此按照专属管辖以及级别管辖之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民辖终22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7-03
合 议 庭 : 刘雪梅 刘崇理 梅芳
法条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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