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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获奖了!

山西高院 山西高院 2021-05-03

文书物语

判决,作为案件审判的最终产品,不只是案件裁判结果的载体,还是法官进行事实认定、证据鉴别、逻辑推演和法律适用全面展现,更记录了一名法律人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和对法治理想的执着。毫不讳言,判决才是一名法官最好的名片。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法院年度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进入了获奖名单公示阶段,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程庆华执笔的《太重集团机械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制造厂与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晋民终149号)脱颖而出,成为我省唯一入围“全国法院年度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裁判文书。

    接下来,咱们一起了解一下程庆华副庭长和她执笔的这份裁判文书吧。


执笔人

程庆华

程庆华,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2005年获得山西大学经济法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至2006年于法国马赛第三大学欧亚法研究所及巴黎司法官学院学习,2010年获得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至今先后于山西高院研究室、立案庭、破产案件审判庭、民三庭工作,现任山西高院民三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1、标的物交付之后,合同双方就合同条款变更发生争议时, 应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情况等证据综合判断; 

2、已交付标的物虽然与合同约定不完全一致, 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且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交付情况,酌情减少合同价款。

▌裁判索引: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149号。审判长张林,审判员徐立军、程庆华

▌裁判原文: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编辑:梁慧杰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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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判决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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