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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新疆棉花,民法典正式表态!
在出现地图事件之前,艺人与国际品牌的合同中,涉及这方面的条款比较宽泛,大家也没太注意。但是自从地图事件之后,非常重视这一块的内容,以前没有的会增加,以前有的会更细化。只要是品牌出现不尊重中国历史、文化,干预政治的内容,艺人有权单方面解约,且不需要赔付违约金。
明星代言合同中一般会有“品牌方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条款,艺人方可以据此认定品牌方违约,故而提出解约。此外,即便双方约定不明,艺人方也可以根据《民法典》中“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解除合同,而且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合同中有相应的解约条款,艺人一方适用该条款解约,基本没有法律风险。 但是合同中是否有这类条款,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一方肯定会要求加艺人不得有负面消息否则如何如何的条款,艺人一方在签约时能否加上这类条款,一是取决于经纪公司的法律意识,二是取决于双方市场地位的对比,有时地位不匹配,即使有这个意识也加不上。
2、假如合同中没有这类条款,但这个案子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审理,艺人基本也能胜诉。即使没有明确约定,这种情况适用国家利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之类的规则,中国法院也不可能支持这样无良的公司。
3、假如合同中没有这类条款,但这个案子不是在中国法院审理,结果就难说了。 在戴着有色眼镜的情况下,我们知道那些是谎言,西方的司法机构未必会这么认定,这几年的事实恐怕大家也都知道,西方的司法独立也不是绝对的。
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单方解约的艺人不排除败诉、被判赔偿的可能。当然,如果是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这种判决,也不可能在中国被承认,但相应艺人出国时或有在国外的财产可能会受影响。
当然,这些外国企业是否真的会去起诉?我觉得到未必!除非这样的企业真想放弃中国市场,其实国际间的事儿在对抗中合作很正常。如果真有这样往死了跟中国对抗的外国企业,那中国人也得记住让这样的企业真的在中国社死。
很多朋友提到了“不可抗力条款”,技术上说,品牌公司作死导致惹毛所在国政府和人民,这种情况是否自动等同于火山、地震、罢工等常规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其实司法界并没有一个特别统一的定论。所以,更多时候为了规避风险,最好能把这种情况单独列在合同里,避免事到临头扯皮。
但是不是明星的命运就很不确定了呢?从实践当中看,并不是。很少碰见爱国还被追偿解约金的。
为什么?这要从代言合同签约方式说起。明星签署代言合同,主要分两种情况:一个是和品牌公司直接签,一个是和品牌公司的中国广告代理公司签。这两种情况,合同条款会有很大区别。
在前者,尤其是国际品牌直接签约的时候,一般品牌公司都很强势,很少会把上述情况主动规定为一种明星免责的事由,毕竟金主爸爸嘛。更麻烦的是,一个合同很重要的(但往往不被人重视的)条款是“适用法律”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这两个条款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旦发生纠纷,哪国法律说了算?以及应该去哪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打官司?试想,再占理的案子,让咱们明星远赴重洋去纽约打官司,还得请当地律师。别说胜诉了,就是费用和时间成本都够一呛。
那难道不是一旦出现这事儿,我们的明星都铁定吃亏了?其实并不是。因为刚才说的都是理论上的情况,但再大的国际品牌,也是商人(虽然经常秀逗的商人)。它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惩罚明星的爱国行为,咱们全国人民就敢用惨痛的市场代价教他们做人。所以,绝大部分这种情况,品牌都会息事宁人。比如之前刘雯跟Coach解约,Coach官方的回应是:理解刘雯的决定,对此事给她造成的困扰表示抱歉,并且声明绝不追究她的责任。这就算是知错能改的会做人的品牌吧。
当然,明星也不傻。面对国际品牌对中国市场的垂涎,现在很多明星都选择不跟国外品牌公司直接签约,而是只跟中国的广告代理公司签,那合同显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官司也是在境内打了。这也是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明智方式。
有朋友问了:这算不算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一份合同,不只是甲方、乙方之间的私下约定,大是大非问题面前,法律不会是真空世界里的傻白甜。
总之,在商言商,食得咸鱼抵得渴,一边挣钱一边用虚假事实假装道德高地,被锤也怨不得谁。
不过咱也说一句,消费者尤其是之前已经花了钱的消费者,绝不应该是这场斗争的靶子。咱们强大了,自信了,不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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