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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城区法院对假借销售口罩诈骗案当庭宣判

山西高院 2021-07-31



2月21日下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栗某某、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网络诈骗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被告人栗某某看到卖口罩有利可图,便在其QQ群、微信群中发布出售N95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等虚假信息,以先付款后发货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将对方拉黑,实施诈骗。1月29日,栗某某在其微信账号被封、资金转账受限后又联系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收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栗某某实施诈骗作案5起,金额共计18035元;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作案2起,金额共计124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判处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编辑:梁慧杰


来源:晋城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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