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期丨精细、动态、透彻 :论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规则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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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裁判文书说理是否充分关系着案件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能力的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裁判文书中证据的审查判断认定、采纳采信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以多份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总结当前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现状,梳理证据说理的评判标准,探究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薄弱的原因,并提出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宏观指导原则与微观具体规则。本文获全国法院第三十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作 者 简 介
程明 法学硕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精细、动态、透彻 :论刑事裁判
文书证据说理规则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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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的阐述,也是法官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该裁判结果的合法性、正当性所作的解释说明。刑事裁判文书涉及公民基本人身与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是生命的剥夺,强化其法律说理性较之于民事、行政裁判文书更为重要。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四条载明:“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适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这也明确了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基本方向和思路。
一、实证分析——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数据透视
笔者通过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随机抽取S市100份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首先,整体统计样本的证据说理情况,并得出判定一份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是否充分的三个标准。其次,考虑到不同罪名导致的样本差异性,划归五大类罪名再次对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最后,挑选出证据说理中最为重要的证据认证部分的说理进行更深层次的阐释。通过上述层次化的实证分析,可勾勒出目前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现状的大致轮廓,而三个标准亦是本文之逻辑起点。
(一)判定证据说理充分之标准
通过逐一浏览2014年至2018年期间,S 市各级法院已生效的100份刑事裁判文书,特别对样本中证据说理部分的阅读,笔者发现绝大部分裁判文书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文书样本规定的格式进行叙述。对比分析样本,笔者发现经过证据举证、质证、认证这三个方面的叙述,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就基本能达到充分的程度,故笔者将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完善程度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说理充分:一是控方举证摘录完整精确;二是采用动态化语言描述辩方质证意见;三是证据采信及认证过程说理透彻,特别是写明了对辩方意见或辩方提供证据不采纳的理由。
2.部分说理:三个标准未达标数为一个。
3.说理缺失:三个标准未达标数为两个。
根据以上证据说理是否充分的三个评判标准,笔者将100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统计,得出如下数据:说理充分的占到59%,部分说理的占比为31%,说理缺失的比例为10%。
(二)区分罪名之样本差异分析
考虑到不同罪名侵犯的犯罪客体、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会对统计数据产生一定影响,故笔者按照刑法分则的罪名进行挑选并划分出以下几类犯罪,根据上文提到的证据说理评判标准,再次对样本进行了分类统计,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含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9份、破坏经济秩序类犯罪(信用卡诈骗罪、走私犯罪等)11份、侵犯公民人身或财产类犯罪(含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等)23份、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含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8份、贪污受贿类犯罪(含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8份。
图2可看出,贪污受贿类犯罪文书证据说理程度最高。此外,在被归于部分说理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大多数是由于对质证意见没有列明或者是对辩方意见以笼统性的语句一笔带过,如“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等。
(三)证据认证说理之样本分析
证据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筛选和采信,是对辩方意见及证据的采纳或反驳的过程,是裁判文书证据说理最重要的部分。故笔者在图2数据中筛选出五份刑事裁判文书,着重对认证说理进行分析。
从图3的统计来看,样本中对证据认证说理仍然不够具体充分:5起案件中的前3起,法官以“现有证据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为由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信;其余2起案件,法官以“被告人及辩护人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人主张无证据予以佐证”为由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官在证据认证中以“被告人主张无证据予以佐证”为由进行的说理,缺乏逻辑性与合理性;而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控方指控,只是做了口头上的消极抗辩,并未进行积极抗辩,即未提供己方证据以反驳控方,便无法对控方意见和证据产生实质性的抗辩效果。
二、溯本追源——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薄弱的原因探究
对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较薄弱之现状进行原因探究,有助于更深入地剖析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的症结,也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证据说理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大陆法系法律推理模式及非判例传统的影响
我国的法律体系特征及裁判文书的撰写模式,有着较为深刻的大陆法系传统印记,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模式更加侧重的是对现有证据能否满足犯罪构成的认定,后适用法律进行量刑,且基本沿用统一格式和写作风格,讲求说理简洁与透彻,回应控辩双方争议。所以注定不会类似于英美法系所采用的归纳推理模式,充满对古今案例之间的比较与识别。故相较而言,对于个案的因果论证的倾向性会稍少一些,逻辑推理能力的要求也稍显弱一些。此外,大陆法系下的裁判文书大体上是对法律的适用,不对后面的判决形成影响,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书尤其是上诉审的判决有可能成为判例,对同级别的其他法院、下级法院以及本院今后的判决均具有参考意义。判例原则深刻影响着英美法系国家的文书写作风格。英美法系的法官在一些具有新意以及重大影响案件的判决书撰写中,始终有着对创造某一类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的考量,他们不仅需要注意刑事个案的处理是否公正妥当,更多的还需要考虑此判决对未来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每年编撰的案例选及优秀裁判文书选集,为法官在撰写文书特别是新型案件的裁判文书时提供了参考,但限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深刻影响以及目前缺乏案例引用的合法性基础,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中,尚不会直接引用某案例。
而在法律体系源头探寻原因的同时,制度方面的桎梏对证据说理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二)部分法官不愿说理、不敢说理、不会说理的牵制
一些法官不愿说理,考评、激励机制存在缺陷。裁判文书缺乏科学的评价机制,更遑论激励机制。各类案件数量的激增,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逐渐凸显,如何有效“去库存”成了迫在眉睫的矛盾,并逐渐形成案件数量指标至上的倾向,“量”的激增必会带来“质”的下降。在基层法官因案件数量不堪重负的状态之下,没有条件更无动力办出精品案件、创作优秀的裁判文书,解决眼前堆积如山的案件更为实际;一些法官不敢说理,一方面因为“司法公信羸弱决定了心证难以公开,考量因素多元决定了行文表述顾虑重重。”导致主审法官难以把握说理最佳切入点和开示度,裁判文书说理于是陷入“欲说还休”的困境,害怕说理多了被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抓到漏洞,被追究责任,故多有求稳心态,多采用安全程度较高的说理方式和语段运用,不敢过多的凸显法官自己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自由心证过程。另一方面,一些重大疑难案件需撰写审理报告,上报审判委员会或审判监督部门内部审阅评定,此种内部报告与外部裁判文书的牵制也使法官在说理论证上有些踌躇;一些法官不会说理,某些法官或因个体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以及受限于传统法学思维与专业术语,无法做到事理、情理、法理的融会贯通,而新型案件的不断涌现,也为证据说理带来新挑战,法官无法形成内心准确坚定的自由心证,致使裁判文书缺乏清晰的逻辑推理线路,大众理解能力和接纳程度较低。
制度方面的原因具有同一性特点,无法探究出刑事裁判文书独有之差异性,故下文尝试针对刑法特点进行挖掘。
(三)刑法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之惯性思维的推动
在现有刑事司法实践中,受传统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惯性思维的推动,容易对被告人作出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进而不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提交的证据轻易采纳;对被害人则产生一种天然的同情,而对其控方的控诉和证据缺乏一以贯之、统一标准的审查。这一惯性反映在证据说理上,则是对控方证据的取舍认证过程的简单描述、未详细透彻地说明法院采纳或不采纳证据的原因;对被告人供词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或其他证据则进行严格审查与认证。特别是在缺乏直接证据,需适用刑事推定的案例中,控方证明了基础事实,需要被告人对基础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及提供针对性的证据反驳控方主张,证明辩方主张,如刑法分则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该罪的证据说理认证上,则更容易在证据审查认定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程度的倾斜。
三、价值考量——刑事裁判文书强化证据说理的法理与实践需求
强化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其背后有着深厚的理论背景与实践需求,这不仅彰显在法律内在逻辑推理及刑法自身说理强度更甚之要求上,更体现在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价值本源之中。
(一)法理价值:法律推理的呈现与刑民推理的区别
1.推理层级牵引证据说理高度攀升
证据是刑事案件审判的中心,是推断出案件事实、进行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就是收集、审查、选择、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故一份优秀的刑事裁判文书应是先对现有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与筛选,进行合理布局与罗列,说明证据采信的过程与理由;而后将其嵌入具体犯罪构成,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最后在定罪基础上选择刑罚种类。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应是如下法律推理过程的完美呈现:证据推理-定罪推理-量刑推理。从中可以看出,证据说理的高度、深度、强度是整个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是否能说地符合逻辑,说的透彻的基础和前提。
2.刑民差异要求证据说理强度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求:要概括控方及辩方的意见、证据,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针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论证阐释。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中第七条要求:“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两者的相同点都是主要针对争议证据进行列举证据和说明证据认定的理由;不同点在于,刑事明确提出要说明证据来源,定案证据需列明,而民事则可区分有争议证据与无争议证据,对有争议证据写明认定理由。由此可见,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强度是要高于民事裁判文书的。究其原因,一则是由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高于民事的违法程度,裁判文书的说理更是要彰显惩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刑法目的,二则可使被告人及其家属除了道德层面的悔悟外,在法律上也能更加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法官刑罚的适当,做到服判接受改造。
(二)实践价值:司法公开与公正的切实要求
1.司法公开倒逼证据说理质量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明确强调,“要通过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形成倒逼机制,提高文书质量,加强裁判说理,增强人民对裁判理由的理解”。周强院长的意见代表了大部分业内人士的意见,他们认为以“公开”促“说理”,即通过生效裁判文书上网促进裁判文书说理质量的提升,形成相应的“倒逼”机制,也是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的具体方法之一,通过裁判文书上网“晒”出公正。而作为裁判文书说理中最为重要的证据说理,无疑成为裁判文书说理质量得以提高的关键因素。
2.感受公正催化证据说理力度加强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及证据为何不被采纳、法院为何不调查取证,往往是被告人方不服判决的症结所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催化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深度、广度不断得到强化,只有让被告人了解证据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清楚证据与意见采信与不采信的理由,才能使被告人从裁判文书的字里行间中,在裁判理由精确具体的阐述中,特别是证据说理合乎逻辑的论证中感受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四、刑事裁判文书证据
说理规则的重塑
微观规则的具体架构需以宏观原则为基础与指导,否则,规则将如无源之水,难以塑造。在筛选与分流的选择中、在法理与情理的相融中、在逻辑与经验的博弈中,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规则才能如鱼得水,具体铺设开来。
(一) 证据说理原则的宏观指引
1.筛选与分流——繁案详述与简案略述的相浸
不少学者提出,我国裁判文书说理应根据审判方式、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等进行繁简分流,从而使法官能够集中时间与精力制作疑难复杂案件的文书,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具体化在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方面,可区分刑事案件适用程序、控辩双方对证据是否存有争议、社会关注度及影响力等方面区分说理繁简程度。如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轻罪速裁程序案件等,证据说理可以简单化或者不具体展开;而对于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裁判文书针对证据的说理则需具体充分,尤其是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且关注度高、控辩双方对证据争议较大的案件等要充分说理。
2.法理与情理——专业阐述与大众理解的相润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一方面要坚持运用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逻辑与推理模式,在案件事实中依法引用法律法规,适当引入专业法律名词,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出发进行审查与认定;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司法的社会职能,对裁判说理的大众理解程度与社会接受效果进行提前预估,灵活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说理。如无锡胚胎案二审判决书将情理引入判决书,裁判结果符合社会情理,语言通俗易懂,大众接受度高,达到了很好的说理效果。也许刑事裁判文书不如民事裁判文书更具嵌入情理的切口,但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专业法律词汇的解释说明中,还是可以尝试采用较为通俗易通、平实准确的语句予以替换,也可将其进行具体化描述,如被告人认为存在刑讯逼供,其口供的取得程序不合法,即是证据合法性的细化描述,使人一目了然。
3. 逻辑与经验——中立思维与惯性思维的相搏
法官作为案件审判者,中立第三方,首先需要摒除自身偏见,并尽量避免刑法保护人民、惩治罪犯等思维惯性的倾向性影响,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证据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辩论,从理性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对案件事实和客观存在的证据作出合逻辑、合经验的审查与认定,并形成一系列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定无疑的心证,并结合自身经验法则作出具有强大说服力的刑事裁判文书。
(二)证据说理规则的微观铺设
笔者按照证据说理的时间顺序,以举证精细化、质证动态化、认证透彻化为切入口,尝试梳理出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微观规则,并匹配实际案例对具体证据说理方法进行阐释。
1.举证精细化
举证是控辩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证明己方诉讼意见,向法官提供或出示证据的环节。举证环节作为证据说理的第一环节,该阶段加以精细化,可为之后的证据质证与认证奠定良好基础,使之能够更全面准确。为适应即精确又细致的要求,该阶段可采用总分的语言模式———即首先写明总起部分,表明举证主体及证据来源,后紧接类似于“如下证据”的概括式名词,引出以下分述的部分,再逐一写明证据种类、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等。以刘菊梅故意杀人案为例进行说明。
2.质证动态化
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或出示证据的三性、证明效力的有无、大小发表己方意见,予以认可或表述异议的活动或过程。刑事裁判文书中关于质证的部分,在法院之前的刑事文书之中并无特别强调,一般法官在写这一部分时也基本采用“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对上述指控供认不讳”等静态表述之中。可以说,有关质证的行文方式变化是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中的重要变化之一。在此阶段,可具体区分无争议证据与有争议证据,采用不同的质证方式。
对无异议的证据可继续留用静态表述的方式,具体可体现为:“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或“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供认不讳”等。
对有争议的证据,可详尽写明有异议部分,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阐述。刑事裁判文书写明质证阶段时,可采用此一方、彼一方的并列方式将控辩双方的主张动态化的表现出来。具体可表述为:“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移送的书证、物证等材料,包括从境外调取的证明陈海鞠委托刘某进行股票交易的证据材料,均非原件或原物,也未说明这些书证、物证系经合法程序收集,无法作为定案根据”、“被告人陈海鞠及辩护人提出,陈海鞠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相关供述系在办案人员施加不正当压力下违心所做;涉案行贿人刘某、冯某、蒋某的部分证言收集存在疲劳审讯,均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认证透彻化
证据认证,是法官通过审查控辩双方提供或出示的证据,并听取各方质证意见,对现有证据作出的肯定、部分肯定或否定、部分否定的结论性意见。这一过程是证据说理最重要的部分,对证据摘录和罗列进行合理布局,写明证明内容及认证的事实,法官采纳或不采纳证据的理由,从而最终作出定罪量刑的裁判。证据认证部分的说理需做到精确透彻,层次分明,针对性强,其方式概括而言,较为常用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法定证据排序法
该种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关于法定证据种类的立法顺序进行证据认证说理。以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杨立群等十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事判决书为例。
同时法官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起诉指控杨立群下达指令,指示他人及两被告单位实施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官以证人证言、相关电子邮件等证据进行了针对性的反驳,最终拒绝采信辩护人的意见。
法定证据排序法是目前最常用的认证方法,特别在一审刑事案件中,法官大部分采用此种方法,具有清楚明了、易于理解的优势。但法定证据法的各个证据类别并不是必然需写明,而是要区分个案证据情况。如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死亡的则不存在被害人陈述;又如将凶器匕首(物证)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书证)中一并认证。
(2)主观与客观证据分列法
即按照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或者先主观证据后客观证据的顺序进行证据认证。如许霆盗窃罪重审刑事判决书中,本院评判部分按先主观后客观的方式对证据进行认证,认定被告人许霆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主客观证据分列法实质是在犯罪构成中提炼了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进行论证,并嵌入到具体的罪名中,认证是否符合该罪名的主客观特征,进而定罪量刑。
(4)区分争议焦点证据分列法
在轰动一时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的二审中,刑事裁定书中对本案的证据认证部分并没有采用我们常见的法定证据罗列法、主客观证据认证法等的说理方式,而是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进行了说理。在行文论述的顺序上,先写明了辩护人意见,再结合现有证据写明经查事实,最后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的证据认证过程主要从上述三个争议焦点:涉案毒物的认定、被害人黄某的死亡原因、关于林森浩的主观故意及本案定性三方面综合论述。以第一个争议焦点关于本案涉案毒物的认定为例,针对辩护人提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应检验报告质谱图的辩护意见,法官从三个方面的证据进行认证说理,最终认定本案毒物为二甲基亚硝铵的证据充分,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除了上文提到的四种证据认证说理方法,还有犯罪阶段分列法、一罪一证说理法、突出主罪或主犯认证法以及图表列举法等证据认证说理方式。
如何进行证据说理本无定法,在法律文书格式化规范化的共性下,只要证据说理遵循符合逻辑、条理清晰、控辩对等的原则,也应保留法官对证据说理逻辑推理方式及行文习惯的个性。在共性与个性的相得益彰中,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才能更合理更合逻辑,司法智慧之光才能更为闪亮。
结语
强化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可接受性,实现法理、事理、情理、文理的有机统一。而证据说理是刑事裁判文书整体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更是现今加强刑事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举措,只有从证据说理推开去,以举证精确化、质证动态化、认证透彻化为架构,才能使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看得懂、能理解、愿接受,真正实现服判息诉,从裁判文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 / 李瑞霞 周圣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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