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由于长期处于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社会,人力是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因此政府和社会都十分重视人口的繁衍。历史上一直不乏有妇女一产三胎甚至多胎的记载,这本是正常现象,但自唐宋以后,一胎多子逐渐演化为一种人口繁盛的表征,被视为祥瑞之事,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在金元时期,开始对一胎多子实施奖励政策,明代时形成奖赏制度,奖赏办法主要是赐钱、给米。时至清朝,一胎三子或更多的奖赏制度更加完善,在历史档案中常见相应的记载。清朝统治者认为,一胎多子与禾生九穗一样,实乃祥兆。一旦有家庭中诞生了多胞胎,地方官员通常都会十分重视,派人核验后,上报朝廷,发予奖励。
对一胎多子的奖赏制度始于康熙二年(1663年),《大清会典》规定,凡有一胎生产三个孩子且都能存活的的家庭,均由官府赏给米五石、布十匹。制度初行时,只要生产了三胞胎的家庭,无论是生男生女,朝廷都会给予奖赏。古代社会中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男孩不仅是劳动力的重要储备,也是徭役的主要征收对象,战时更是士兵的主要来源,因此男孩的出生会更加受到重视。所以自康熙十三年(1674年)起,对于一产三孩的奖赏改为赏给一产三男的家庭,男女并产以及一产三女的情况则不再列入奖赏范围。如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有直隶完县县民陈化新之妻刘氏,一胎产下四个男孩且俱完好存活,直隶总督专折奏请赏给米与布。❖ 直隶总督梁肯堂为完县县民陈化新之妻刘氏一产四男转饬赏给钱米布匹事奏折康熙初年,如果地方家庭出现一产三男,一般由该地督抚即时上报礼部,奏给皇帝,批准后给予嘉奖。随着后来政局的逐渐稳定、农业生产恢复发展,人口不断滋生,出现一产三男的家庭也较以前有所增多,若每家都经督抚单独奏准再行赏赐,不仅程序太过繁杂,也影响了奖赏的效率。遂于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康熙帝决定,以后督抚将所在地方一产三男的情况具题礼部后,不必单独奏给皇帝,地方官可以先行赏给米、布,年底再由礼部将当年全国各地出现一产三男的情况汇总上报,自此停止了单题汇报的制度。
礼部汇总题报全国一产三男情况的题本,内容前后也稍有变化。清前期,礼部汇总上报时,要在题本中详细写明咨报人(一般为各省督抚)、产妇籍贯(或所属佐领及旗籍)及姓名。然而到清中后期时,题本上仅书写有某省一产三男的产妇几名。❖ 礼部为汇奏道光九年各省咨报一产三男共六件缮单进呈事在清朝,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更加直接有效。清朝统治者不仅在内地推行奖赏一产三男的制度,也将其有所变通地在从未施行过该制度的地方,如内外蒙古、新疆等边疆地区推行,这也是清朝“因俗而治”的边疆政策的生动体现。
据档案记载,嘉庆十二年(1807年),蒙古地区察哈尔站兵吹扎布之妻,一胎生产三个男孩,礼部原本题请嘉庆帝,拟照内地一产三男之例给予赏赉米、布。但嘉庆帝考虑到蒙古地区乃游牧之地,应该因地制宜,遂降旨:“蒙古以牲畜为养生之资,赉以米布,在本家俱不适用。著交该都统等核照米五石、布十匹所值,折给马牛羊等项牲畜,俾资生计。”此后,蒙古地方凡家中有一产三男者,均照此实行奖赏,并成为定例。❖ 嘉庆帝关于定例蒙古地区一产三男赏给马牛羊的上谕此外,在一些边疆民族地区,为了鼓励生育,实行了积极的生育政策,统治者亦适当放宽了对多胞胎的奖赏条件。光绪十八年(1892年),居住在新疆辟展的回人玛木提之妻,一胎生产一个男孩和两个女孩,且其中一个女孩不幸未能存活,吐鲁番厅等官员认为此虽“照完例一产三男微有不同”,但也属于“盛世人瑞”,依然“赏给米五石、布十匹”,新疆巡抚陶模还下令加赏了六两银子。
清朝十分重视人口的出生,对产下多胞胎的家庭给予奖赏。在当时的医疗卫生条件下,产妇及多胞胎子女都能存活下来已属幸运,普通家庭养赡多孩更有一定的难度,朝廷赏给米布奖励,在衣食上对于多胞胎家庭给予了部分帮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普通家庭抚养多胎孩子的压力。版权声明:本号文章、档案插图、音视频等版权均归“皇史宬”公众号(ID:mingqingdangan)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但欢迎读者朋友们转发分享!
近期文章:
☆ 珍档展台|盛京移居宗室官房图式
☆ 清末黑龙江城回乡难民的安置
责任编辑:石文蕴 美术编辑:丁 威
投稿信箱:HSC192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