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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起宣扬恐怖主义案公开开庭审理
12月4日,在第五个宪法宣传日暨第一个宪法宣传周来临之际,上午9时30分,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敲响法槌。
“现在开庭!”
由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一案开始公开开庭审理,全程网络直播、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交城县美锦热电厂内,先后在名为“交城风云快讯”和“美锦热电厂保卫”的微信群内转发时长3分27秒的暴力血腥视频1部。经审查,该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思想,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被告人作案后于同年8月15日经交城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作案工具vivo白色手机一部已起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微信群内以转发暴恐视频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应以宣扬恐怖主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其是出于好奇才转发到群里,对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深感后悔。请求法庭给其悔过的机会,从轻处罚。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郭某某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关于宣扬恐怖主义罪
2015年8月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反恐领域的刑事立法做出重大修改,在修改原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基础上,在其后增加了五条作为补充,每一条都可以单独成罪,关于宣扬恐怖主义罪,即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武文静
投稿:吕梁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