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灭门案,刺中了法律的软肋
作者:彭波
大年三十,正是家人团圆的日子,就在这个喜庆的日子里,山东平邑县平邑街道同太村发生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该村村民林某某一家6口被杀,最小的死者年仅4岁。而杀人者刘某某,自知逃不过法律的制裁,于当日自杀身亡。
这么重大的灭门案,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深仇大恨呢?该案的起因,竟然是因为6000元的欠款未还而起,当债权人刘某某几次登门讨要无果,于大年三十,刘某某又一次讨要失败,于是,刘某某便把一家6口全部杀死了。
死者一家6口,除了林某某老夫妻之外,还有儿子儿媳,孙子孙女,就因为区区6000元,7条生命告别了这个美好的世界。
这个惨案发生后,人们痛恨刘某某的无情,残忍地夺去了一家6口人的性命,甚至连4岁的孩子都不放过,令人发指。
在人们痛恨、谴责刘某某凶残、心狠手辣的同时,林某某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俗话说得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从刘某某多次催要的情况来看,林某某一直没有兑现这笔欠款,且对讨债的刘某某还有过激的言语可以看得出,林某某并非善良之辈,这也是被杀的根源所在。
对于林某某来讲,倘若内存一丝善心,是完全能够逃过这一劫难的。你想,大过年的,面对别人的讨债,起码要有一点侧隐之心吧,你有家庭需要钱,别人同样具有家庭需要钱,或许别人比你更需要这笔钱来过年。
退一万步讲,即使林某某当时拿不出6000元,既然讨债人来了,又是大年三十,倘是先付讨债人一半,或者是1000元,也不至于把讨债人逼上绝路,起码能够缓解这种矛盾,而林某某则不会处理这种矛盾,相反,他的一些言语则迅速激化了这种矛盾,使自己步入了黄泉,还搭上了家人的性命。
其实,像这样的恶性案件,生活中并非鲜见。记得几年前,有个工友由于辞职而离开了公司,也曾多次去公司讨要工钱,而领导始终不肯兑现自己的承诺。最终,这名工友身怀雷管,前往公司领导家里讨要工资,失败后,拉响了雷管,结果,工友跟公司领导双双身亡。
在这些案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被害者都非常强势,行凶者处于弱势,被逼无奈,不得不选择了走绝路。其实,讨债跟讨薪是一对孪生兄弟,或许有人会说,为了讨债讨薪,难道没有别的路吗?
路当然有,却是难以走得完美。
在我们的生活里,讨债讨薪都属于弱者群体,无权无势,想去强者的手里讨债讨薪,难度是非常大的,有时候跟抢银行也差不了多少。
不知是谁发明了“恶意讨薪”这个词语,一下子把弱者打入十八层地狱,是一种永世不得翻身的节奏,使得本来就属于弱者的人,变得更加弱势。倘若讨薪是恶意的,可如果没有欠薪,哪来的讨薪?把讨债讨薪定义为恶意,那么,欠债欠薪无论从哪里讲,也算不得是善意吧?
常看新闻的人,经常会看到暴力讨薪暴力讨债这种案例,对于那些恶意讨薪恶意讨债的人,轻则行拘,重则坐牢。如果上网搜索一下,暴力讨债讨薪,大概会惊掉你的下巴,有跳楼的,有爬吊塔的,还有暴力讨债讨薪的,然而,他们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一时间,这些讨债讨薪的人,有理无处讲,有权无处伸,走极端便成了他们的唯一去路。
或许有人会问,难道他们不会选择走法律程序吗。
当然,如何讨债、讨薪,最好的方法是走法律程序,然而,最有效的方法却不是走法律程序。因为讨债讨薪者,他们想成功讨债讨薪自有他们的难处。
一,法律程序的成本太高。
拿刘某某的6000元来说,倘是走法律程序,请律师,要支付非常高的律师费;抓证据,有时候会伤透了脑筋,这些走得顺了,才能起诉,开始走法律程序,等走完程序,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即使赢了,想拿到钱,还需要再走下一步的法律程序,最终结果,或许6000元钱还不一定都能得到。这样以来,赢了官司输了钱。
二,时间跨度太长。
像这种案子,对于法院来讲,这种小案子,不仅法官们不拿它当回事,律师也不会拿这当回事,可要走程序,必须要“沉住气,刹住档,不要忙来不要慌”。走程序的过程非常漫长,请假误工,弄不好,还会影响你的工作,甚至还会丢了工作。倘是欠薪案,赢了官司后,谁还会招你这种脑后有“反骨”的人呢?一场官司打下来,输钱又输人。
这种走程序的结果,并非完美,可不管你是否接受,这就是法律,倘若法律一直按照这种逻辑走下去,我想,像刘某某这种走极端的人,会越来越多。
平邑灭门案的背后,留给人们沉重的思考。随着时间的流逝,或许人们会渐渐遗忘掉。然而,法律却不能够遗忘掉。法律在某些时候,是需要向弱者倾斜的,同情弱者,应该是法律能够做到的。
法律的目的,为的是整个社会稳定、和谐、有序,应该承认,我们的法律虽然在不断地改进,不断地健全,不断地进步,归根到底,法律还是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正是这起灭门案,却实实在在刺中了法律的软肋,为弱者伸张正义,正是法律的意义所在。
依法治国多少年了,法律对于我们,仍然具有一种滞后性。于欢案之前,对于正当防卫的解释,仍然是刻薄的,于欢案后,对于最高法“正当防卫”,便有了新的解释,给“正当防卫”注入了新的含义,使得我们的法律更加合情合理。
看看我们的法律条文,都是用血与泪写成的,不论是讨债讨薪者,还是欠债欠薪者,同样付出了血与泪,看来,我们的法律,还是应该多考虑一下弱者们的权利,如讨薪讨债这样的案子,能否减少一些环节,减轻一些讨债讨薪人的成本呢?这种修改,总比当年“疑罪从无”的条文更能让人们接受一些吧,只有充分保障了讨债讨薪人的权利实现,才会更加积极一些,我们的法律也会因此而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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