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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母亲要与65岁儿子断绝关系,为啥?

山西高院 2021-05-03



很多朋友都喜欢看电影,

因为电影里有精彩的故事,

今天说到的这件事,

电影都不敢这么演——


90岁的老母亲把65岁的儿子诉至法院,

要求断绝母子关系!

这样的事就发生在咱们晋城,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当事人

身份

年龄

王某

养父

已逝

赵某

养母

90

王某孩

王某富

养女

养子

67

65


王某与赵某夫妇1946年结婚,

婚后因未生育儿女,

于1956年收养了女儿王某孩

(收养时不满一周岁),  

1958年收养了儿子王某富

(收养时一周岁多)。


王某早年参加过革命,

于1964年病故,

在当时的艰苦环境下,

妻子赵某很难照料两个孩子,

之后改嫁给了李某,

李某也于2010年病故。


1989年起,

赵某一直同养女王某孩共同生活。


因为王某是老八路,

根据相关政策,

自2013年起,

民政部门每月为王某的妻子赵某发放抚恤金,

一年大概2万左右。


知道有了这么一笔抚恤金,

65岁的养子王某富不干了。

王某富多次上访告状,

声称:

民政局出具的报告有假,

养父母的婚姻不实,

自己才是老八路的儿子,

抚恤金应由他领取。



90岁的赵某不胜其扰

将王某富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自己与王某富的收养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


鉴于被告王某富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表示愿将赵某接到自家照顾生活,赵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养母子关系已经恶化,以及原被告收养关系存续时间长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暂不解除原、被告的收养关系较为适宜。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

上诉至晋城中院

由于考虑到案件是特殊的家事纠纷,

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

且两位当事人年事已高,

王某富还患有脑梗,

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晋城中院审监庭把庭审

搬到了当事人家门口。


中院审监庭在陵川县某村村委的

临时法庭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



赵某与王某的养母子关系已形成并维系60余年,期间虽没有多少亲情往来,但也相安无事,本案解除收养关系的起因在于2013年政府开始发给赵某每年2万元左右抚恤金。该抚恤金是陵川县民政局参考县人武部的建议,根据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老八路王某配偶赵某的,其养子女不能享受,且不因赵某在王某去世后改嫁而受到影响。民政局的处理决定系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遵照执行。
在自己未能得到抚恤金且未与养母共同生活,未被养母授权领取抚恤金的情况下,王某就多方上访告状,坚称民政局出具的报告有假,其养父母婚姻不实。
在物质极端匮乏的上世纪60年代,在老八路王某病逝之后,孤儿寡母,赵某是如何含辛茹苦将年幼的王某孩和王某富姐弟拉扯成人的,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其改嫁也许是当时情境下的唯一选择。鸟有反哺之情,羊有跪乳之恩,况人类乎?王某富成家后非但不对养母尽其应尽的赡养义务,反而在得知耄耋之年的养母领取到抚恤金的消息后,抱垂涎嫉恨之心,欲夺之而后快,甚至在庄重的法庭之上,公然非议其养父母七十多年前的婚姻关系,流露出不认娘亲,只认金钱的丑态。其本身已65岁高龄,也面临被赡养的处境,但其不能将心比心,仍拒绝感恩,违背孝义,辱没了其养父王某法作为革命前辈的奉献和牺牲精神,给后辈子孙带来极其不良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应受到严厉谴责。但同时,法院考虑到上诉人赵某年事已高,接受子女的赡养是其法定权利,收养关系一旦解除,该权利将随之永久丧失;虽赵某老人当庭表示不需要王某富赡养,但一审从双方抚养关系形成时间太久,也不存在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给赵某老人一段重新考虑的时间,也给王某富一个改过的机会,判决暂不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孝道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老人笑了 

我们就孝了

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无论何时

我们都应该善待自己的亲人



编辑:武文静

来源:晋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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