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判例07: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裁判时机成熟“的认定
裁判要点
1、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诉讼类型上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诉讼目的,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
2、在裁判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原告所申请的特定的行政行为,例如,判决行政机关向原告提供他所申请的某一个政府信息,而不是仅仅将行政机关的拒绝决定一撤了之,或者仅仅原则性地判决行政机关作出答复。
3、所谓裁判时机成熟,意味着作出这样一个具体的、全面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所依赖的所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前提都已具备。
4、如果“案件事证尚未臻明确”,或者“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就属于裁判时机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晏春林向文峰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文峰区政府公开:安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5日批准文峰区后张村156.471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每亩168000元的批准文件。文峰区政府于2016年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对晏春林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答复的主要内容:一、您申请的“安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5日关于征收文峰区后张村156.471亩土地公告”,经查,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现予以公开,见附件《安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二、您申请的文峰区后张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内容依据2006年10月23日市委办公室《关于文峰区征地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征地农民‘三保’金问题。每亩地‘三保’金1万元,由市财政局专户保存,用于农民‘三保’费用”。文峰区政府将该《政府信息告知书》向晏春林进行了邮寄送达,晏春林庭审中认可收到了该《政府信息告知书》。晏春林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文峰区政府2016年1月8日对晏春林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第二项;二、判决文峰区政府公开安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5日批准文峰区后张村156.471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每亩168000元的批准文件。一审法院作出(2016)豫05行初206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文峰区政府2016年1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第二项;二、责令文峰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四巡观点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诉讼类型上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诉讼目的,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因此,在裁判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原告所申请的特定的行政行为,例如,判决行政机关向原告提供他所申请的某一个政府信息,而不是仅仅将行政机关的拒绝决定一撤了之,或者仅仅原则性地判决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所谓裁判时机成熟,意味着作出这样一个具体的、全面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所依赖的所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前提都已具备。如果“案件事证尚未臻明确”,或者“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就属于裁判时机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也早已明确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本案中,一审法院正是“鉴于对晏春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其公开的范围等情况,文峰区政府需进一步调查和裁量”,才作出“责令文峰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的判决。该判决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判令文峰区政府公开“2009年元月5日安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文峰区后张村养老保险基金每亩168000元批文文件”,因本案生效裁判已经责令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答复,该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行申543号
案件类型: 行政
案 由: 政府信息公开
裁判日期: 2018-03-30
合 议 庭 : 阎巍仝蕾李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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