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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因移民系统故障无法按时递交申请,到底算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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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加拿大实行网上递交移民签证申请以后,IRCC系统一向以稳健著称。但再稳健的系统也有突发状况的时候。这不,K女士就刚好碰上了类似情况。而且很心烦的导致了自己学签申请被拒。
之后K女士在被拒签后马上递交了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审查,顺利通过。
下面跟小编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K女士在2018年8月获得了麦克马斯特大学(McMaster University)本科入学offer,因为学习许可已经过期,于是K女士再次在线递交了签证身份保留restoration申请。但是由于移民局系统有技术上的故障导致K女士无法按时递交申请。之后在可申请的90天窗口期过期后才提交成功。申请被拒。之后K女士在收到学校发来的正式acceptance letter后再次提交了学签申请,但也再次被拒。K女士觉得匪夷所思,立马聘请加拿大本地律师提起司法审查,最终她的上诉申请被批准。
K女士于2013年来到加拿大学习,自那时以来K女士一直通过递交多次学习许可延期申请等来保持她在加拿大的合法地位。 具体申请历程如下:
2013年1月 | K女士以学习许可的身份到达加拿大,并在多伦多的莫霍克学院开始学习 |
2015年3月31日 | 首次学习许可sutdy permit过期, 成功延长至2016年7月30日 |
2016年冬季学期 | K女士转至麦克马斯特大学继续教育中心学习人力资源管理文凭课程 |
2016年7月30日 | 续签的学习许可过期 |
2016年八月 | K女士申请恢复restore她的学习许可。许可成功恢复到2017年3月31日 |
2017年3月31日 | 恢复的学习许可到期 |
2017年6月 | K女士申请延长其恢复的学习许可,许可成功延长至2017年8月31日 |
2017年8月31日 | 恢复的学习许可的有效期届满 |
2017年11月3日 | K女士的学习许可被延长至2018年7月10日 |
2018年5月 | K女士McMaster人力资源管理文凭课程毕业 |
2018年7月10日 | K女士的学习许可过期 |
2018年8月20日 | K女士被麦克马斯特大学的文学学士学位课程录取。 |
2018年9月 | K女士申请恢复她的过期学习许可,但由于IRCC移民局网站的技术故障,她的在线提交申请未能成功 |
2018年10月8日 | 恢复学习许可的资格期限到期 |
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2日 | IRCC错误消息屏幕截图: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1日和2018年11月2日 |
2018年11月1日 | Kazembe女士就网站技术故障与IRCC联系 |
2018年11月2日至5日 | 11月2日:K女士收到了IRCC电子邮件,其中包含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建议。 |
11月5日:K女士收到一封IRCC电子邮件,信中说明她遇到的技术问题是由于IRCC系统更新而引起的,建议她删除她的申请并提交新的申请以防止进一步的问题 | |
2018年11月6日 | K女士提交了她的在线申请,以恢复她的学习许可 |
2018年12月10日 | K女士收到了IRCC电子邮件,指出她的信息已经过验证,一切都与她的申请相符 |
2018年12月17日 | K女士恢复她的学习许可的申请被拒绝 |
2019年1月31日 | K女士提交了新的TRP(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和学习许可申请 |
2019年8月7日 | IRCC拒绝了K女士TRP和学习许可的申请 |
K女士自2018年7月10日学习许可到期以后,目前没有合法身份。她希望能在加拿大继续停留一年以完成McMaster的课程。
IRCC移民局认为拒绝K女士的签证申请是合情合理符合规定的。按照GCMS中的记录,IRCC提出了以下几个理由:
1.负责审理K女士案件的签证官首先描述了K女士迟交身份恢复restoration申请情况。认为K女士学习许可于2018年7月10日到期,恢复许可的资格截止到2018年10月8日(*Restoration的法定期限为90天。受疫情影响,IRCC于7月14日宣布只要20年1月31日后身份过期的外国人申请身份恢复可以延期至20年12月31日*)。而K女士直到2018年11月6日才成功提交恢复申请。虽然该签证官认可了K女士的解释---她在2018年9月尝试上载其申请时遇到IRCC网站的技术故障问题;
2.K女士的学习许可证已被恢复了三次,k女士应该对restoration过程很熟悉了(暗指过期后才申请是自己的责任);
3. K女士没有解释为什么在遇到的在线技术问题,而不改为提交线下纸质申请;
4.K女士没有参加学校2015年冬季学期至2016年秋季学期学习,由此表明她没有积极追求学业从而遵守学习许可条件的要求;
5.最后该签证官指出,K女士可以通过离开加拿大并在国外申请签证返回加拿大来纠正她的失败签证申请。
K女士认为该拒签决定不合理。理由如下:
1.该签证官未告知K女士其未能提交纸质恢复申请以及她不遵守学习许可的担忧,从而侵犯了自己的程序公正权;
2.该签证官作出了的重大事实调查结果依据的证据不一致。并且没有考虑到她案件的所有情况。K女士认为行政决定必须是正当的justified,而不仅仅是可正当的 justifiable,而且 如果以不正当的方式达成,否则本来合理的结果也将无法成立。
联邦法院在收到审查申请后,对申请做了详细分析:
法院认为签证官的审理行为和结果是不合理的:
1.签证官在决定中并未将拒绝的理由与作为辅助意见关于可以纸质申请的GCMS-notes分开---K女士未能按期限提交身份恢复申请应该是该签证官审理分析的重要因素。但是,该官员关于证据其他方面的调查结果并未用不同或从属的分析术语加以陈述。相反,该官员在该决定中进行了一系列调查,然后得出拒签结论。没有迹象表明该决定旨在按照被申请人建议的方式进行阅读。
2.如果该签证官仅基于K女士在资格期限外提交了恢复申请而拒绝了她的TRP申请,则该官员犯了Reviewable的错误。该官员必须评估K女士的所有陈述和证据后得出审理结论。
3.法院发现该签证官犯了重大的事实错误(Material Factual Errors):
(1)认为K女士先前曾申请过3次恢复她的学习许可。而事实k女士之前只申请1次;
(2)认为k女士在2015年冬季至2016年秋季的学习期间缺席。而根据莫霍克学院的笔录,K女士在2015年冬季学期(1月至4月)和2015年秋季学期(9月至12月)积极从事学业。
该官员误解了证据,这是事实错误,破坏了裁决的连贯性。
4.K女士在提供的宣誓声明( Statutory Declaration)中已经表明了:
(1)麦克马斯特大学录取通知书的邮寄到手比较晚,这也使她无法在2018年7月到期之前递交延长学习许可;
(2)而且在90天的有效期内及之后,她曾反复尝试提交恢复身份的申请;
而IRCC认为K女士没有向官员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她试图克服IRCC的技术问题(该技术故障阻止了她在2018年10月8日之前提交恢复申请)。K女士已经在最后一次申请TRP时就已经提供了宣誓声明,而在声明中她陈述了曾经在资格有效期间2018年9月每隔一天提交一次尝试恢复申请。而同时K女士也在与IRCC沟通时提供了计算机屏幕截图表明了故障导致申请无法递交的情况。而该签证官似乎轻视或忽略了K女士的宣誓声明。
**备注:Restoration身份恢复:外国人在加拿大一旦合法身份过期,其可以在失去身份之后90天之内申请恢复身份,但是申请人不能在等待恢复身份期间工作或者学习。一般情况下,身份恢复申请期限如果超过了90天仍未递交申请,则申请人必须出境。**
在本案中,法院的任务是判断移民官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做到了程序公平,决策过程是否合理、透明、可被理解。
法院认为:
申诉人符合申诉资格,允许司法审查申请;
从此案可以看出,加拿大作为法治国家,其司法制度确实可以最大幅度的确保司法公正。因行政官(签证官)导致的错误,可以通过后续司法审查得到公平处理。所以碰到拒签也不用怕,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也是可以翻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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