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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神操作--省提名证书已经拿到了,签证官却认为我雅思分数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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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女士提出上诉,最终她的上诉申请被批准。
2016年初,S女士申请了萨省省提名担保项目。5月,S女士顺利拿到省提名证书。S女士提名的职业是NOC 6421--retail salesperson零售业务员。2017年1月,S女士提交了材料至联邦正式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
2017年8月,签证官给他们发了PFL程序公正信 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信中签证官认为S女士的语言能力(雅思成绩:5.5/3.5/5.5/5.5 听/读/写/说)不足以说明她能够胜任零售专员工作从而无法实现在加拿大经济自立。同时,签证官还特别给出了建议:"S女士语言总分是CLB6,而提名职业应该需要至少CLB7的语言能力才够"。
然而签证官并未对他的理由并未给出明确解释和证据引申来源。
2017年11月,S女士在移民顾问的帮助下提交了回复信,信中附上了最新的雅思成绩单(雅思成绩:5.5/3.5/6/5 听/读/写/说),同时还附了其它支持材料。
最终,签证官对回复并不满意,于2019年1月还是拒绝了S女士的移民申请。并给出了语言要求参考理由。总之认为S女士语言分数太低。
S女士在收到拒签信后马上提请了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联邦法院在收到审查申请后,对申请做了详细分析:
1.通过对照萨省省提名项目要求及遵照case law,S女士的语言成绩是满足萨省最低语言成绩要求的;
2.签证官认为,虽然S女士符合了萨省省提名要求,但作为联邦层面的签证官可不受萨省省提名要求制约。但是,签证官在推翻省提名证书结果的时候需要有robust强有力的理由,同时需要其它签证官二次核准,并需咨询提名省。(**想推翻省提名其实并不容易**)
3.省提名项目中,各省对项目申请人要求都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但需要被提名候选人能够在加拿大实现经济自立。而按照case law曾经的判例定义来说,“经济自立”的含义就是能够找到工作;
4.省提名项目的特殊性就在于,提名省可以对符合本身经济要求的候选人发放提名,而无需满足联邦层面移民准入要求。
在本案中,法院的任务是判断移民官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做到了程序公平,决策过程是否合理、透明、可被理解。
法院认为:
签证官认为S女士语言成绩不够从而拒签的理由是不合理的;
参照之前类似的判例,签证官推翻省提名的理由并不合理,透明和可理解;
签证官并没有为自己提高语言成绩要求给出合理理由;
签证官的对CLB6 和CLB7 语言能力有天壤之别的断言是任意的。同时签证官任意提高S女士的语言成绩要求是不负责任的。
签证官因没有提供为何强加给申请人较高雅思要求而犯错。因此,签证官认为申请人语言不达标的审理结果是不合理的,司法审查通过,将申请人案件移交另一名签证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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