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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笔记】第9期丨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三庭庭长戴长林教授解读“三项规程”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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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原刑三庭庭长戴长林教授

解读“三项规程”


本文梳理了戴长林教授在授课中对“三项规程”的解读和适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有助于解决证人出庭难,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一、背景简介

“三项规程”由最高法制定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组成,是人民法院落实中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的关键抓手。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改革要求,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中央要求,相关文件要见效落地,要落到法庭上来,要坚持三大证据规则,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最高法为此组织工作专班,制定了“三项规程”。“三项规程”与过去的庭审规程相比,有继承也有改进,是对中央文件的具体化、条文化,司法解释用规程两字,还是第一次。文件是证据规则,也是人权保障规则,贯彻落实刑诉法的两大任务,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二、庭前会议规程

“三项规程”贯彻了中央全会的精神和2012年刑诉法的规定,确保庭审能够集中、不间断地审理,节约诉讼资源。庭前证据交换,非法证据排除,确保开庭不拖沓。当前,有组织集团犯罪越来越多,庭前证据交换,可能一百组证据,九十组证据律师没有意见。开会的时候,也不用每个证据都要读,具体是对时间、地点、情节等,哪一方面有意见就会前明确,没意见庭审期间就可以迅速过去。让律师在庭审期间,对其意见可以充分展开。

过去,公诉人庭审示证十分辛苦,但律师都没有意见。目前,对律师唯独有意见的,要充分出示。法庭不是竞技场,是质证的地方,查明事实的地方,当然也可以展示水平高低,但重点保障庭审集中顺利进行。


三、法庭调查规程

法庭调查是庭审实质化的重点。法庭调查规程集中用于在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普通程序案件。其他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但一定要自愿认罪。

真正需要庭审实质化的案件不多,不用担心案多人少。需要解决好的问题:一是证人出庭问题,该出庭就出庭;二是辩护人问题,没有律师的要指定律师;三是争取当庭宣判。

关键是在于调查阶段谁先问、主动问。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在核实被告人是否认罪后,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先出示有关证据,再就有关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为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对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为规范对质程序,审判长可以分别讯问被告人,就供述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被告人之间可以相互发问。

对于被告人庭前不认罪,当庭又认罪的情形,要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再重点围绕量刑事实、证据进行调查。为切实防范冤错案件,对于被告人认罪后又当庭反悔的,应当调查核实反悔的理由,并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调查。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一)非法证据概念

不像证据是法定概念,证据79年刑法是采取事实说,12年改为材料说。非法证据没有做这样的规定,是描述性。

目前侦查机关对以往发现较多的年龄,立功,自首,精神病等辩护理由都规范了,现在就从程序上突破。排非是程序上最严格的规则,是釜底抽薪式的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都毋庸论证。需要坚持的是瑕疵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提取,鉴定,辨认,侦查实验),传闻证据规则(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言词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需不需要出庭的问题。目的是迫使侦查人员不再非法取证,打击与保护并重。

1.言词证据。刑诉法第54条,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胁迫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排除。言词证据来源于真实,但经过了大脑的主观加工。特征一是具有可变性,呼格的案件,张氏叔侄的案件;二是可以重复的,人还在。

2.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的特征一是不变性,二是不可复制性。严重违背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查补正的实物证据等(包括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审查要从头看到尾,检材的来源是否合法、提取的过程等),应当排除。客观性证据是附条件排除、相对排除、有法院裁量的排除,与言词证据排除标准是不一样的。

对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认定:一是案件的性质。如果严重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案卷、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可以不排除。比如,暴恐案件、重大毒品案件、故意杀人案件,不能补查补正,需要予以说明,做任何事情都要讲规矩、程序。二是非法取证的严重程序。三是证据的关键性。

由此可以推出非法证据的概念,刑讯逼供、暴力胁迫都是违背法定程序,都是侵犯了人权的行为。因此,违背了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严重侵犯了人权(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不是当然排除,考量的是关联性、真实性,是可以补证的。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

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是引诱欺骗的认定,“两个严禁”没有改变,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这次没写引诱欺骗。我认为,引诱欺骗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取得证据,应当排除,二是“毒树之果”也没有排除,对实物证据的排除较为谨慎。

1.采用暴力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一是把握暴力的形式,殴打、非法使用证据和变相肉刑,冻饿晒烤,疲劳审讯,还是应当保证连续休息时间。二是把握暴力程度。肉体上产生了难以忍受的痛苦。与不文明执法区分。三是把握后果。违背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意愿,做出了交代。

2.采用威胁方法获取的证据的排除。审讯是一门科学,封闭的空间、信息不对称状态,通过一定的策略,突破案件。严重的暴力、威胁,严重侵犯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利的威胁。在温州,我参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的故居,有相关刑讯刑具展示,沈家本是反对刑讯逼供的。

3.非法拘禁手段获取的证据。没有法定手段的超期羁押。非法拘禁期间,获取的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一律排除。

4.“毒树之果”,重复自白的规则。一个原则,暴力情形排除,不适用威胁、非法拘禁。两个例外:一是同一诉讼阶段的例外,公安机关自我发现,或律师、当事人举报,自我纠正,发现的越早,就越可以收集可以替代的证据。a.全部换人。b.全面交代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c.同步录音录像。我们要固定取证合法性。二是不同诉讼阶段的例外。

(三)审前程序的排除

严格规范讯问的地点,严格落实羁押讯问制度,刑拘后24小时内一定要进入看守所。不能外提或者放在办案点,24小时期间在办案场所也可以。进去后如果提出来再审讯则排除。例外:(1)指认犯罪现场,指认赃款赃物(2)外出治病疗伤。

(四)同步录音录像

过去侦查机关只要取一套证据,现在既要有收集固定移送证明犯罪的证据,同时也要收集固定移送证明侦查活动合法的证据。必须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包括:

1.重刑,无期徒刑以上;

2.命案,死了人;

3.社会有重大影响,如蓝色钱江案件,在一个县里有重大影响就够了。

每次审讯从第一次开始到最后一次,每次都要有;每次录音录像从号子里提出到签字画押都要有;没电了要中止审讯,电来了要恢复审讯,要不间断录制。

目前有的办案场所录音录像只保存三个月。这个不允许,要永久保存。

录音录像与纸质笔录产生矛盾的,以录音录像为准。尽管录音录像没有作为证据,但以后会立法列入。

对同步录音录像是否需要随案移送没规定,但法庭要看,律师提出,需要随时移送。是否允许律师复制现在没有规定。如果辩护人要看,可以充分保障,但不能复制。

(五)侦查终结前的核查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有认定难的问题,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对于命案等前面讲的三类案件,需要通知驻所检察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询问。看是否有非法取证的行为。如果有,检察人员在告知侦查人员补查。如果无,又不提供直接线索,法官直接驳回。如果侦查人员没有告知检察机关等,法官将依据该制度直接排除。

责任编辑 / 俞小海  邓梦婷

执行编辑 / 吴涛


⏩ 本文转自 观潮淘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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