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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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如何写一份标准的不可抗力通知

government.您也许已经知悉,中国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根据政府的要求,全国各地的单位均在不断加强疫情的防控工作。【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Pursuant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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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协议签署——公司如何应对商业秘密审判理念新规

王励思:米悦,在看什么呢?叫你查个资料,怎么还上起网来了?米悦:王律师,这下你可错怪我了,我查的资料都通过邮件发给你了,企业微信上也留了言,你不看,只能怪你自己了。王励思:看来这年头当老板也不容易啊!队伍大了,有点不好带啊!米悦:别别别,我现在上网也是学习啊!我在看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昨天有评论说,这个协议好像不仅仅是贸易那么简单,好像跟法律也很相关啊!你看看,第一章就是知识产权呢!王励思:M~,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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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规——行政协议案件审理

Lisa:王律师,我们不是有个外商投资企业客户之前与政府签订了入园协议嘛。王励思:是啊!有什么问题吗?Lisa:协议中约定政府转让5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我们客户,还约定了一个预估价格,实际金额以当期招拍挂价格为准。现在一年过去了,土地要进行拍卖,但是价格上涨了,客户想让政府补偿与预估价格的差价部分,这有可能实现吗?王励思:如果协议中约定了实际金额以当期招拍挂价格为准,并且政府涨价的过程是合法的话,那么要求政府补偿是很难的。但是,最近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外商投资法》,其中涉及到行政协议的内容,你有学习吗?Lisa:(心虚一会)嗯嗯,我看了一些,比如以下几条,不知道是否有利于我们客户与政府的协商:《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励思:对,是这两条。目前国家对外商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对政府的要求也提高了,所以我们可以趁这个趋势,帮客户向政府争取一下其他的优惠政策。你再看看,关于与政府签约,还有什么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Lisa:(仔细研究了一阵子之后)王律师,我发现最高院这个《规定》里面干货还蛮多的嘛,国家对企业的保护确实有所加强。王励思:体现在哪些方面呢?Lisa:首先是扩大了“行政协议”的范围。以前像我们客户签的这种协议的性质是存在争议的,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搞不清楚。实践中也是两种倾向都有,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现在这个《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解释行政协议,使得“行政协议”的适用空间变大了,“行政协议”争议的诉讼性质也就随之明确了。王励思:是的,除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原有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规定》将“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其他行政协议”也纳入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另一方面,《规定》第三条从反面排除了不属于行政协议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Lisa:而且,在行政协议的诉讼中,政府机关不能作为原告,也不得反诉。这对于企业来说,岂不是重大利好?王励思:你别高兴的太早,《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如果未按约定履行的,行政机关有作出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这样,就可能将案件引向“行政行为”之诉;而且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可是省去了漫长的诉讼过程。Lisa:好吧。确实,《规定》体现了行政协议很多“行政性”的一面。比如,管辖约定仲裁条款的无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时,应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理案件时,还是需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处理。王励思:是的,但是行政协议不仅有“行政性”的一面,还有“民事性”的一面,与传统的行政诉讼只审理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协议涉及到合同双方,甚至是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光用行政行为的审理思路是不够的,法官不仅要审理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理协议的效力,协议各方履约的情况等合约性问题。所以,《规定》中也多处提到,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Lisa:好的,我了解了,原来行政协议需要注意那么多地方!我得赶紧写个法律简评,提醒下客户了~——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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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知多少——涉外商事审判

天一:王律师,你叫我研究一下新的证据规则对于涉外商事审判的影响,我看来看去,好像也没什么嘛!王励思:新的证据规则,关于涉外审判有哪些规定呢?天一:就是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王励思:等一下,什么叫公文书证呢?有没有私文书证?天一:您一提,我才发现这四个字呢?看来还是有点奥秘哦!王励思:公文书证,简单来说,就是公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据。私文书证,简单来说,就是除了公文书证之外的书证。所以证据规则的第一个变化,就是把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区分开来,对证据形式有了不同的规定。天一:但是私文书证这四个字,在新证据规则里面没有出现呢!王励思:这就对了。其实究其原因,公证机关,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对于私文书证都没有证明能力,即使做了公证,也只能证明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供了证据的事实,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公证机关判断不了。天一:所以私文书证,就不需要公证了。王励思:是的,看起来有点不合理是吗,等会儿我再给你解释。你先继续念。天一:好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王励思:Stop
202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