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是个人吗?能被诽谤吗?
魔幻的《民法典》刚刚过去,《北京市中yi药条例(草案)》又来了。
如果说,《民法典》让我觉得自己是个法盲,
《北京市中yi药条例(草案)》,让我进一步认识到,自己是个文盲!
一
《北京市中yi药条例(草案)》里面的第36条、第54条称:
“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污蔑中yi药”
“诋毁、污蔑中yi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诋毁”“污蔑”这个法典出自何处呢?
我查了下,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有这样的规定。
此外,侮辱妇女、国旗国徽的另算,涉及的是侮辱罪、诽谤罪。
从以上两个法律条例可以得知,“诋毁”“污蔑”,特指的是自然人。
比如你诬陷隔壁王二偷了你的钱,王二觉得自己精神受到伤害,可以告你诽谤。
(当然,对于语言的污蔑、打击,你完全可以自辩清白,也可以回击过去。
奥派觉得这个算不上暴力,这里不展开说了。)
问题是,中yi作为一种理论和“治病”的方法,它能算是“人”?
中yi,它能听到吗?能说话吗?它能受到什么伤害。
如果中yi不是“人”,那么又何来侮辱罪、诽谤罪之说呢?
二
能够被伤害到的只能是人。这个人是谁呢?
是把中yi奉为圭臬,奉为老祖宗精华的人。
我首先声明,我对中yi毫无意见。我不是抱怨啊,我是抱歉。
我们全家人对一切中药、中成药、中成药注射,休克性过敏,无福消受。
你看不惯的事情,不等于别人不能做。
你喝你的药汤,我看我的西医,两不干涉。
你我,各自对自己以及家人的健康负责。
如果说,我仅仅是不看中yi、不吃中药,质疑中yi,
就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
那我能不能反过来说,你看中yi也伤害了我对西医的热爱?
如果是这样的话,重庆人是不是也可以立法:吃火锅吃鸳鸯锅的,或者不吃辣的,
伤害了重庆人民的感情,统统抓起来学习,直到学会吃辣为止?
武汉人也可以立法:过早必须吃热干面,配炸面窝。
谁吃面包、牛奶、鸡蛋,那就是崇洋媚外,严重伤害了武汉人民的感情,
必须写满三千字的检讨为止!
三
质疑中yi并不构成诽谤和伤害。
所以,问题的实质,就是假立法之名,行垄断之实了。
奥派讲的的垄断,并不是在自由市场上,竞争形成的行业巨头。
对竞争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市场上有多少个企业,而是进入是否自由。
如果存在自由准入,市场就有充分的竞争,哪怕只剩下一家企业,它仍然是竞争的。
因为随时有虎视眈眈的潜在竞争对手在盯着它,所以它不敢懈怠。
在历史上,美国的运河曾经被认为是垄断的,但是铁路的崛起马上让它没了生意。
铁路想垄断,但是汽车和马路的普及马上打破了这个梦。
而汽车和马路也面临着航空的竞争。
真正的”垄断“指的是用强制的权力,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
比如各种准入限制、特许权、特别补贴等等。
其实呢,如果能花点钱延续国粹,那是“荣耀”,大家也别抱怨了。
问题是,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这就不好办了。
医生:你这个病,必须开中药。另外为了加强疗效,也给你辅助配点西药。
病人:医生,我能不吃中药吗?
医生:不能,那个违法……
病人:医生,我吃了中药,好像不舒服。你看看,肝肾指标超了N倍。
医生:你这是污蔑,诽谤,抓起来……
四
一个人的权利边界,只能是另一个人的权利边界。
你的地盘你做主,但是你的手不能伸进别人的地盘。
这是文明的底线。
所以,无论是你强迫干涉别人的自由也好,行垄断之实也罢,都是侵犯底线的行为。
而,底线是我们无论何时何地,万万不能退让的。
底线突破了,那么下一个,就是奶茶不自由了,火锅不自由了。
当然了,说《北京市中yi药条例(草案)》侵权,也算不上。
一个地方的法规它能定义“刑法”吗?它有这个权力吗?
这不用说是违xian,就是跟上位法也是不相容的。
与其说侵权,不如说搞笑吧,耍流mang吧。
五
说到底,中yi到底有没有效果,效果又如何,属于自然科学的事情。
而自然科学领域,一切公理、发明就是能证伪的。
相对论的发明,证伪了牛顿力学。但这无损于牛顿力学的伟大。
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般条件下仍然适用,仍然发挥着巨大作用。
指出中yi药存在的缺陷、批评中yi药中的错误、呼吁人们对中yi药提高认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检验,这本身就是“医学”应该做的事情。
如果中yi拒绝证伪,拒绝一切批评,那么相当于站在了科学的对立面。
所以,我建议,把中yi和宗教合并。
宗教相对于科学,它的特点是万万不能质疑的。
质疑了,那就不叫宗教了。
这样,一切矛盾就迎刃而解了。
为我的机智鼓掌!
来自文明的警告——不要结婚!不要结婚!不要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