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 |《北伐途次》与“幽灵出版社” ——盗版对民国作家生存与创作影响之管窥
周 文
引言
本文以郭沫若应对盗版为问题原点,通过对《北伐途次》的版本考察和对“幽灵出版社”的探寻,揭示民国时期作家与书商之间合作博弈的复杂关系:制度的缺陷和执行效率的低下导致书商在充当作者权益保护者的同时,亦以传统行帮的运营方式不断侵蚀著作者的权益。郭沫若对书商的态度、对盗版的反应以及在创作上的调适生动说明民国出版制度和市场生态对作家创作的深远影响。
《北伐途次》是郭沫若自传中较为知名的一部作品。它不仅是作为参与者的郭沫若对“北伐”这一重大政治、社会历史事件的回顾,更涉及国共两党众多风云人物,对贺胜桥、汀泗桥等著名战役亦有精彩描述,郭沫若文学家的特殊视角和细节描写也为后人还原北伐盛况提供了想象的可能。这部作品最初连载于《宇宙风》半月刊第20至34期(1936年7月至1937年2月),并于1937年6月由北雁出版社将其与《宾阳门外》《双簧》一起以《北伐》为名出版单行本。在单行本的“后记”中,郭沫若这样说道:
本篇在发表“中途”,上海有一家幽灵出版社,把前二十五节盗取了去,作为《北伐途次——第一集》而“出卖”了。那儿公然还标揭有“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字样。
这便是讨论郭沫若著译作品版本问题时经常提及的“幽灵出版社”事件。不过,以往研究多局限于郭沫若个人,其实如果循此线索,拷问“幽灵出版社”即潮锋出版社的相关细节,结合《北伐途次》“序白”“小引”“后记”等副文本当可从细节上揭示民国时期著作者与书局的共生关系以及图书盗版翻印的具体情形,乃至对作家创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稿费与纸型
《北伐途次》最初在《宇宙风》上连载时,篇首有“序白”。《郭沫若全集》在收录该作时依据北雁出版社的单行本,在篇尾增加“后记”,删去了“序白”,并作注解说:“最初发表时,篇首有《序白》,写于一九三六年六月一日,说明本篇原题《武昌城下》,曾应日本某杂志之约用日文缩写,发表在该刊上。”有些研究在为《武昌城下》做注解时甚至说:“《武昌城下》……由上海晓明书店1936年出版,此文原系日文稿,内容与《北伐途次》雷同。”《郭沫若全集》的注释表述不严谨,节略了大量信息,而认为《北伐途次》与《武昌城下》内容雷同更是一种误解。兹补录“序白”于此:
1933年7月12日写成了一部六七万字的回忆录,原名为“武昌城下”,本是应沪上某书店写出的,因为该书店欠我的版税不付,这部东西也就没有交去刊行。去年日本的改造社请我把那精粹处提出来,用日本文缩写成一万五六千字的短篇,我也照办了。在该社出版的“改造”杂志五月号上所发表的“武昌城下”便是那缩写出来的东西。近来听说这篇缩写由国内的一种杂志翻译了出来,并宣称是经过我的同意和删定的。译者究竟是谁,译文究竟怎样,(此处为删除文字,依稀可辨为“因为我连那杂志的面孔都还没见过”——引者注)我都不知道,究竟经过了怎样的“删定”,那可出于我的想像之外了。
我现在率性把这母体的“武昌城下”取了出来,改题为“北伐途次”在本刊上分期发表。这和缩写的日文“武昌城下”各有不同,因为后者是稍稍经过了一道创作过程的。
1936年6月1日,作者识
郭沫若在“序白”中说得很清楚,《北伐途次》原题虽为“武昌城下”,但因书店欠版税未能如期发表,其间经日本《改造》杂志约稿,又“缩写”出了日文版的《武昌城下》。是时,国内杂志在未征得郭沫若同意的情况下,很快将日文版《武昌城下》翻译发表,正因如此郭沫若才不得已将《武昌城下》改题为《北伐途次》,以示区别。因此,严格说来中文版只有《北伐途次》或“武昌城下”,称“《武昌城下》”是不严谨的。两者就内容而言,也有五万字左右的差别,更难说雷同了。
《北伐途次》
经查,郭沫若在“序白”中提到的“沪上某书店”实为上海光华书局。光华书局在1933年5月13、14、26日就在《申报》上打出广告,称“《武昌城下》为郭沫若先生最近完成之名著,与以前自传式的《幼年时代》《创造十年》等迥然不同。以前沫若先生所著的小说,以抒情的居多,而本书所写,却完全是一个真实的革命故事,内容系以革命阵营里的同志们怎样共同努力为主,而反映出中国大革命中的某一个大时代来。题材崭新,笔法流丽,全书凡十余万言,准六月中出版,定价平装每册九角,精装一元二角,预约优待特价七五折”。在1933年4月19日郭沫若致叶灵凤的信中也提到:“光华寄了稿费千元来约写《武昌城下》,现在已经写了百余页。”但随后,郭沫若便与光华书局发生了版税、版权纠纷,“武昌城下”未能在光华付梓与读者见面,而他们之间的纠纷则是民国时期出版界较为典型的版权案例。
郭沫若与光华书局的创办者沈松泉和张静庐本是泰东书局的同事,一起吃过半年的“大锅饭”,郭沫若自称其平生唯一一次行医即是给沈松泉的父亲免费看病。五卅之后,张、沈创办光华书局,郭沫若便鼎力支持,将《三个叛逆的女性》《文艺论集》交给他们出版。在郭沫若看来,光华书局“可以说是作为创造社的托儿所的形式而存在的,这关系在后来创造社被封以后是尤其显著”。因光华书局“出版的书刊大多为左翼作家著作和译文,遭到国民党政府的查禁,加之主持人另办现代书局、上海联合书店,乃于1935年盘给大光书局”。创造社出版部被查封后,流亡日本的郭沫若生活来源主要靠稿费,其对光华、现代书局颇为倚重,此番光华经营不善转卖大光,对郭沫若来说不仅是一种经济损失,更有些情绪上的失落,在回忆中郭沫若感叹说:“可怜创造社所托的儿,或者仅是我自己的儿,竟遭了那不良的褓母辗转的卖身,到了现在有好些竟连下落都不知道了。”紧随光华其后,现代书局也因洪雪帆、张静庐的分歧而经营不善于1936年停业。
其实,光华、现代二书局在倒闭之前,便与郭沫若因版税问题多生龃龉。从目前保存的资料来看,自1932年7月开始,郭沫若为流亡生活所迫在稿费问题上就显得格外小心,一般要求书局预付稿费,或“分月先纳”才肯动笔。因为在混乱且竞争激烈的民国图书市场,好友关系提供的信誉保障实在薄弱得很。郭沫若在1932年8月29日致叶灵凤的信中便质问道:“《黑猫》只得稿费一百元,究竟作怎么算?”并对接下来的书稿要求用现金交易,对《创造十年》后编,则要求“三个月内将一千五百元交足,每月分交五百元……如仍照从前不爽快,那就不能说定”。预约郭沫若“武昌城下”书稿,光华书局已预付稿费五百元,本计划1933年“准六月中出版”,但到了九月剩下的五百元却迟迟不见踪影,于是郭沫若便在给叶灵凤的信中说“只要你们有诚意,转由现代出版亦可”。但这件事情,接着便没有了下文,“武昌城下”直到1936年才以《北伐途次》为名发表。预付五百元并做广告宣传后却无力再寄五百元付梓,足见1933年下半年以后光华、现代书局经营之艰难。
1935年前后,光华、现代书局面临倒闭,郭沫若剩下的稿费自然难以结清。但郭沫若似乎并未因此与张静庐交恶,对张静庐为其出全集的提议,郭沫若表示“只要他改变从前的态度,我是可以同意的”。从郭沫若的反应来看,这笔不小的经济损失并未彻底破坏他和张静庐的友谊,这种理解和心理准备,既是流亡生活的无奈之举,若往更深层上说,则是郭沫若作为一名作家,在民国文艺图书市场生存多年而“在商言商”的一种正常反应。从郭沫若对著作版权的重视态度也可看出他对图书出版界的熟悉和灵敏。稿费可以不过分计较,但版权则必须保护,为防止其著作被盗版翻印或被专卖他处,郭沫若要求叶灵凤替他将纸型取回,以将现代光华版权版税事宜“告一段落”。然而,即便是这样一种基本的权利诉求,维护起来亦颇费周折。叶灵凤虽然本人即是现代书局的编辑,但也未能如愿要回纸型,以至不得不与郭沫若一起聘请律师并登报申明:
顾苍生律师代表叶灵凤郭沫若警告侵犯著作权启事
兹据叶灵凤郭沫若二君委称,灵凤有著作物《灵凤小说集》《灵凤小品集》二种,交现代书局出版;沫若有著作物《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沫若诗集》《水平线下》《橄榄》《黑猫》《浮士德》《少年维特之烦恼》《银匣》《法网》《石炭王》十种,交现代书局出版;《文艺论集》《沫若小说戏曲集》二种,交光华书局出版。以上各书,著作权均属著作人所有。去岁光华书局及现代书局因营业亏损相继停业,积欠本人等版税甚巨,迄今尚未清偿。兹闻有人拟将上开各书旧有纸版私自抵押变卖翻印出版,本人等为顾全著作权蒙受不法侵犯起见,为特委请贵律师登报警告。如有人未征得本人等之同意,擅将上开各书用旧纸版或改换形式翻印发卖,定予严究等语前来。据此合亟代表登报警告如上。
聘请律师登报维权,并非真正的在走法律程序,其姿态表达大于实际意义。被告是谁?作为被通缉者,郭沫若的著作权是否受到国民政府的法律保护?起诉后法院会履行怎样的法律程序,能否真正保护他们的著作权?今天的诸多疑问其实正是郭沫若当时所要面临的实际问题。值得我们今天追问的是,郭沫若和叶灵凤为何会选择以这样一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 、版权共同体
作为一名作家,郭沫若在民国出版界其实有着极高的参与度。他自弃医从文归国,便入泰东书局,后来又参与组建创造社出版部,抗战胜利后又出资群益出版社,其流亡日本期间与光华、现代书局之间版权、版税的纠葛不过是其在文艺界、图书出版界活动之一隅。郭沫若在民国图书出版界深度浸染,不仅深谙市场规律,更有丰富的人脉,但即便如此,郭沫若在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上也未能真正如愿,其重视维护自身权益并对盗版翻印多有抗议之举,但亦有颇多无奈。以上述《北伐途次》“序白”为例,对国内杂志翻译其日文版《武昌城下》,郭沫若的态度表现并不激烈,甚至连杂志和译者的名字都未直接指出。郭沫若既然知晓翻译的事情,虽然杂志未必见到,但至少杂志的名称他应是知道的。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郭沫若写下“连那杂志的面孔都还没见过”之后又将这句话删去。仅从文字上看,郭沫若对国内杂志未经其授权私自翻译《武昌城下》之事顺带提及,轻描淡写几句,但若仔细观察手稿,可以感受到郭沫若思虑在此处应有较大的停顿,其主要原因可能有二:
其一,如果追究此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郭沫若缺少维权的法律依据,即尽管郭沫若是日文版《武昌城下》的作者,但其著作权在中国并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翻译其作品的人,如果履行法律程序却依法享有著作权。郭沫若日文版《武昌城下》著作权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政治原因,即便他不被通缉,其发表的日文作品之著作权同样也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国近代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依次主要有清末的《大清著作权律》(1910),后有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1915),再到南京国民政府的《著作权法》(1928)。姑且不论这些法律的具体执行效率如何,仅在其立法过程中,就存在诸多争议。在部分上层知识分子看来,著作权的保护对开启民智、文化启蒙和提高中国民众的文化素质不利。例如,蔡元培就对美、日要求中国加入万国版权同盟持反对意见,认为这是日人诡计,“微直障我国文化之进步,即于彼亦复何利也”。蔡元培认为“东书译述,于今方滋,文明输入,此为捷径,版权一立,事废半涂”。蔡元培的观点并非只是其个人的见解,而代表着很大一部分近代中国知识精英的观点。自近代中国有倡著作权开始至今,这种想法都有广泛的市场。事实亦是如此,与蔡元培的观点相对应,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从外国著作译出华文者,其著作权归译者有之。”至于译者是否需与外国原著作者达成契约,如无契约是否侵权,则未作任何规定。北洋政府1915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从外国著作适法以国文翻译成书者,翻译人得依第四条之规定享有著作权。”虽然加入了“适法”二字,但译者以何种渠道翻译何种文字或何人作品,是否侵权等仍未有明确规定。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从一种文字著作以他种文字翻译成书者,得享有著作权二十年。”国民政府不仅沿袭了既有的翻译保护政策,更在1936年1494号司法解释中强化了翻译著作权的合法性:“在二十年注册期内,未注册的著作一旦注册,注册前的盗版、翻印均系侵害著作权,但惟有翻译,不在此限。”举例来说,郭沫若翻译《少年维特之烦恼》未经歌德授权,但外国书商却无权在中国申请禁止郭沫若翻译作品的发行销售。同理,郭沫若在日本以日文发表的作品,国内若有人翻译自然也可以不经过郭沫若的授权,这也是郭沫若在《宇宙风》上发表原“武昌城下”时必须改名为《北伐途次》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二,查,彼时将郭沫若日文版《武昌城下》翻译出版的杂志是“汉出《人间世》”,后改名为《西北风》,编者史天行,由华中图书公司刊行,翻译者为陈琳。不仅是刊物命名,史天行的办刊风格和趣味都高仿林语堂。据在《西北风》上发表过作品的谢蔚明先生回忆,该杂志“版式、装帧设计都仿效林语堂创办的《人间世》、《宇宙风》”。郭沫若与陶亢德、林语堂的合作在当时本就备受质疑而多有曲折,远在日本的郭沫若恐怕很难短时间内理清史天行与林语堂等人的关系,又不便多问,此处顺笔一提,当有间接询问之意,而《宇宙风》原迹封面影印郭沫若之“序白”,也算是一种回应。
郭沫若
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具体执行的艰难,使得走法律程序维护著作权或版权的效率很低。著作权、版权不仅关乎作者的权益,更是书店、书局的直接商业利益,所以书业同业公会尤其是上海书业同业公会在实际的著作权、版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诸多版权纠纷、翻印查究案多是在书业公会的协助下完成。郭沫若流亡日本,其著作权保护已很难走正常的法律途径,根据当前的统计,“郭沫若著译作品盗版本书最初的出现,以及大量的盗版本印行,主要是在郭沫若流亡海外期间”。这使得郭沫若在国内著作权的维护更加依赖书业公会的力量。实际上,光华、现代书局在版权维护上也颇为用心出力,于1928年成立的上海新书业公会,在筹备过程中张静庐、洪雪帆都是骨干力量。1928年11月28日《申报》相关筹备新闻中称:“昨晚假同兴楼召集各同业举行第一次筹备会议。到,泰东图书局赵南公、南新书局李志云、光华书局张静庐、太平洋书店张秉文、现代书局洪雪帆、开明书店章锡琛、真美善书店曾虚白、卿云书局陆友白、亚东图书馆汪孟邹(赵南公代)等;赵南公主席,由张静庐提出会章草案,大体讨论,决交章锡琛修正复议……”在正式的成立公告中,共有21家书局参与,“创造社出版部”亦是其中之一,赵南公、张静庐等与郭沫若关系更是极为密切。不难推测,这一出版网络和同业组织为郭沫若在流亡期间的稿费生存提供了某种无形的支持和保障。
民国时期,相对上海而言,北平地区的盗版翻印略严重一些。郭沫若在1931年8月24日致容庚信中曾询问“前门外杨梅竹斜街中华印刷局系何人所经营,兄知否?该局盗印弟旧著多种,且将日人夏目漱石之《草枕》译成汉文,竟盗用弟名。今日于求文堂始得见其赃物。国人如此不重道义,殊足令人浩叹也”。或许正是基于此种盗版猖獗的情形,上海新书业公会于1932年5月即派现代书局洪雪帆前往平津地区与北新书局史佐才一起查禁图书盗版翻印。据《洪雪帆谈北平破获翻版书机关经过》记载,仅在琉璃厂查获的翻版书就数量甚巨,书籍搬运从晚八点持续到第二天凌晨六点。根据《中国新书月报》所列“六月十八日在西单商场刘荣光书摊上查获翻版各书”名单,其中郭沫若的作品有:《黑猫与塔》《桌子的跳舞》《橄榄》《沫若创作集》等,足见是时盗版翻印之猖獗。
显然,郭沫若与泰东、光华、现代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郭沫若从弃医从文,到在文艺界立名,其前期著述生涯与“泰东同事圈”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中国近现代的出版印刷业在“民国文学”的生产、“民国机制”的生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对于其他行业其现代化程度还是比较高的,但其手工业者行帮传统的遗留仍是其商业规则的重要构成。郭沫若将书局与作者之间形容为“主奴”关系并不过分,作者在与书局的内部博弈中处于十分弱势的位置,光华、现代倒闭后,纸型的索要即是典型案例。在郭沫若看来,纸型理应归著作者所有,但实际是,书局老板也将纸型视为自己的财产。郭沫若在与泰东书局决裂后,泰东一直继续印行郭沫若的作品,赵南公晚年的生活即是“靠着几副创造社丛书的纸型租给别人印,收一分钱一本书的租金过日子”。赵南公在事业的辉煌时期做过上海四马路商界联合会的会长,是上海商界的核心人物之一,其“江湖式”的经营手法不仅扶植了郭沫若、郁达夫等优秀作家,也培养了沈松泉、张静庐、黄济惠、方东亮、张一渠等一批出版家。从某种程度上说,赵南公本身即是一段时期上海图书出版业运行规则和发展的缩影。不难想象,即便是请律师登报启事,纸型郭沫若与叶灵凤也是要不回来的。一个可资借鉴的先例,郭沫若《水平线下》本由光华书局出版,后来张静庐将纸板从光华拿到现代书局出版而未通知郭沫若,为此郭沫若在致叶灵凤信中表示“老张岂有此理”。足见,关于纸型,张静庐与郭沫若意见并不一致,其做法深得赵南公的真传。
其实,在弃医从文后的早期(1924年前后)郭沫若即深深为“卖文为生”的生活所困扰,三个孩子的生活压力和不甘于此的精神痛苦长期折磨着他。正是有过如此切身的生活体验,郭沫若对“游戏规则”的认识可谓通透:“更公平地说,我们之为泰东服务,其实又何尝不是想利用泰东……我们在创造社的刊物上也算说了不少的硬话”,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在这些地方也正该应该感谢泰东”。正是基于这种考虑,郭沫若在与“泰东朋友圈”的交往中,往往能够跳出经济利益的限制,而着眼于思想和文化的事业考量。
三、充满敬意的盗版
光华、现代书局在“剥削”郭沫若的同时,更是郭沫若在国内著作权免受他人侵犯的一道屏障。所以,郭沫若在与光华、现代的版权纠纷中,尽管语气十分严厉,但往往留有合作的余地。1935年前后,光华、现代先后倒闭,失去书局的屏障后,郭沫若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形更加严重,以至于出现《北伐途次》在发表“途中”被盗印这一极端但在民国时期却又较为普遍的典型案例。
郭沫若将盗印《北伐途次》的潮锋出版社指斥为“幽灵出版社”,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这家出版社的背景信息非常模糊。即便是现在,关于潮锋出版社成立于何时何地,仍存有较大的分歧。有些工具书认为,潮锋出版社“1936年由卢春生创办。设于上海。主要出版文艺翻译读物及社会科学书籍。翻译苏联名著和中国革命作家的著作为多,如《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暴风雨诞生的》、《奥斯特洛夫斯基书信、演讲集》、《列宁画传》、《人的新世界与新世界的人》等。解放后,出版苏联的反特惊险小说《匪巢覆灭记》等。1956年并入上海新文艺出版社”。但也有研究者认为“潮锋出版社成立于1934年,社址在上海江西路(今江西中路)170号238室,经理卢春生”。笔者查阅潮锋出版社在《申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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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月14日,特约发行所是四马路永华书店
1937年5月4日,总发行所暨预约部上海牯岭路44号
1939年1月2日,上海二马路210号
1939年4月29日,九江路210号内405号
1946年11月4日,后又改为九江路210号内414号
其间,即1942年10月潮锋出版社还与天马书店因房屋租赁发生过纠纷,所以“九江路210号内405号”应是潮锋出版社与天马书店合租,搬到“九江路210号内414号”后,1949年以前潮锋出版社的地址便没有再发生大的变动。建国后,潮锋出版社在公私合营中并入新文艺出版社,卢春生任新文艺出版社印制科副科长。综上,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即潮锋出版社“1936年夏卢亚平(春生)创设于牯岭路44号。卢亚平任经理,段洛夫任编辑。出有黄莎译木刻本《列宁画传》、新波木刻集《路碑》、郭沫若《北伐途次》和奥斯特洛夫斯基著段洛夫译《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等。抗战后,迁往汉口、重庆。胜利后,返回上海,迁入九江路210号。出有周萼编《成语大辞典》、聂绀弩《关于知识分子》和东平《火灾》等。1949年后迁入福州路汉弥顿大楼,孙肇堃任编辑。1952年迁至沙市路中央大楼,陈福庵、包也直任编辑,以出版惊险翻译小说为主,甚为畅销,著名的有《匪盗覆没记》《秘密之路》等。1955年并入上海新文艺出版社”。
旧书网 潮锋出版社1937年版《北伐途次》
潮锋出版社甫一成立便盗版郭沫若的作品,后来又出版了不少苏联相关的翻译作品,其中最为出名的是首次出版《钢铁是怎样炼成的》(1937年6月),足见其立足于左翼的经营策略。这似乎是自己人在抢自己人的饭碗,而这恐怕正是民国时期图书盗版翻印的另一个侧面:在大量无名的地下盗版翻印存在的同时,同业者甚至是同道者的变相窃取更令作者心伤和无奈。
这些盗版者往往对郭沫若充满敬意,但却又不肯尊重郭沫若的著作权,这在郭沫若看来是“一等的幽默”。故而,在《北伐途次》后记中,他引用潮锋出版社盗版本“代序”中的话作为后记的结尾:“一九二五——二七年的大革命,中途虽然被人出卖了,但不论怎样,他在中国民族解放革命的历史上的烙印,是永远不能磨灭了的。”显然,郭沫若对潮锋出版社盗版《北伐途次》“代序”中的评价还是非常认可的。
这种充满敬意的盗版在日文版《武昌城下》的翻译中同样存在,译者在文后“附笔”中说道:“沫若先生这篇小说,与其称做(当为‘作’,原文如此,后文同此——引者注)一篇艺术完美的作品,不如称做一首纪实的伟大史诗。他不单描写当日国民革命军进展的情形,并且说明是那些人在流着宝贵的血。我译时被他那种特有底热情、豪迈的笔调所感动,我尤感谢他将被歪曲了的可歌可泣的先烈史实提示给我们后辈。”
这种“充满敬意”的侵权行为,在现代中国之所以被大众所接受,其根源还在于社会民众著作权意识的淡薄,无论侵权者是无知还是明知故犯,侵权都几乎没有成本,而其收益却是可观的。
当然,这种出版界的复杂情势,也为后人留下了一些充满时代韵味的副产品。比如,以《北伐途次》为例,就有多个不同的版本值得参考,除了日文版《武昌城下》,还有陈琳翻译的中文版《武昌城下》,而在这中间,郭沫若还另外受国内某杂志之约,改写了一部小说《宾阳门外》。小说《宾阳门外》最初发表于上海《光明》杂志第1卷第5号(1936年8月10日),正值上海《宇宙风》连载《北伐途次》期间。在内容上,《宾阳门外》是《北伐途次》第十九至二十二节的“缩写”,初发表时有小序:
这篇东西本来是《北伐途次》的缩写,在为日本《改造》杂志用日文缩写的《武昌城下》之前。原是应上海某杂志的征文写的。因该志停刊,原稿留在上海友人处已历年余。内容是怎样我自己已不大记忆,但那写法和《北伐途次》与日文的《武昌城下》都小有不同。这在自己的作品的制作过程上,是一项颇有趣的资料。读者或许会嫌与《北伐途次》重复,但内容虽是一事,而结构并不全同,我是认为有独立的性质的。
一九三六年七月十九日
《武昌城下》
这些文本为考察现代作家的创作留下了宝贵的线索,通过对比其细节上的不同,不仅能够体察文本背后的微言大义,更能考察作者驾驭不同文体的能力以及背后的文体观。郭沫若曾在大夏大学教授过“文学概论”,也曾立意要建构一种“文艺的科学”,其小序中称《宾阳门外》是其作品制作过程中一项颇为有趣的资料,可见其文体意识是鲜明的,也有意为研究者提供线索。可惜,这并未引起研究者的足够重视,甚至很多研究连最基本的版本问题都未厘清。有些著作将1936年8月上海晓明书店出版的《武昌城下》视为“郭沫若著”,显然不够严谨。有些著作则将上海潮锋出版社1937年1月《北伐途次》视为初版,并称该著“为长篇传记,其前身是作于1933年7月的自传《武昌城下》(上海晓明书店1936年版)。后收入《北伐》(北雁出版社1937年版)、《革命春秋》(上海海燕书店1947年版)”。可见,由于以往研究在作品版本问题尤其是盗版翻印问题上重视不够,以至于郭沫若的声明并未得到尊重,有大量文献仍将盗版翻印或私自翻译的作品视为郭沫若的作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从郭沫若尴尬而又无奈的遭遇中可以看出,民国时图书盗版翻印的情形十分复杂,既有大量印刷厂的盗印翻印,也有书局、出版社的私自出版和翻印。尽管政府颁布有《著作权法》,但执行的效率极低,而同业公会只是一种商业团体,政府支持的力度有限,比如1928年成立的上海新书业公会就未得到政府的认可。更重要的是,社会自上而下,著作权保护意识十分淡薄,不少从业者也利用公众认知薄弱的社会环境,进行“充满敬意的盗版翻印”行为。这自然会对作者创作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破坏。因稿费问题,郭沫若几部欲创作的作品,未能与读者见面,如《紫薇花》《江户川畔》。更可惜的是,《同志爱》这部被郭沫若自称“此书乃余生平最得意之作”的作品在出版过程中几经周折最后原稿遗失,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很大的遗憾。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选自《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7年第4期
本期编辑:巧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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