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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巡判例24|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效力

王建锋 精诚法律人 2024-01-26

裁判要点

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意思表示该当有效,不产生终结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再审法院审查过程中,顺和物资站提交了2017年10月25日《执行和解协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18份承兑汇票复印件、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执397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等,拟证明国安公司与顺和物资站已经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国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执行和解协议》于2018年4月15日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亦予以认可,但认为该协议是执行程序中对终审判决履行而达成的谅解,国安公司对其承担的责任有异议。

四巡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国安公司与顺和物资站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系双方对(2017)豫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欠款事实达成的和解。乙方(国安公司)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互不再追究”,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国安公司在该协议中亦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应予终结。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最高法民申4578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4-24

合 议 庭 :  梅芳刘崇理刘雪梅

法条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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