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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殴打打人学生,舆论撕裂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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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能不能取消死刑?
Original
镇长本人
大树乡谈
2024-09-05
2021年1月,华融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被执行死刑;3年后的今天,华融原总经理白天辉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注意是立即执行,白天辉的受贿金额为11.08亿元,低于赖小民的17.88亿元,但已经非常惊人了。
小镇跟法律打交道有些多,这事儿引起了一些刑法学家的强烈不满,认为判处死刑是对生命权的践踏,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小镇没有法学科班背景,所以现实中直接对阵法学专家显然不智,毕竟看懂他们动辄大几十个字、没有标点的“法言法语”都有些费劲,所以就在网上聊聊了。小镇尽可能保持客观,但因为自身立场所以难免对“废死派”有一些“阴阳”“冷嘲热讽”,还请见谅。
先说明三点:
第一:死刑的范围。
一般大家认为死刑特指立即执行,不认为死缓是死刑,但从法律角度讲,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后改判无期或有期徒刑以及《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这都属于死刑。
所以国内法学界呼吁的“废除死刑”,不仅仅是要求废除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缓。
第二:法学界对于是否废死争议也非常大。
所以不要觉得“废死”派声势很大,其实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其观点得不到官方的认同,所以才更愿意发声,希望通过公众舆论进行施压,但民众并不支持,所以对民众颇有怨念。
第三:目前废死的焦点之一是贪污受贿。
因为自从几个刑法修正案连续废除死刑罪名后,在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领域,贪污受贿罪已经成为最后的死刑罪名,而且这也是民间特别关注、特别要求坚持死刑的罪名,而且对贪官严惩,也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这一关不攻克,后面针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暴力重罪的废死就更难搞了。
顺便说一句,另一个废死的攻坚罪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不过也有猛人追求“一步到位”,直接呼吁取消一切死刑,认为哪怕有凶手杀了几百几千几万人,作为人类也无权剥夺同类的生命;还有更狠的,认为别说终身监禁了,就算死缓改判无期然后最短情况下执行有期徒刑十几年,那都是非常不人道、残忍冷酷的刑罚,认为应当充分尊重人的价值,哪怕是一个死刑犯。
现实中对应的最终极体现,是挪威“7·22惨案”,凶手在135分钟造成85死300余伤,基本全是孩子,这名杀人狂最终判刑21年,但即使是被害人的父母也要求对凶手要人道主义,甚至坐牢也得有工资。
法学界支持“废死”的核心理由有三:
指能够写在论文里、公开讲的核心理由。
一是认为人类社会进步,捍卫人道主义,认为人类不应该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哪怕这个人杀人无算。
二是认为死刑根本不能遏制犯罪,属于毫无意义的暴力。
对这一点,小镇并不认可,简单介绍下美国废死运动中的争议(
扩展阅读《
2024年大选的胜利者,不是拜登也不是特朗普
》,废死是自由派的标志
)。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Furman v.Georgia案中止了死刑,但之后暴力犯罪迅速飙升,民众强烈要求恢复死刑遏制犯罪,于是在汹涌的民意压力下,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Gregg v.Georgia案中重新确认死刑合宪。
之后美国大多数州慢慢改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原因是废死和支持死刑的民意都很强烈,最终发现如果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替代死刑,能够大幅降低民众支持死刑的比例,说白了只要这个人永远不能离开监狱,本质上也就死了。至于剩下的少数几个没有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是因为仍然坚持死刑。
参考美国做法,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贪污受贿者专门设立“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所以小镇有个疑问:
某些刑法学家认为死刑不能遏制犯罪,那么如何解释美国的做法?美国是不是也错了?
三是认为生命一旦剥夺就无法挽回,哪怕万分之一甚至万万分之一存在错判,哪怕这个凶手杀了100个人,但就是有1个人不是TA杀的,就算不影响执行死刑,那也是无法挽回的错误。
小镇看到了一位法学教授令人震撼的言论,原话是“
一个理性、文明的社会,在飘渺虚无的死刑威慑与错杀无辜的惨痛代价之间,宁可放弃前者,也要阻止后者成为现实
”。
至于明面理由之下,是否存在不方便说的真实理由,小镇就不得而知了,也不多做揣测。
推动贪污受贿罪免死的主要做法和理由
仅列举小镇所知比较主流的。
做法一:循序渐进拆解式。
目前刑法虽然调整了很多次,但是贪污罪和受贿罪虽然罪名分立,但是量刑标准合一,于是有的法学专家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原因是贪污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受贿罪。
理由是:贪污只是贪婪,是监守自盗,一般不会造成人身伤亡后果,而受贿后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是钱权交易,会带来次生犯罪,进而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因此认为按照“罪罚相当”原则,贪污罪的后果理应低于受贿罪,先取消贪污罪的死刑,之后再取消受贿罪的死刑。
对此小镇有一个疑问:
按照现行刑法,对于贪污罪有若干从重情节,其中之一是“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如果贪污了防汛工程款,导致大坝溃堤,是否造成了人身伤亡后果?曲婉婷的母亲侵吞下岗职工遣散费,导致数百个家庭面临困境,又算不算造成了人身伤亡后果?
二是认为判罚没有遵守“少杀、慎杀”的刑事理念,仍然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老一套。
要求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放弃合法的抵抗,对犯罪事实全盘托出、甚至还要举报他人,认为这就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现实中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是贪污受贿犯免于一死的关键。
比如受贿10.4亿的张中生,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就是因为“
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其积极检举他人重大受贿犯罪线索,构成重大立功
”,而这次华融白天辉一审说虽然有立功但不足以免死,还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但理论上还是有可能改判死缓。
法学专家们认为,罪犯想要减轻被惩罚的程度,这是人之常情,不能逼着罪犯为了免于一死而“被迫”招认更多犯罪事实、又或者举报检举其他罪犯,认为这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三是认为贪污受贿属于职务犯罪,并不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不应该判死刑,需要与国际接轨。
这里需要专门强调一点,支持与国际接轨的比较多,但也确实存在合理性,比如贪官往往潜逃国外,而现在国际上确实废死是主流,而引渡有一个基本原则
“死刑犯不予引渡”
,所以如果要判贪官死刑,那么所在国就会拒绝引渡,这就增加了追逃的难度。
因此也有不少法学专家认为从惩治贪腐、避免逍遥法外的现实角度,有必要进行妥协,所以支持废除死刑,但这一派往往支持用“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进行替代。
四是从法理上质疑终身监禁的合理性,认为涉嫌违宪。
认为这是人为增设了一种新的刑罚,在一个法条里同时存在可以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跟不可以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存在矛盾,不符合刑法理念。
最后再谈一个让小镇觉得特别逆天的一种言论,有的法学专家认为
不能过分迁就民意
,老百姓没做好废除死刑的准备不能成为政府消极废除死刑的理由,要求政府应该主动引导民意,让民众充分认识到死刑的缺陷和不足,认清死刑不能抑制犯罪,也不能以残酷的终身监禁去替代死刑。
令小镇大开眼界的是,还拿“白银连环杀人强奸案”举例,说不能因为老百姓觉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把凶手杀了,要求政府应该充分引导民众认识到,不杀不代表对罪犯的放纵,还建议要广泛宣传聂树斌案,让民众深刻认识到一旦错杀别无挽回。
只是小镇有些奇怪,这位法学专家一直说的是贪污受贿应该废除死刑,怎么就突然拿连环杀人强奸这种重暴力犯罪举例?贪污受贿存在错判的概率有多大?作为法学家理应有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不能玩诡辩。
当然,当前在贪污受贿判决中也确实存在问题和不足,就拿是否执行死刑来说,
量刑存在地区化差异,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
,而且没有明确的贪污受贿多少钱就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线,而从过去判例梳理,从十万到十几亿范围太大了。
不过对于这类问题,属于可以理性探讨的范围,未来也会更多用永远坐牢的终身监禁取代死刑立即执行,这也是综合考量下最优解了,与其让那些贪污受贿者因“死刑犯不予引渡”逍遥海外,倒不如现实点。虽然也可以协调,比如赖昌星引渡后仍然判处死刑,但是协调流程太长、难度太大,而且也要在其他方面妥协。
最后,小镇有一个“诛心”之问,针对支持废死的法学家们。
小镇一直认为,如果能够知行合一,认为要坚持人道主义,就像挪威“7·22惨案”中孩子惨死的父母,别管人家是不是所谓的“圣母”,但哪怕自己的孩子惨死,也反对判处凶手死刑,还要求对凶手要人道主义,捍卫凶手的合法权益。对这样知行合一的人,不认同其做法,但保持充分尊重。
中国支持废死的刑法学家们,能不能拍着胸口说,哪怕有人杀了他的至亲(们),而且以非常残忍的手段,TA是否也能坚决捍卫凶手的利益,甚至仍然认为哪怕判处10年监禁也太重了?并且愿意在这名凶手释放后,能够承担起引导TA向善、重归社会、不被歧视的责任?
大家觉得有多少支持“废死”的刑法学家能够做到?还是说TA们只是有把握自己不会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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