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判例21|征收拆迁指挥部的行为由其审批组建的政府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系经政府审批组建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对以该指挥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其审批组建的政府承担
基本案情
李俊才等11人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诉称,李俊才等11人皆为太原市晋源区西寨村村民,在村内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用于居住。太原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后,晋源区政府告知包括李俊才等11人在内的房屋被列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2015年12月14日,晋源区政府近百名人员动用挖掘机将李俊才等11人的房屋强行折除,屋内财产均被掩埋、损毁。李俊才等11人认为,晋源区政府在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对其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特请求判令晋源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四巡观点
本院认为,李俊才等11人提供的视频资料、照片及报警电话证实了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晋源区政府在原审中认可李俊才等11人的房屋系西寨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拆除。关于西寨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性质,根据《晋源区晋阳湖片区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各城中村纳入城改年度计划后,必须组建项目指挥部。……各项目指挥部组建后,经所属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城改办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批复文件必须在村内进行公告。未组建项目指挥部或项目指挥部未经批复,各城中村不得擅自开展城改工作。”即西寨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系经晋源区政府审批组建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对以该指挥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晋源区政府承担,当事人起诉的,应以晋源区政府为被告。故西寨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对李俊才等11人房屋的拆除行为,视为晋源区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李俊才等11人没有证据证明晋源区政府实施拆除房屋行为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均属不当。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行再85号
案件类型: 行政
案 由: 行政其他
裁判日期: 2018-05-08
合 议 庭 : 梅芳刘雪梅张志刚
法条检索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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