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宏萍:申诉再审办案实务34问
来源丨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 冯宏萍
以下民事案件不可申请再审:
1)对依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注:已分割的财产问题可再审,未分割的财产问题另行起诉。)
2)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次申请再审;对再审判决、裁定不得申请再审;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不得再次申请再审。
3)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的,不得申请再审。
4)对适用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2017)第202条;《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80、382、383条;《最高法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特别程序案件仅确认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存在明确的当事人对立关系,也没有原告和被告,故特别程序案件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但特设了异议制度、撤销除权判决制度、重新判决制度等专门程序予以救济。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2017)第186、190、193、216、217、223条;《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74条。
民事裁定书一般是解决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相应的救济途径是提出复议、异议等。
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而其他裁定,如管辖权异议、保全和不予执行、准许撤诉和不准许撤诉、中止和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撤销仲裁裁决、破产、执行等裁定,均不可以申请再审。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81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2017)第201条。
司法确认案件为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针对诉讼案件的相关程序,即不得申请再审,救济方式为提出异议。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院发现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错误的,可撤销裁定并驳回确认申请,也可告知案外人向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法院申请撤销。
【法条提示】《民诉法解释》(2021)第374条;《最高法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03月30日)。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同样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针对诉讼案件的相关程序,即不得申请再审,救济方式为提出异议。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80条。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即原审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作为民事再审案件的申请主体。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第29条。
修订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解释中(2021)将案外人可作为民事再审的申请主体已删除,案外人不再是民事再审案件的申请主体,案外人可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可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第5条(已删除);《民诉法》(2017)第56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一般情况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特殊情况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2017)第19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以下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生效裁判,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人对高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仅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以及原高院裁判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2017) 第199条;《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426条;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第20条;最高法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年10月01日实行)第11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79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通常应在裁判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有下列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2017) 第205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如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2017)第206条;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96条。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且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上述两年期限的限制。
对于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实施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检查监督的期限应当从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之日(2021.8.1)起算。
【法条提示】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8.1)第20条。
通常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无须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法条提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第9条。
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参考】(2019)最高法民申1613、4560号。
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的,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均应依法受理。
【法条提示】最高检察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2018.9.1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8月1日)第27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那么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再审裁判均无权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并不会因为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只能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83条。
民事再审的案件过程中,出现被申请人联系不上、邮寄被退件、原审律师以不代理为由拒收等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形时,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进行公告。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7.19) 第6条;《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3辑)送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篇
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请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其中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诉原被告;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1)第451条 ;《刑事诉讼法》(2018) 第108、252条。
1)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第14、15条。
普通刑事申诉案件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对第一审判决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由终审法院或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审查处理或原审法院审查;法院驳回申诉后,申诉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453、455、459条。
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如有下列情形的,可超过两年: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法条提示】《最高法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2) 第10条。
对生效的刑事裁判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且两者没有先后顺序限制。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通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申诉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申诉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异地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
【法条提示】《最高检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第1、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593条;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2017)第4条;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第2、9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双方均七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复查。
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经审查认为正确的,应审查结案。若认为存在错误可能的,移送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复查。
【法条提示】《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第9、10、38、39、40、42条。
刑事案件提出申诉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464条。
1)申诉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选择向法院申诉后,被法院驳回申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诉不符合重新审判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2)申诉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选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后,被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的,申诉人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45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593条;《最高检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第2、3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 第1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15条;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201条。
行政再审篇
行政再审案件中,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2018.1.1实施)第一条第一款。
行政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其中对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而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以及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8.1.1实施)第一条第二款;最高法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年10月01日实行)第11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应在裁判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如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2.8实施)第1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8、1、1)第12条。
对行政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停止执行,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中止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如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法条提示】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第118条。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二)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上述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法条提示】《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9.1)第20条。
通常情况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无须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法条提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第9条。
更多精彩
新旧对比: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后,申请再审程序的6大变化与创新
分享|法〔2021〕242号发布 : 改革再审程序!当事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最高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的必要性
精诚法律人面向全国征集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联系电话:0371-63375859 13323823699(王建锋)
联系邮箱:jyc@jyclawyer.com官方网站:www.jyclawyer.com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1419-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