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闻喜“盗墓黑帮”侯氏兄弟一案9人终审宣判(附专项行动中收缴文物照片)
2018年9月29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张保民、李金玉、王红贵、景春凯、侯金江、原审被告人张成俊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墓葬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16项罪名案件进行宣判,依法驳回各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
此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侯金发、侯金海、张成俊、李金玉等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4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保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盗掘古墓葬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侯金亮、王红贵、景春凯、侯金江等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二年、十年、八年,及相应的财产刑、资格刑。
判后,侯金发等8人不服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成俊服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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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明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侯金亮、侯金发、侯金海、侯金江系同母异父兄弟。上诉人侯金发在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伙同他人实施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犯罪活动,1995年被运城市公安局(原运城地区公安处)列为重大涉嫌文物犯罪逃犯;上诉人侯金海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被兰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满释放;上诉人侯金亮因犯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于1983年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刑满释放。上诉人侯金亮、侯金海刑满释放后,勾结上诉人侯金发等人,自1993年起,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专项行动中收缴文物照片)
侯金发
2005年起至案发,上诉人侯金发通过操控上诉人李金玉、李清才(已死亡)、李红寅(另案处理)组织陈喜贵、陈文庆、张海申、曾建伟、贾斌虎、李江波(均另案处理)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间,2013年侯金发注册成立闻喜县富瑞混凝土有限公司,2014年注册成立弘昌小额贷款公司,由上诉人侯金江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合法掩饰形成稳定的犯罪集团,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分别实施盗掘古墓葬犯罪13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致使2人轻微伤;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轻伤;非法拘禁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2起;抽逃出资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2起;倒卖文物犯罪1起;非法经营、破坏村委选举秩序、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中收缴文物照片)
侯金海
上诉人侯金海2012年成立德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高利贷违法活动,操控张文奎、杨朝辉、张建林、张杨凯(五人另案处理),组织指挥聂更生、邱雷平、郭学宾、赵海峰、张强、王新平、贾晓伟、闫王卫、崔瑞荣、贾伟(十人另案处理),先后分别实施盗掘古墓葬犯罪6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开设赌场2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3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支;窝藏犯罪2次3人;有非法经营行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寻衅滋事行为、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破坏村委选举秩序行为、为索取债务私设非法拘禁场所行为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中收缴文物照片)
侯金亮
上诉人侯金亮以营利为目的,伙同雷毅、鲁永胜、刘军卫(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同步视频,电话投注的方式在闻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2009到2011年间,上诉人侯金亮与境外赌博集团建立联系,先后成为“蓝盾在线”、“诚信在线”、“阳光在线”网络赌博网站的高级代理,先后组织上诉人侯金江和刘美华、张建军、王小康(均另案处理)通过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并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发展上诉人张成俊和张建军、王进、张万红(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为网络赌博的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或发展更下一级的代理,形成了一个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赌博犯罪集团。
由此分别以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为核心的三个犯罪集团基于血缘的纽带,家庭的利益,在违法犯罪中相互支持、相互利用、互为体用、沆瀣一气,使其违法犯罪所得非法利益最大化,在侯氏三兄弟的组织、指挥下,实施各类犯罪违法活动88起,逐步控制了闻喜境内的毒品、赌博等行业,并形成了探、盗、销一条龙的稳定的盗掘古墓葬犯罪集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在闻喜当地形成了以侯氏三兄弟为首,以张保民、张成俊、李金玉、王红贵、景春凯为积极参加者,侯金发为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专项行动中收缴文物照片)
二审裁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利用家族势力的影响,通过开办的公司,组织、领导亲朋好友、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人员,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取钱财,为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危害一方,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张保民、张成俊、李金玉、王红贵、景春凯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上诉人张保民、张成俊、李金玉、王红贵、景春凯均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上诉人侯金江多次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依法惩处。其所犯具体罪行亦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项行动中收缴文物照片)
就在本月,该涉黑社会性质犯罪盗墓团伙的“保护伞”闻喜县原公安局副局长景益民已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侯氏兄弟及其犯罪团伙成员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墓葬罪等均受到了法律严惩。该案的终审宣判,体现了山西省在中央领导下,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文物犯罪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和有力行动,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文:晋法轩
编辑:梁慧杰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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