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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 托 百 佬 汇、国 际 金 融 报、中 国 银 行 保 险 报等
中泰信托“恒泰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泰18号”)逾期事件有了新进展。
据信托百佬汇记者独家获悉,“恒泰18号”2021年第三次受益人大会于12月30日召开,中泰信托作为受托人,提供了两个议案三个方案供受益人投票选择:授权中泰信托按照44%对价向立新贸易转让全部债权,或者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信托计划下债权按25.36%比例清偿后向受益人进行兑付,抑或是债转股。对此,中泰信托相关人士今日晚间向记者回应,“根据受益人大会议案和表决结果,信托计划受托人按本金总金额×44%的方案向立新(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立新贸易”)转让信托计划项下对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青海省投”)的全部债权。受托人将按照该债权转让的方案与立新贸易签署相关债权转让协议。”“据我了解,不少人选择了弃权。”有投资人表示,对哪个方案都不满意。根据中泰信托发布的第三次收益人大会通知,如果反对转让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不足参加大会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哪怕是弃权,也相当于同意44%的转让方案,“很不合理。”他说。“类似这种受益权转让的市场化处置方式会渐成趋势。”一行业人士分析。
就在前几日,安信信托兑付方案打折退出。
12月24日,安信信托发布《关于上海维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安信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信托受益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上海维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安公司”)将于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受让安信信托自然人投资者持有的合格信托受益权。方案按自然人持有的单一信托受益权本金规模分四档、以固定比例累进计算报价,四档分别为1000万(含)及以上、600万(含)-1000万(不含)、300万(含)-600万(不含)以及300万以下(不含),并提供当期和远期两种付款方式供选择(远期付款的固定比例有所提高)。如转让的受益权在过去5年内合计兑付收益超过150万元(含),则报价需扣减一定比例的兑付收益。随着2021年接近年尾,《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即将正式结束,这意味着无论是对金融机构还是投资者来说,再无缓冲期,打破刚性兑付已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而近年来深陷项目违约、风险不断增大的信托行业,“在‘打破刚兑’以及‘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明确的政策导向下,尤其是面临着如今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任何有关‘刚兑’或‘兜底’的想法都已不切实际。”一位业内分析人士指出。从《九民纪要》、《资管新规》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打破刚兑已是不可逆的大势,买者需自负。不少信托公司在前期经营中存在某些违规行为,可能未严格做到“卖者尽责”,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信托公司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看似简单,但在以往的信托发展历程实践中,却有难度。多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信托产品逐步成为了许多高净值人群眼中的优质理财工具。“收益比银行理财高,而信托公司不可能不按期兑付”是许多人对信托的理解,而且以往的投资经验也让他们深信这一点。刚性兑付被投资者认为是信托公司不成文的规定。《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指出,信托公司应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信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提高投资者“买者自负”的意识。对信托公司而言,打破刚兑也是其回归本源路上重要的一步。近年来,一些信托公司在逐步探索打破刚兑。信托公司加速了在产品净值化管理的探索。净值化管理可以及时反映信托资产质量变化,有助于投资者及时掌握所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状况,增加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帮助投资者实现正确投资决策。虽然信托业在积极探索,但打破刚兑并非一日之功。在行业风险加速暴露之时,如何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同时,破除刚兑成了许多公司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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