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判例|19煤矿地下开采活动引发的赔偿,不以经营者存在过错为要件
裁判要点
煤矿进行井下回采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地下挖掘活动”
因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不以经营者存在过错为要件
原审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予赔偿不当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6日,环能公司作为采矿权人取得同兴公司所建洗煤厂的地下煤田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有效期限自2001年11月至2031年11月共30年,生产规模360万吨/年,矿区面积79.6806平方公理。2008年12月9日王庄煤矿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8年12月9日至2028年11月30日,生产能力710万吨/年。同兴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2004年3月23日,屯留县建设局为同兴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同兴公司占地面积为42174.2平方米(合63.26亩)。2005年7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05)147号土地审批文件,同意屯留县人民政府将集体农用地4.21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时办理征收手续,并如数协议出让给屯留县同兴洗煤有限公司作为90万吨洗精煤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2005年1月27日同兴公司向屯留县国土资源局交纳土地补偿费948900元,2005年7月4日,同兴公司向屯留县国土资源局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95218元,至今同兴公司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8月16日,长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长经信投资字[2010]217号文件载明:项目建成后将达到年入洗120万吨原煤的生产能力。王庄煤矿分别于2011年6月27日和2012年11月23日向同兴公司下发通知:王庄煤矿62采区的工作面在推进50--70米左右老项会垮落,地表将有不同程度的变形,所有人员及财产及时撤离。同兴公司厂区道路下沉、塌陷、开裂,机器设备受损,于2011年7月停产、工人放假至今。经同兴公司申请,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委托,山西中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对同兴公司的相关损失作出评估意见:同兴公司固定资产评估值为9686823元;三年经营损失(2011年7月--2014年7月)为8439400元;洗煤厂区土地平整恢复费为7787142元;流动资产(备品备件)评估值为134712元,以上总计26048077元。
四巡观点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因王庄煤矿地下开采活动引发的侵权赔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王庄煤矿进行井下回采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地下挖掘活动”。根据该条规定,因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不以经营者存在过错为要件,即环能公司与王庄煤矿作为经营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因其高度危险作业导致同兴公司受损的赔偿责任。故原审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予赔偿不当。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民再16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6-27
合 议 庭 : 刘雪梅刘京川梅芳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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