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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规——行政协议案件审理

廖丽莎 商事法律问与答 2022-04-11

Lisa:王律师,我们不是有个外商投资企业客户之前与政府签订了入园协议嘛。

王励思:是啊!有什么问题吗?

Lisa:协议中约定政府转让5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我们客户,还约定了一个预估价格,实际金额以当期招拍挂价格为准。现在一年过去了,土地要进行拍卖,但是价格上涨了,客户想让政府补偿与预估价格的差价部分,这有可能实现吗?

王励思:如果协议中约定了实际金额以当期招拍挂价格为准,并且政府涨价的过程是合法的话,那么要求政府补偿是很难的。但是,最近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外商投资法》,其中涉及到行政协议的内容,你有学习吗?

Lisa:(心虚一会)嗯嗯,我看了一些,比如以下几条,不知道是否有利于我们客户与政府的协商: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励思:对,是这两条。目前国家对外商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对政府的要求也提高了,所以我们可以趁这个趋势,帮客户向政府争取一下其他的优惠政策。你再看看,关于与政府签约,还有什么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Lisa:(仔细研究了一阵子之后)王律师,我发现最高院这个《规定》里面干货还蛮多的嘛,国家对企业的保护确实有所加强。

王励思: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Lisa:首先是扩大了“行政协议”的范围。以前像我们客户签的这种协议的性质是存在争议的,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搞不清楚。实践中也是两种倾向都有,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现在这个《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解释行政协议,使得“行政协议”的适用空间变大了,“行政协议”争议的诉讼性质也就随之明确了。

王励思:是的,除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原有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规定》将“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其他行政协议”也纳入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另一方面,《规定》第三条从反面排除了不属于行政协议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Lisa:而且,在行政协议的诉讼中,政府机关不能作为原告,也不得反诉。这对于企业来说,岂不是重大利好?

王励思:你别高兴的太早,《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如果未按约定履行的,行政机关有作出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这样,就可能将案件引向“行政行为”之诉;而且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可是省去了漫长的诉讼过程。

Lisa:好吧。确实,《规定》体现了行政协议很多“行政性”的一面。比如,管辖约定仲裁条款的无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时,应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理案件时,还是需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王励思:是的,但是行政协议不仅有“行政性”的一面,还有“民事性”的一面,与传统的行政诉讼只审理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协议涉及到合同双方,甚至是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光用行政行为的审理思路是不够的,法官不仅要审理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理协议的效力,协议各方履约的情况等合约性问题。所以,《规定》中也多处提到,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Lisa:好的,我了解了,原来行政协议需要注意那么多地方!我得赶紧写个法律简评,提醒下客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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