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呼和浩特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篇文章:《呼和浩特市多人因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被处罚 个人征信及子女政审受影响!》
这篇文章历数了2021年春节期间呼市警方执行当地“烟花爆竹禁放令”的执法成绩单: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4起,行政拘留7人,罚款1人,警告7人,查获烟花爆竹1000多箱;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8起罚款28人,现场批评教育36起36人,及时劝阻燃放226起235人。
一、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受处罚
案件一:……该店铺未获得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依法对吕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件二:……执勤交警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刘某新,将其移交赛罕区分局巴彦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新罚款1万元,没收烟花爆竹196箱。案例三:……查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案件,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涉案烟花爆竹移交应急管理部门。
二、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受处罚
案件一:……郭某文在五里营小区西区4号楼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行为人郭某文罚款100元。
案件二:……刘某江在兴安北路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江罚款200元。
案例三:……刘某飞在蓝色港湾内小广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行为人刘某飞罚款100元。
可以看到,呼市公安在上述执法中,对涉案违法人员作出的均为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两种。行拘基本四五天,罚款多为一两百,怎么看,这都是违法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并不值得过多着墨。
在这篇推文的最后,白纸黑字地写着“只要经公安机关受案处理均会留有案底,将直接影响被处罚人个人征信及子女升学、就业等方面。”这里使用了“案底”这一词汇,而且以非常确定的口气告诉读者,只要是被公安机关受案处理过,就会留有案底,不仅仅是拘留罚款那么简单,还会影响到被处罚人的个人征信和其子女的升学和就业。
如果这是真的,那前文提到的那几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可能会觉得太太太冤了,或者说,这违法的成本也太太太太高了。
你看,我就偷摸地放了一挂鞭炮,被罚了一百块也就罢了,怎么滴,以后我家孩子升学和找工作都会被影响了吗?
就因为老爸某年春节一时手痒放了挂鞭炮,然后被“及时赶到”的警察罚了款,然后我就要被“连坐”,好的学校可能就上不了了,以后考个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岗位也可能因此无法录取……还有比这更荒诞的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记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实践中,该犯罪记录一般由公安部门保存,且不能被消除,会在档案中伴随你一生,影响公务员及一些机关单位的政审。
“案底”是公安部门保存的某人的犯罪记录,明确这一点很关键。因为,照这个标准,只有那些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有罪的人(包括有罪但免除刑事处罚以及判处缓刑)才有犯罪记录,也才可能在公安部门留有“案底”。
就此而言,要么是呼市公安局官方公号的小编误用了“案底”的概念,并错误地理解了有关“案底”的制度和规则,要么,就是当地公安部门对原本非常明确且限定适用的案底制度做了扩大化,滥用了有关的规则,将之适用到了犯罪之外的普通的行政违法涉案人员身上。
如果是后者,这就是执法者违法,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公然进行侵犯了。更进一步,我们也许还可以继续追问,这种对“案底”制度的扩大化解释和滥用,是仅仅在呼市存在,还是在其他地方也很“常见”?我们善意地揣测,呼市公安官方公号这篇推文的相关表述,纯属官方小编的个人笔误——也许小编觉得,如此“杀气腾腾”地陈述,可以起到吓阻潜在违法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