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对一个人的不公正就是对所有人的不公正
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只要一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
——肯尼迪
迟到的正义是被否定的正义
21年后的今天,已经被枪决21年的聂树斌案被改判为无罪了。
新闻报道里出现了被冤枉者年迈的父亲和姐姐抱头痛哭的画面。
有人说,这是司法得到改善、正义得到伸张。又是正能量。请不要跟我说新时代的包公和海瑞。什么好话都让你说了。
诚然,纠正错案是好事。可,你为何不反问和追究造成错案的原因?
19世纪英国政治家、四度出任首相的格莱斯顿说过: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意思是:“迟到的正义是被否定的正义。”这句话还有个通俗版本:“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有人写了几句所谓诗词:“主席唤,总理呼,党疼国爱,声声入废墟。十三亿人共一哭,纵做鬼,也幸福。”
能写出这种话的人,还有人性吗?
真诚的法律和虚假的法律
1995年4月25日,聂树斌被判处死刑,两天后即被执行。
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如此迅速。而被判者又是被冤枉的。
实质正义何在?程序正义何在?两者都没有得到遵守。
林达在《近距离看美国之三:我也有一个梦想》中区分了两种法律:“真诚的法律”和“虚假的法律”。
真诚的法律是一个国家、地区或者群体,对于一个命题的思考和反省的结果。他们因此制定一个规则,愿意共同遵守,对违规者按法规进行认真惩处。这样的法律逻辑性强,执行的过程也比较清楚。也许,这样的法律仍然会带有历史的局限性,但是,它是认识一步走一步,也许前进的脚步缓慢,但却是扎实的。
虚伪的法律是对外部压力妥协的结果。这个国家和地区自身并没有产生与这条法律相适应的认识基础,但是出于种种压力,不得不诞生这样一个法律。这样的法律,目标可以定得非常高,看上去可以比那些“真诚的法律”更“漂亮”。可是一触及现实就会完全面目全非。
“严打”与利维坦
严打是个中国概念,意思是“依法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
1983年、1995年,中国都进行过“严打”活动。
肯定有真正恶劣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多少轻罪和无罪的人撞到了这个枪口,被判成了重罪和死刑。
我一位同学的叔叔,就曾因为打破了邻居的玻璃,被判处十几年徒刑。
有的地区,把私生活不严谨的女性,当作“女流氓”枪毙。平时不能把她们怎么样,遇到了严打,就有了报复和泄私愤的机会。1983年的西安就有这样的案例。
古人说,法律、法度应该公平如水。
既然法律应该是公平和公正的,那么为什么不合法地、正当地打击“犯罪分子”,而要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呢?
有人给出的借口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严打是为了恢复社会秩序。
战争是增加政府权力的天然途径,战争过后,政府也不会把已经收进囊中的权力放回。也许紧急状态也是增加政府权力的借口。
即使是提倡建立人造“利维坦”、为国家专制权力辩护的霍布斯,也认为紧急权力只适用于国家危机。它是国家自卫的最后武器。
如此频繁地进行严打,恐怕是连霍布斯这样的人也要反对的吧?
慎刑原则
中国古人有一条思想是很可贵的:“天地之大德曰生”。
中国古人有一种观念: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在古人看来,春天象征新生,夏季万物正蓬勃生长。秋冬是肃杀的季节。秋冬时节处决罪大恶极的犯人,成为传统。
实际操作中未必都遵守这个观念。但是,这个观念很可贵,因为它体现了“慎刑”的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尤其是唐代法律,有严控死刑、限制拷讯、减轻刑罚、错案追究以及司法监察等制度,体现了它的慎刑原则。古代尚且如此,到了20世纪、21世纪,反而不如古代了。生活在今天的我们情何以堪?
西方法律经过漫长的演化,也有慎刑原则。
古希腊悲剧作家欧里庇得斯在《复仇神》中,讲了一个故事:阿伽门农的妻子为女儿复仇,与其情人、被赦免的托斯共同刺杀阿伽门农,并掌握了政权。俄瑞斯忒斯长大后,按照的神谕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复仇女神纠缠着他,使其发疯,到处流浪。经历千辛万苦,到了雅典,请求智慧女神雅典娜裁判。在雅典娜主持下,法官们投票,结果双方票数相等。最后,雅典娜投出决定性的一票,被判无罪。
诗人还在作品里写道:从此,法官票数相等者,被告人无罪。
这虽然是文学想象,但是体现了古希腊人的法律心理。
再回到严打。退一步,即使为了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为何不能把这些人关押、详细审讯,而要匆匆审判和执行死刑?须知,死刑一执行,人一死,纠错的机会就没有了。
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立
洛克在《政府论》中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三种。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理论。他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在美国建国后,三权分治逐渐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
在中国,行政干预司法和执法事例太多,不加详举。
这部分不多写,写多了怕被查水表。
追责问题
冤案、错案已经造成,死者已矣,那么除了说继续推进中国法治事业的进程、完善法律体系、希望不再有类似的错案之外,要不要追责?如何追责?
死者已经去世,对造成冤案、错案的人,进行任何事后的惩罚都补偿不了死者的损失——最宝贵的生命。但是,追责是为了生者,为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虽说冤案的责任不全在执行判决的法官,他们也是庞大审判体制中的一员,但是他们果真一点责任都没有吗?与聂树斌案相关的其他人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我们期待法律能给出一个合法的、公平的回应。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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