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母亲要与65岁儿子断绝关系,为啥?
很多朋友都喜欢看电影,
因为电影里有精彩的故事,
今天说到的这件事,
电影都不敢这么演——
90岁的老母亲把65岁的儿子诉至法院,
要求断绝母子关系!
这样的事就发生在咱们晋城,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当事人 | 身份 | 年龄 |
王某 | 养父 | 已逝 |
赵某 | 养母 | 90 |
王某孩 王某富 | 养女 养子 | 67 65 |
王某与赵某夫妇1946年结婚,
婚后因未生育儿女,
于1956年收养了女儿王某孩
(收养时不满一周岁),
1958年收养了儿子王某富
(收养时一周岁多)。
王某早年参加过革命,
于1964年病故,
在当时的艰苦环境下,
妻子赵某很难照料两个孩子,
之后改嫁给了李某,
李某也于2010年病故。
1989年起,
赵某一直同养女王某孩共同生活。
因为王某是老八路,
根据相关政策,
自2013年起,
民政部门每月为王某的妻子赵某发放抚恤金,
一年大概2万左右。
知道有了这么一笔抚恤金,
65岁的养子王某富不干了。
王某富多次上访告状,
声称:
民政局出具的报告有假,
养父母的婚姻不实,
自己才是老八路的儿子,
抚恤金应由他领取。
90岁的赵某不胜其扰
将王某富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自己与王某富的收养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
鉴于被告王某富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表示愿将赵某接到自家照顾生活,赵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养母子关系已经恶化,以及原被告收养关系存续时间长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暂不解除原、被告的收养关系较为适宜。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
上诉至晋城中院
由于考虑到案件是特殊的家事纠纷,
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
且两位当事人年事已高,
王某富还患有脑梗,
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晋城中院审监庭把庭审
搬到了当事人家门口。
中院审监庭在陵川县某村村委的
临时法庭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
在自己未能得到抚恤金且未与养母共同生活,未被养母授权领取抚恤金的情况下,王某就多方上访告状,坚称民政局出具的报告有假,其养父母婚姻不实。
在物质极端匮乏的上世纪60年代,在老八路王某病逝之后,孤儿寡母,赵某是如何含辛茹苦将年幼的王某孩和王某富姐弟拉扯成人的,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其改嫁也许是当时情境下的唯一选择。鸟有反哺之情,羊有跪乳之恩,况人类乎?王某富成家后非但不对养母尽其应尽的赡养义务,反而在得知耄耋之年的养母领取到抚恤金的消息后,抱垂涎嫉恨之心,欲夺之而后快,甚至在庄重的法庭之上,公然非议其养父母七十多年前的婚姻关系,流露出不认娘亲,只认金钱的丑态。其本身已65岁高龄,也面临被赡养的处境,但其不能将心比心,仍拒绝感恩,违背孝义,辱没了其养父王某法作为革命前辈的奉献和牺牲精神,给后辈子孙带来极其不良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应受到严厉谴责。但同时,法院考虑到上诉人赵某年事已高,接受子女的赡养是其法定权利,收养关系一旦解除,该权利将随之永久丧失;虽赵某老人当庭表示不需要王某富赡养,但一审从双方抚养关系形成时间太久,也不存在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给赵某老人一段重新考虑的时间,也给王某富一个改过的机会,判决暂不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孝道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老人笑了
我们就孝了
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无论何时
我们都应该善待自己的亲人
编辑:武文静
来源:晋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