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四巡判例|16基于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对长期未能拆迁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王建锋 精诚法律人 2024-01-26

裁判要点

政府为解决因拆迁形成的遗留问题,对未拆迁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根本要求,且征收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不受影响,征收前已履行了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可

基本案情

一审查明,张宝栋系新建路9号院住户。2015年12月26日,迎泽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作出迎政房征决字[2015]11号《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1号征收决定》)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新建路9号院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迎泽区政府为确保新建路9号院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确定太原市迎泽区庙前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新建路9号院危房改造工程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张宝栋认为,迎泽区政府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一审另查明,2003年6月13日,太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并计投字[2003]238号《关于下达我市2003年第一批旧城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新建路9号院被纳入2003年太原市旧城改造计划项目。2003年6月6日,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与新达成公司签订《直管公产房屋售房协议》,将新建路9号院的直管公房出售给新达成公司。2004年8月31日,新达成公司和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日新达成公司取得太原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2006年4月,新达成公司取得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新建路9号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巡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迎泽区政府虽然2015年针对新建路9号院危房改造项目作出案涉《11号征收决定》,但其目的是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该项目早在2003年即由新达成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2011年1月21日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之规定,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并不适用,故张宝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称本案新建路9号院危房改造项目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申请再审理由,主张征收决定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案涉《11号征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再审请求。


诚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新建路9号院由太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文件纳入2003年太原市旧城改造计划,由新达成公司负责该院旧城改造工作。新达成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虽陆续与部分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截止到2015年,历时10余年仍未完成拆迁工作,院内部分房屋已经拆除,多数住户已搬离,剩余未拆除房屋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工程久拖不决,使公共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为妥善解决该遗留问题,迎泽区政府决定对新建路9号院房屋实施征收,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案涉《11号征收决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迎泽区政府进行了房屋拆迁民意调查、拆迁补偿意愿调查、补偿标准意愿调查,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迎泽区政府责成新达成公司设立由迎泽区财政局和庙前街道办事处双控管理的征收补偿专门帐户,并明确规定该帐户未经迎泽区财政局和庙前街道办事处许可,新达成公司不得动用该帐户资金,说明征收补偿资金已到位,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有充分保障。


虽然案涉《11号征收决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精神作出,但其本意系为解决新建路9号院因拆迁形成的遗留问题,且新达成公司于2003年就取得案涉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张宝栋认为新达成公司的立项文件是在2002年作出的,至今早已经过了15年之久,已经丧失了法律效力;太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并计投字2003第238号和并计投字2002第251号文件已经丧失了法律效力,不能用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此本院认为,张宝栋的该再审主张并不能改变这一基本事实,即案涉《11号征收决定》和新达成公司2003年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均是针对新建路9号院危房改造项目,该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故本院认为,迎泽区政府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为解决新建路9号院因拆迁遗留的问题,对该院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根本要求,原审对案涉《11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张宝栋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确。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行申558号

案件类型: 行政

案  由: 行政许可

裁判日期: 2018-03-05

合 议 庭 :  刘雪梅 梅芳 张志刚

法条检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更多精彩

四巡判例15|可以推定相关当事人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知道房屋征收决定的存在

四巡判例14:在欠付工程款事实确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应积极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巡判例13|债权转让协议对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影响

四巡判例12|建设工程纠纷中,如何认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四巡判例11|借款人虚构交易,隐瞒贷款真实用途,能否免除保证人责任?

四巡判例|10行政诉讼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判定

四巡判例09|当事人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邮寄费谁承担?

四巡判例08:对行政指导性为能否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四巡判例07: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裁判时机成熟“的认定

四巡判例06|一则最高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上诉的典型案例

四巡判例05:确定管辖权的诉讼标的额计算方法

四巡判例0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内容“的表述规范

四巡判例03|:行政诉讼中受理法院因”高无所就“失去管辖权时, 案件如何处理?

四巡判例02|: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巡判例0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干货|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

分享|民商事审判监督案例程序规则整理13条

干货|最高法民一庭关于民商事审判中21个程序类问题的解答

精诚法律人面向全国征集疑复杂民商事案件 

 

      精益求精,推诚相与。

     精诚法律人现面全国征集下列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一、二审和再审的民商事案件。

     2、河南省十八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法院管辖的疑难民商事案件。

     对于符合要求的案件,我们将依托精诚复盘会的群体智慧,对案件进入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为您提供最专业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联系电话:0371-63375859 13323823699(王建锋)

     联系邮箱:jyc@jyclawyer.com

     官方网站:www.jyclawyer.com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1419-1420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四巡判例|16基于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对长期未能拆迁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