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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干可能不合适,给武汉的同志提个醒
虽然我们也表示目瞪口呆,但事情已经出了,新的通告也发出来了,再纠结“交通组有没有这么大的胆子”这样的问题,似乎并没有多大的意义。
作为法律人,我们感兴趣的反而是,武汉防控指挥部以第18号令宣布第17号令“无效”,这一操作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们认为,直接宣布第17号令“无效”是不合适的。
理由如下:第17号令已经以武汉防控指挥部的名义正式发布,从公信力的角度而言,在被有权机关正式撤回或以新的政策内容改变之前,它就是有效的。易言之,在第18号令发布之前,已经依据第17号令出城的人员,其行为合法合规,不能认定其违规。
因此,直接以新的通告宣布其“无效”并不合适!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说,应该宣布其“失效”而非“无效”。
是“无效”还是“失效”,事关政府的公信力,兹事体大,不可不察!
较真来说,第18号令中所陈述的“交通组擅自发布”这样的理由,属于“内部理由”,以此来宣布第17号令“无效”,否定第17号令已经生效的事实,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再说一遍,一定要撤回的话,也应该是宣告其“失效”!
否则的话,今后武汉防控指挥部发布新的通告,难道公众还要去打电话核实一下该通告有没有“经过指挥部研究和主要领导同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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