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判例|20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尽快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对于合同中双方未约定异议期间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三个月内未提起诉讼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天城公司与华景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天城公司委托华景公司承担洛阳五女冢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存在多种问题,华景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顺利交付成果。2012年4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设计内容及设计费、付款及提交设计成果时间等。但从天城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6月5日、7月3日、7月5日向华景公司发函的内容看,华景公司提交的A3-2、A6地块单体报批方案(调整修改版)经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及天城公司修改要求,设计方案仍存在诸多问题,未及时通过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的批准。其中,2012年7月5日函载明:“以前规划局提出的问题及未发现的问题,烦请贵司加强自检、自查,杜绝再次出现问题,确保本次提交方案一次通过”、“本次提交按总图和单体方案一起申报,具体资料要求见《洛阳市城乡规划服务指南》。由于时间紧先提交文档资料4套,剩余文档待通过后再行补齐。提交时间为2012年7月10日”。2012年7月27日,天城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称华景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成果,且修改后的成果仍严重违反相关规范及地方技术要求。
四巡观点
本院认为,2012年7月27日天城公司以华景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华景公司对该解除合同通知如有异议,应及时主张权利,但其直至2014年才提起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异议期间,华景公司在收到天城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三个月内未提起诉讼,二审认定天城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华景公司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民申60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5-16
合 议 庭 : 梅芳 杨立初 刘雪梅
法条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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