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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势力犯罪 | 5案72人受严惩!

山西高院 2021-05-03

      近日,晋中市左权、灵石、平遥、寿阳、介休人民法院共对5起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涉及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开设赌场罪,72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或团伙成员受到严惩。

      左权县人民法院分别在榆社县人民法院、左权县人民法院、昔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张某伟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以被告人李某、张某伟为首,被告人田某章、郭某、何某军为骨干,被告人裴某、陈某虎、高某峰、青某、孟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集团,为索取高额利息、违约金,有组织地采取贴身跟踪、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伴有故意毁坏财物、赌博犯罪,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工作,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伟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十一名被告人被同时判处罚金。



      灵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琪、赵某茂、郝某辉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琪、赵某茂等人为达到其村运输户垄断某煤业有限公司原煤运输业务目的,纠集被告人郝某辉、赵某鹏等人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形成了组织结构稳定、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琪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赵某茂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郝某辉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其余十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平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星、王某亮、张某策等1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星伙同被告人张某策、王某亮、王某杰、朱某平(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祁县东六支一带单独或结伙作案,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王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其余11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寿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辛某琪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辛某琪、张某帆、苏某国、王某、张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2012年1月2日,被告人辛某琪、张某帆与李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致对方白色奥拓车受损、被害人闫某波受伤;2016年,被告人辛某琪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情节严重;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苏某国受他人指使为向被害人王某萍索要债务,非法拘禁王某萍并对其进行殴打。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辛某琪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帆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苏某国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介休市人民法院对田某林、田某勇等1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林、田某勇开设赌场,其余15名被告人为该二人或其中一人积极提供接送参赌人员、记账、放款、望风、抽水、场地等帮助;被告人田某林、田某勇、张某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被告人田某林、白某勇、杨某福、王某信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田某勇单独及伙同被告人王某信、侯某平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无故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被告人田某林还犯有受贿罪。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田某林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

      被告人田某勇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白某勇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其余1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以上5起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公开宣判,彰显了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梁慧杰


投稿:晋中法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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