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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一项起源于国外的法律制度,其独特之处在于财产所有权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作为名义所有权人,为原财产所有权人家族成员利益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及受托人固有财产,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基于此,家族信托具有集风险隔离、投资管理、精准传承等各类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价值属性。家族信托这种“舶来”的法律制度要充分发挥作用,还需融入本土文化,方不至于水土不服,形同空中楼阁。本文拟探寻中国本土文化中的家族信托基因,内外融合,充分发挥家族信托制度价值,为我国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服务。北宋著名的政治家范仲淹于皇祐二年(即公元1050年)开创了“义庄”制度,即范氏族人中显贵者捐助田地,形成家族共有的“义庄田”(也称“族田”),由族人推选专门人员管理,“义庄田”地租等收入用于赡养同宗族的贫穷成员。由于对于社会稳定和管理有利,“范氏义庄”受到了各朝统治者的保护和各代范氏族人的维护,流传了800余年,直至新中国成立后被政府接管,可谓经久不衰。“范氏义庄”具有如下特点:1、田地所有权转移,范氏族人中显贵者捐助田地后,该田产由个人或家庭所有转变为范氏家族共有,成为“族田”,与族人各自家庭所有田产相区别,并禁止变卖、侵吞“族田”;2、“族田”由族人推选专门人员管理,并制定严格的管理运作规范,如《义庄规矩》,管理人员按劳按绩取酬,并受范氏族人共同监督; 3、设置“族田”,向政府报备,取得国家合法性确认。范仲淹的儿子范纯仁任宰相后,就向宋英宗报告“范氏义庄”设立情况,请求政府对损害义庄利益的人按国法判处。宋英宗批准了范纯仁的请求,下令由苏州地方官对义庄进行备案,给予保护;4、受益人为居住在本乡本土的范氏族人,使用“族田”收益,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仓禀实则知荣辱,满足基本温饱需求后,对族人约束以家训族规。清代学者方苞在论述范氏义庄时指出:“盖以文正(范仲淹,字文正)置义田,贫者皆赖以养,故教法可得而行也”。同时使用“族田”收益,办理“义学”,提高范氏族人文化素养,增加光宗耀祖的几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共同的家族产业,使家族成员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经济利益予夺惩奖及家训族规教化并用,维系家族成员关系,同舟共济,荣辱与共;对于国家社会而言,“补王政所穷”,补充国家扶贫政策,托底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红梦楼》中有一个“可卿托梦”的著名情节:秦可卿临终之际心事未了,阴魂不散,专程托梦于王熙凤,说明“月满则亏、水满则溢”,“能于荣时筹画下将来衰时的世业”,才可“常远保全”;并提供了一个建议方案:“趁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供给之费皆出自此处;将家塾亦设于此。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如此周流,又无争竞,也没有典卖诸弊。便是有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个退步,祭祀又可永继。”《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生于清代康乾年间,亲身经历过家族起落盛衰。《红楼梦》虽是小说,但也是源于作者生活体验,是当时社会生活的真实写照。根据清律,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50亩者,发边远充军;盗卖义田(族田)者,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因罪籍没之家,坟园祭田不入官。所以,秦可卿所言有法律依据,置办“祭田”的方案,就是充分利用法律规定,提前防范家族风险,为子孙后代托底的长久之计。从“范氏义庄”及“可卿托梦”两个事例看,中国古代本土文化中,也不乏家族信托基因。好的制度是智慧的结晶,在树立文化自信、弘扬优秀传统的今天,通过探寻、审视、借鉴古代本土制度文化,使其重焕生机,与外部引入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结合,使国人更易深入理解、接受,将家族信托作为隔离风险、传承财富、塑造家风的工具,为子孙后代留一份“族田”,在激烈竞争的现代社会中,“耕读传家久,诗书继世长”,实现福泽永续,基业长青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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