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判例14:在欠付工程款事实确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应积极行使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应以实际工程竣工日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是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权利的实现,该权利的行使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在欠付工程款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审计结论的作出时间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具有关联性。
基本案情
华冶公司诉请对涉案工程的折价和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美联恒公司辩称,涉案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房屋购买人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的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华冶公司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优先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归于消灭。经审查,庭审中,华冶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于2013年11月30日交付业主实际使用,其于2014年10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6个月除斥期间。
四巡观点
(一)关于华冶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华冶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是因美联恒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至今未能竣工验收,华冶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不受影响,仍然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故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应以实际工程竣工日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本案中,华冶公司认可涉案工程于2013年11月30日即已移交给美联恒公司占有使用,应当视为该建设工程已实际竣工,华冶公司就涉案工程欠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在此后的六个月内即2014年5月30日前提出,至其2014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该权利法定行使期间。其次,华冶公司庭审时提出涉案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于2014年7月作出,期间其不可能主张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是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权利的实现,该权利的行使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本案中,华冶公司因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欠付问题先后两次停工,在美联恒公司2013年11月30日实际占有涉案工程后,2013年12月16日,华冶公司向肥东县人民政府发函反映涉案工程仍有3000万元工程进度欠款,并要求肥东县人民政府提供付款担保。可见,华冶公司对美联恒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且存在不能收回的风险等事实是明知的,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虽然涉案各分项工程的12份审计报告于2014年6-7月份作出,但该审计结论系对欠付工程款具体数额的确定,在欠付工程款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审计结论的作出时间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具有关联性。原审判决认定华冶公司本案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该权利法定行使期间,并无不当。华冶公司提出其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最高法民终65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12-15
合 议 庭 : 刘雪梅 刘慧卓 刘京川
法条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更多精彩
四巡判例12|建设工程纠纷中,如何认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四巡判例11|借款人虚构交易,隐瞒贷款真实用途,能否免除保证人责任?
四巡判例|10行政诉讼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判定
四巡判例0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内容“的表述规范
四巡判例03|:行政诉讼中受理法院因”高无所就“失去管辖权时, 案件如何处理?
四巡判例02|: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巡判例0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精诚法律人面向全国征集疑复杂民商事案件
精益求精,推诚相与。
精诚法律人现面全国征集下列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一、二审和再审的民商事案件。
2、河南省十八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法院管辖的疑难民商事案件。
对于符合要求的案件,我们将依托精诚复盘会的群体智慧,对案件进入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为您提供最专业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联系电话:0371-63375859 13323823699(王建锋)
联系邮箱:jyc@jyclawyer.com
官方网站:www.jyclawyer.com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1419-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