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项罪名,最高25年!王伟等1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12月27日,寿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伟等12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抽逃出资罪、违法发放贷款罪7项罪名。该案31起犯罪事实,全案12名被告人均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审 理 查 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王伟在祁县陆续注册成立明德典当行、汾水餐饮公司、明德担保公司、银河房地产公司等。被告人王伟以上述公司为组织依托,不断招揽社会成员加入公司或为公司服务,逐渐形成以被告人王伟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红旺、张建明、庞广龙、程磊、杨生玮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崔永超、李云杰、刘阳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周利祥、孙建人、闫丕刚为一般参加者,利用强势地位及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上述人员从2007年前后开始陆续加入该组织或为该组织服务。该组织结构严密,层次分明,分工明确,以王伟亲自参与、直接指挥、授意、指使、放任或事后默许等方式,采取殴打、威胁、恐吓、滋扰、非法拘禁等手段,强索债务,霸占他人财产,强迫交易他人房产、企业及仅有的生活住房,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大肆攫取高额不法利益,确保该组织获取稳定的经济来源。
为便于占有、管理获益,获取的经济利益由王伟管理、分配,并按成员所处的地位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奖励、生活费用,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利用犯罪所得财物进行营利活动等,以经济实力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及内部关系。该组织依托明德担保公司与祁县信用联社合作开展的信贷担保业务,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强迫贷款人偿还贷款,降低贷款收回风险,排挤其他担保公司,逐渐垄断祁县信用联社的信贷担保业务。
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合法权利遭受侵犯后不敢报警,对群众形成巨大的心理强制和精神压制,对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滋扰破坏,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 审 判 决
被告人王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该组织的骨干成员陈红旺等5名被告人和积极参加者崔永超等3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十二年到四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周利祥等3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部分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