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判例32|债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并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裁判要点
债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并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许庆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许庆伟为刘晓丹的30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证据不足。许庆伟的两份承诺函是为刘永和出具而非为刘晓丹出具,两份承诺函中“刘晓丹”部位有明显的修改刮痕,“刘晓丹”和“3分/‰”两处的指纹均非许庆伟的。(二)许庆伟没有为刘晓丹提供担保,刘晓丹与皇甫宜安系恶意串通,骗取许庆伟提供承诺担保系无效担保。刘晓丹诉讼中多次虚假陈述,刘永和的证言存在虚假,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以涂改没有加重担保人负担为由认定担保成立。
四巡观点
根据二审查明事实,许庆伟与刘晓丹对涉案两份承诺函系许庆伟出具以及该两份承诺函所载明的出借人由刘永和改为刘晓丹的事实无争议,许庆伟亦认可曾于2012年向刘永和出具承诺函。而刘永和与刘晓丹系父女关系,刘永和认可刘晓丹是案涉款项的出借人,一审中刘晓丹提交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上有债务人新天地公司及皇甫宜安的签章,因此,即使原出借人为刘永和,刘永和及刘晓丹之间系债权转让行为,案涉主合同的内容并未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不需债务人之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不存在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亦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许庆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刘永和事先约定仅对刘永和承担保证责任,亦没有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因此,即使按许庆伟所称其是为刘永和出具担保函,认可刘永和为债权人,但刘永和自愿将债权转让给刘晓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许庆伟仍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二审判决许庆伟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460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2018-01-30
合 议 庭 :梅芳刘雪梅杨立初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不需债务人之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亦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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