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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1期丨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分析

上海高院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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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8年以来,上海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切实履行审判职责,推动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加强金融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司法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上海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目标提供了优良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9年7月29日,上海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2018年度上海法院

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分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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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1.金融商事案件收、结案

2018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70,955件,同比下降4.6%,占同期受理的一审民事、商事案件数量的32.18%,商事案件数量的79.73%。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信用卡案件数量减少,该类案件从2017年的149,609件减少至2018年的132,373件,同比下降达11.52%。

中级法院、金融法院受理一审案件2,566件,同比略有下降。高院受理一审案件62件,同比上升106%。

共审结一审案件168,520件,结案数量同比下降6%,结案率为98.57%。(见图一)

全市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1,042件,同比上升4.6%,审结二审案件993件,结案率为95.3%。五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二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保持大体平稳。(见图二)

2018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标的总金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人民币1,410.7亿元,同比上升106%。(见图三)

案件标的金额居于前三位的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86.53亿元,同比上升74.56%,占标的总金额的41.57% ;信用卡纠纷168.74亿元,同比上升56.38%,占标的总金额的11.9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11.27亿元,同比上升112.6%,占标的总金额的7.8%。其他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类型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95.44亿元,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72.98亿元,涉金融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案件67.51亿元,保证合同纠纷55.23亿元,保理合同纠纷18.8亿元。传统金融商事案件标的金额比重有所下降,保险类纠纷9.05亿元,票据类纠纷17.74亿元。(见图四)

结案方式上,一审案件的调撤率为24.46%,同比上升近8个百分点,二审案件调撤率为21.04%,同比上升4个百分点。

2018年,全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申诉率为0.11%,同比有所上升,服判息诉率为99.40%,同比基本持平。

2.金融商事案件类型

2018年全市法院一审收案数排前五位的案件类型为信用卡纠纷132,373件,同比减少11.5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3,485件,同比上升42.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5,216件,同比上升20.7%;保险类纠纷3,835件,同比上升23.67%;证券、期货类纠纷2,428件,同比上升94.86%,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264件,此类案件个案标的金额不大,但涉众性特征比较明显。上述五类案件分别占全市法院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77.43%、13.73%、3.05%、2.24%、1.4% ,合计占比达97.88%。(见图五)

3.金融商事案件区域分布

2018年,全市法院一审收案数量排在前五位的法院是静安法院34,853件,占全市收案总数的20.38%;浦东新区法院34,359件,占比20.09%;虹口法院20,816件,占比12.17%;普陀法院13,269件,占比7.76%,黄浦法院11,035件,占比6.45%。(见图六)


二、2018年金融商事案件特点

1.新类型案件和与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确立相关的案件不断涌现

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的内在动力。新颖性是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特征,新类型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包括金融创新交易方式、金融创新产品所引发的纠纷和传统金融领域中发生的新类型法律纠纷。2018年,上海法院受理了多起新类型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例如,浦东新区法院受理了全市首例信用卡持卡人因发卡行调低授信额度,起诉发卡行要求恢复授信额度的案件;黄浦法院在审理涉及支付宝“即时到账”创新交易模式的案件中,对支付服务提供商对于未授权支付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作了认定;浦东法院在审理本市首例伪卡盗刷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明确了电子支付服务中未授权交易的认定标准,并确立了支付服务提供者审慎合理的风险提示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金融交易模式的司法审查对于金融交易规则的形成与确认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金融市场健康良性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一起信托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信托公司将限售股票收益权纳入信托财产范围的效力问题依法作了认定;虹口法院在审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认为,银行对电子密码器身份认证模式应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浦东法院在一起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中认为,商业保理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系超越经营范围并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信用卡纠纷案件标的金额增幅较大

多年来,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居上海法院受理的各类金融商事案件之首,原因在于,部分商业银行将其信用卡中心设立在上海,并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将上海法院约定为案件管辖法院。信用卡纠纷案件标的金额也呈逐年增长趋势,仅次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同比虽然减少了11.52%,但案件标的总金额的增幅达到了56.38%,单个案件平均标的金额也从2017年的72,121.33元增至2018年的127,473.12元,同比上升76.74%。上述数据从侧面反映出,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创新步伐不断加快,通过开展分期业务等方式,信用卡已经转而成为比较重要的个人融资工具。由于信用卡业务办理门槛相对较低,且无须提供担保,违约率较高,造成信用卡纠纷案件长期呈高发态势。此类案件存在送达难、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信用卡逾期费用的计算标准与方式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3.融资引发的案件数量增多且呈多样化趋势

近年来,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渠道不断丰富,除了传统的银行、信托贷款业务外,融资租赁、保理、票据、公司债券、小额贷款、典当等渠道在融资市场领域逐渐占据重要的地位。这一趋势直接体现在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一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与标的金额大幅上升。2018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与标的总金额同比分别上升42.1%与74.56%,单笔融资金额亦呈不断增长趋势。二是非银行融资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较快。2018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0.7%与112.6%,反映出融资租赁市场规模扩张的同时,出现了向大额融资方向发展的趋势。2018年共计受理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件52件,为2016年、2017年此类案件总数的7.4倍,标的金额72.97亿元,为2016年、2017年的9.8倍。上述数据反映出,当前社会融资需求依然旺盛,且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特征比较明显。三是公司债券违约事件逐步向诉讼领域传导。2018年受理了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53件,是2016年、2017年总数的5倍,案件标的金额达95.44亿元,为2016年、2017年的14倍,债券发行人亦不乏一些知名企业。这一现象反映出,目前部分公司债券发行人出现了流动性风险,在债券虽未到期但已出现未按期兑付利息的情况下,持券人多以预期违约为由起诉发行人要求提前兑付本息。

4.保理案件数量呈大幅增长态势

2014年至2018年,上海法院共计受理一审保理合同纠纷案件1,349件,其中涉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主体案件1,028件,占案件总数的76%,涉银行主体案件321件,占案件总数的24%。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见图七)。

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标的总金额呈总体增长态势(见图八)。

2015年起,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及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保理机构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开始逐步增多,从2017年起案件标的增幅较大,可以反映出,非银行保理业务的发展速度较快,其业务规模也从初期的小额业务逐步转向大额业务,但案件数量的增多也能从侧面反映出,非银行保理机构的风控机制和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2014年至2017年,涉银行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保持平稳,案件标的金额与占比较大,2018年起案件数量出现大幅下降,但标的总金额同比仍有所上升。反映出银行一般以经营大额保理业务为主,风控措施相对健全,因此运营状况总体比较稳健。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此类纠纷中,借款人虚构债权的情形未得到有效遏制,存在较大风险。

5.涉众性金融商事案件数量较多

涉众性是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特征之一,由众多金融投资者集中维权所引发。一是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多。2018年上海法院共计受理此类案件1,141件,同比下降35.4%。案件主要仍集中于黄浦区、浦东新区、长宁区等P2P网贷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在于,在强监管的态势下,P2P网贷行业整体业务量呈减少趋势,加之部分P2P网贷平台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投资者通过刑事途径维权。在金融监管机关对P2P网贷平台施行有效监管之后,P2P网贷行业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强监管之前,因P2P网贷平台违反监管规定从事债权转让、开设资金池、资金错配、违规提供担保等行为引发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且交易模式更趋复杂。例如,有的网贷平台虽然受让了债权,但为达到规避监管规定的不当目的,将担保物权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审理难度较大,加之P2P网贷案件往往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导致法院的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二是私募投资基金所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增多。2018年上海法院受理了某私募基金所引发的涉众性维权案件,涉案私募基金系经备案的基金产品,认购起点均在百万元以上,后因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刑事犯罪,该基金的众多投资者发起了维权诉讼,要求赎回并由基金管理公司支付投资收益。三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增多。2015年起,上海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见图九),此类案件中的“揭露日”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以及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等问题比较复杂,对法院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三、金融商事案件趋势研判

1.部分涉科创板的证券纠纷案件将实施集中管辖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交给上海新的三项重大任务:“增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2019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科创板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为加强科创板证券投资者保护,科创板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将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事案件指定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随着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加大,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们预计,在科创板证券上市交易之后,涉科创板的证券纠纷案件可能会逐步出现。

2.与市场交易规则确认有关的案件将不断出现

通过司法裁判方式确认金融交易规则是金融司法的重要职能。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个别持牌金融机构超越金融营业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仍有发生,例如自贸区内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P2P网贷信息中介业务、从事“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金融机构超越营业许可范围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等,上述经营行为与金融交易规则的确立、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休戚相关,其法律效力还有待法院最终作出认定。我们预计,未来涉及市场交易规则确认的案件仍将不断出现。

3. 融资纠纷及其衍生案件的数量以及类型将进一步增多

2018年,上海法院受理的融资类案件及其衍生案件数量出现了大幅增长。我们预计,随着社会融资需求量的不断增长以及金融机构贷款催收力度不断加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票据类纠纷、营业信托纠纷等融资类纠纷及其衍生纠纷,如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公司债券违约所引发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等案件数量将进一步增多,案件类型也将继续呈多样化趋势。


四、司法建议情况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与金融监管机关、金融机构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2018年,上海法院共计向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50份,收到有效反馈意见34份,反馈率为70%,同比有所下降。

1.司法建议的发送对象

在发送对象方面,银行36份,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各4份、小额贷款公司2份、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与汽车金融公司各1份(见图十)。

2.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

(1)金融机构的不当诉讼行为

此类司法建议共计29条,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金融机构起诉时未提供明确的诉讼请求计算方式,经法院释明后,仍无法提供准确的计算方式,导致法院事实审查存在困难;金融机构在诉讼请求中,将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作为计算复利的本金,不当加重债务人负担;个别银行在诉讼中隐瞒关键证据,诉讼代理人涉嫌虚假陈述,守法意识淡薄;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对案情不熟悉,对债权转让的相关常用法律掌握程度不够,诉讼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

(2)合同条款设计与履行瑕疵

此类司法建议共计13条,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金融机构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较多,影响诉讼效率与债权的及时实现;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率过高,不合理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保险公司在订立团体健康保险时,未采用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担保公司聘请的催讨人员采用张贴告示、标语等不当手段催讨,容易引发恶性社会事件等。

(3)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机制的薄弱环节

此类司法建议共计11条,主要存在问题包括:银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法律意识不足,银行卡防伪技术欠缺导致容易被冒用、盗刷,在发生资金安全问题后,应急措施不力,资金损失难以挽回;银行对贷款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的风险管理意识不足,未保留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相关邮件凭证,存在无法实现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风险;银行在借记卡申领业务办理中审查程序不严,在申请人指纹录入错误的情况下,仅对申请人的身份证真伪进行验证,未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冒名办卡;银行在授信业务中未重视贷款合同审查,员工未按正规流程发放贷款,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冒名签字,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等。

3.反馈情况

金融机构对法院的司法建议均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反馈,承诺完善合同条款设计,加强风控机制建设,取得良好成效。例如,某银行在收到法院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控的司法建议后,结合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对客户身份核实环节进行了优化,增加了手机短信验证码的验证环节,在事后监督环节引入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比对,并对银行工作人员采取了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检查方式,强化发卡的审核环节,防范相关风险;某银行针对法院关于加强新类型业务风险的揭示与告知的司法建议,对该行《跨行授权支付协议》条款作了修订,明确跨行支付的相关概念、账户信息等内容,对协议中重要内容说明和风险提示加粗标红,并在网上协议签署页面加入强制阅读倒计时机制,强化风险提示;某银行针对法院关于明确诉讼请求计算方式的司法建议,承诺按照法院的建议,对诉讼请求金额中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项目的计算基数、利率、起算时间等进行核算,起诉时提供核算依据并附详细对账清单,同时向上级银行进行沟通汇报,改进银行后台计算系统。


五、相关建议

2019年1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提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总目标是:到2020年上海基本确立以人民币产品为主导、具有较强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和辐射能力的全球性金融市场地位,基本形成公平法治、创新高效、透明开放的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迈入全球金融中心前列。今年是上海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目标的冲刺之年,我们深刻认识到,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不仅需要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更离不开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为此建议:

1.进一步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各项措施

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后三年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要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共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机制落实尚不到位,金融乱象尚未得到有效根治,例如,有的金融机构仍然存在对借款人、担保人资信状况审查不严的情况,导致不良贷款风险增加;商业保理公司违规从事“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信贷业务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些违规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提升金融监管立法层级,与现行监管政策、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机衔接和制度合力;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力度,明确职责分工,搭建金融信息大数据平台,在合力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同时,合理引导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涉众性金融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金融监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风险内控机制,提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加强业务流程管理,严格审核借款人、担保人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特别是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要按照公司法、担保法的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审慎审查公司对外担保的真实意思,防范金融诈骗犯罪。同时,应做好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树立起“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正确投资理念,严格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切实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大任务。2017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23项工作任务。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提高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实践中,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还有待进一步强化。例如,部分银行为及时维护自身利益,滥用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申请法院保全的财产范围远高于债权金额;非银行放贷主体在合同中约定过高逾期费用,并违规计收复利;放贷主体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债务人应承担律师费的具体金额,在诉讼中要求债务人承担高额的律师费用等,这些行为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了债务人还款负担,抬高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制约了实体经济发展。目前,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出现了暂时的流动性困难,建议金融机构贯彻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对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但仍能维持正常运营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应秉持“放水养鱼”思维,给予一定经济扶持,谨慎抽贷,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归回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促进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3.依法保护科创板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针对当前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立足全国改革开放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上海更好服务全国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也是上海推进国际金融中心、科创中心建设的有机结合点。科创板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督促相关主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确保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顺利实施,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界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民事责任,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为此建议:发行人应严格遵守科创板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审核问询的真实性、完整性;中介机构、保荐人应严格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把关责任,对会计、法律等各自相关业务事项切实履行全面核查验证义务,对经营状况与风险开展实质性验证;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切实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建立健全与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特点相适应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证券专业调解机构的作用,采用示范性判决、现代信息科技等手段,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特约编辑 / 沙洵

责任编辑 /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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