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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理念与当代中国法学研究

马绪宇 青苗法鸣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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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及以后迅速发展并一度占据主导地位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新自由主义对当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新自由主义思潮对原有的社会上层建筑产生的影响。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成为了新自由主义思潮的重要波及区;因此,以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学,也不可避免的具有了一定的新自由主义色彩。









 一、什么是新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首先是一种思想,一种政治经济学理论;其次是一种思潮,是在其理论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具有极强的波及力和感染力的思潮。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是一种在西方发达国家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新自由主义的思潮,是一种源自西方发达国家的思潮。这是再对新自由主义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的一些基本点。

我们在探究新自由主义的定义之前,还需要对新自由主义理论及新自由主义思潮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有一个大体的了解。上世纪二十年代至三十年代,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国家经济、社会发生的急剧变化,包括垄断资本主义的逐步形成以及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思潮对资本主义世界秩序的冲击,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也产生了微妙的变化。这种变化既包含着对传统自由主义思想的肯定的一面,也包含着在社会经济变化和社会主义思潮冲击下对传统自由主义思想的否定的一面。因此,时代要求对古典自由主义思想进行新的阐释和理解;于是,以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哈耶克等人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萌芽开始产生。三十年代后,随着凯恩斯革命的进行和凯恩斯主义的兴起,新自由主义思想及思潮陷入低谷;但发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和随之而来的滞涨状态给了新自由主义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新自由主义思想及思潮开始迅速复苏。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随着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和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的上台,新自由主义思想开始蓬勃发展,新自由主义思潮开始席卷全球,并一度占据统治地位。

在总结这些历程的基础上,对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说法。但综合来看,有四种定义最具代表性:

第一种定义是美国著名哲学家、语言学家、学者诺姆·乔姆斯基在《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一书中提出的:“新自由主义,顾名思义,是在古典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也称为‘华盛顿共识’”“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指的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一系列理论……其基本原则简单地说就是:贸易经济自由化、市场定价(使价格合理)、消除通货膨胀和私有化” [1]。由于“ 市场定价(使价格合理)”和“消除通货膨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市场化,因此,乔姆斯基的观点可以简单的归纳为经济上的“三化”——即“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

[1] 诺姆·乔姆斯基著《新自由主义与全球秩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第二种定义是美国学者罗伯特·W·迈克杰斯尼在为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一书所作的导言中指出的:“新自由主义是我们这个时代明确的政治范式——它指的是这样一些政策与过程:相当一批私有业者能够得以控制尽可能广的社会层面,从而获取最大的个人利益”[2]。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由于相当一批私有业者能够得以控制尽可能广的社会层面,从而获取最大的个人利益,所以,实现这样一种目的的政策与过程必然掌控在这相当一批私有业者的手中。因此,如果说诺姆斯基的观点侧重于从经济的角度来阐述新自由主义的定义,那么迈克杰斯尼的观点则是侧重于从政治运行的角度来阐述新自由主义的定义。新自由主义主张经济私有化,那他们必然反对公有制;新自由主义主张经济市场化,那他们必然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新自由主义主张经济自由化,根据他们认为社会主义是对自由的否定和限制的观点,那他们必然反对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迈克杰斯尼的观点可以简单的归纳为政治上的“三反”:即对公有制、国家干预经济、社会主义的反对

[2] 诺姆·乔姆斯基著《新自由主义与全球秩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导言,第1页。

第三种观点是法国“马克思园地协会”主席科恩·塞阿的观点,他的观点很简单,即新自由主义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表现。我们都知道,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因此我们可以说,塞阿的观点侧重于从思想文化的角度来阐述新自由主义的定义

第四种观点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自由主义研究”课题组的观点,他们认为,新自由主义是“在继承资产阶级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上,以反对和抵制凯恩斯主义为主要特征,适应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转变要求的理论思潮、思想体系和政策主张”[3]。这种观点是对前三种观点的概括和总结,同时补充说明了新自由主义思想适应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本质属性

[3] 何秉孟等《新自由主义及其本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3年11月13日,第002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新自由主义思想下一个全面的定义,即:在经济领域主张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在政治领域对公有制、国家干预经济、社会主义不认同,在思想文化上代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适应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转变要求的一种思想体系和政策主张。由此也不难理解新自由主义思潮,即:以新自由主义思想为基础的、以里根和撒切尔夫人实行的一系列政策为代表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及以后迅速发展并席卷全球的思潮。


二、当代中国法学研究

中的新自由主义理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分为观念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其中,法律现象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自由主义的“三化”、“三反”、“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影响了经济基础,从而间接的对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法律现象产生了影响。在此基础上,作为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法学的研究内容具有了新自由主义的特色,因此法学的研究也会不可避免的沾染上新自由主义的气息。此时,新自由主义的“三化”、“三反”、“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悄悄地附身于法学研究,经过较长时间的演变和发展,便产生了我们要说的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由于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和壮大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三十余年里发生的,因此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以当代的情况最为明显。所以我们需要分析的是当代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倾向,而非更早之前的法学研究中的倾向。而我们要想全面的认识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还是应该从新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入手。

在经济领域,新自由主义主张自由化,这种自由化具体是指贸易的自由化和经营的自由化。贸易的自由化虽然也包括国内贸易的自由化,但在此语境之下主要是指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要求各国政府尽可能不要设置关税壁垒,保证和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相对于贸易自由化的对外属性,经营的自由化更多地具有一种对内属性,即在国内建设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允许企业自由经营,并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在此推论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是经济领域的自由化的发展结果,经济领域的自由化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化的前提条件。而实现经济领域的自由化和市场化最为有效的方法,则是实行私有化,因此私有化成为了新自由主义在经济领域的方法论主张。

新自由主义在政治领域的主张是以其在经济领域的主张为基础的,具有一定的对应性。新自由主义推行私有化,则必然主张严格保护私有制;其主张严格保护私有制,则必然不认可公有制,常见的说法便是“公有制不利于提高生产率”。新自由主义推行市场化,必然主张国家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其主张国家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必然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新自由主义推行自由化,根据他们一向的观点,即社会主义是集权主义,是对自由的限制,则必然反对这个制度。因此,从经济、政治两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新自由主义是一种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这也便揭露了新自由主义的本质属性。

于是在新自由主义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下,许多新自由主义的拥趸开始围绕着新自由主义的主张,提出自己的具体主张。其一,推行私有化、反对公有制,他们片面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借此否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二,推行市场化,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抨击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张建立西方化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其三,推行自由化,反对社会主义。

基于这些主张,新自由主义的拥趸们提出了一些法学研究观念:

其一,主张片面的司法独立论。认为中国应该仿效西方,实行司法独立——即实现司法权的完全独立,不受任何干预。

其二,主张片面的权利本位论。认为权利至上,要求法律必须优先保护个人利益,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反对集体主义。除此以外,还存在一种权利盲目倾向,即以西方法律中权利的变化为标准要求中国法律,认为中国法律也应该仿效西方实行变化;这种主张单方面追求权利的简单变化而无视权利变化带来的义务变化,归根结底还是片面的权利本位论的体现。

其三,主张片面的法律移植论。“言必称希腊、罗马”,言必称英国、美国,对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发展成果和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持大体否定态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世界上最先进的,主张全面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其四,主张所谓的普世价值论。认为西方价值观念是最先进的、最完美的、最具普世性的,要求中国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所谓的普世价值,进行自我否定和自我改变,借此要求实行所谓的“三权分立”、“多党政治”。

其五,主张法治万能论和正统法治论。认为法治是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良药,夸大法治的现实作用;认为西方的法治才是最正统的法治,主张实行西方式的法治。

其六,法学教学中的选择性教学问题。某些法学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对所学内容中涉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成果的内容,或寥寥数语简单带过,或故意视而不见,只是一种明显的选择性教学。

其七,主张片面的政府控权论。认为政府的干预和政府职能的行使只能在经济上降低经济效率、在政治上侵犯公民权利,主张运用法律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严格限制。


总而言之,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就是一种立足于新自由主义主张的过分推崇西方法律制度及法学研究思想的法学研究倾向。


    三、新自由主义进入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场域的原因

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其一

改革开放以来,新自由主义思想迅速发展,新自由主义思潮席卷全球,我国的意识形态领域受到了新自由主义思想思潮的强烈冲击。西方国家经济、政治的发达,为新自由主义思潮提供了貌似在理的辩由,造成了一种“西方这么先进,就是由于实行了新自由主义”的判断。此外,新自由主义往往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从而忽略其内在的阶级属性,这便是新自由主义的迷惑性和欺骗性。这种貌似在理的错误判断和强烈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助长了新自由主义思潮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强烈冲击。

其二

西方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进行和平演变的需要。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苏联相继发生剧变,社会主义事业遭受了沉重打击。而苏东国家之所以发生这一切,除了这些国家的内部矛盾激化、国民不满情绪严重以外,还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力推行和平演变的原因。冷战虽然已经结束,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仍然具有浓厚的冷战思维,一直对我国进行不间断的和平演变。而其之所以能推进这种和平演变,除了我们在下一点将要说的我国法学研究队伍政治素质尚待提高的原因以外,和我们在上一点中已经提及的新自由主义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也有一定的关系。

其三

我国法学研究队伍政治素质尚待提高。建国后,我国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过程中经历了数次失误,特别是“文革”十年浩劫,“政治挂帅”的错误口号使国家陷入了空前的动荡、混乱和不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党对历史反思的深入进行,许多错误的思潮得以纠正,但在新自由主义思潮、西方的和平演变政策和少数人较为严重的受害者心理的影响下,我国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出现了一定的矫枉过正的现象;加之教育过程中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导致我国广大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出现了一定的反感情绪,直接导致了广大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生政治素质的严重缺失。

其四

当代法学研究的对象及内容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感染性。近代以来,由于西方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军事等方面具有明显而绝对的优势,所以西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军事制度也对当今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法律领域不例外,我国也不例外。自清末以来,我国在与西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军事的较量中长期处于不利地位,在法律层面,我国传统的中华法系逐步瓦解,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法律实践大规模传入我国,成为了我国主要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学界研究的主要对象。众所周知,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受古典自由主义的影响极深,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自由主义特性,以具备此特性的事物为研究对象自然会不可避免的受到其特性的感染,从而改变研究者本身的思维方式和认知观念。所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自由主义自近代以来除了在建国后的几十年以外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基调,为什么广大的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生头脑里一直回荡着自由主义的呼喊。而新自由主义作为对古典自由主义的补充和发展,自然不会大的偏离其原有的方向,故近三十年来,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的逐步兴起,我国法学研究先天就具有的一度被压制的自由主义倾向便借助压制解除后的迸发力并配合新的思潮自然而然的蜕变为新自由主义倾向,这便产生了当代的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

其五

近代以来民族自信的缺失。这是最根本的一点。这种自信缺失最直接的产生原因,就是我国在近代全面落后于西方国家的事实。前文已经阐述过,近代以来,由于工业革命、启蒙运动等历史事件的影响,西方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军事等方面开始全面的超越中国,西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军事制度对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中国开始全面落后于西方,这便造成了一种民族自信的缺失。缺失民族自信,便没有内力去低于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冲击;缺失民族自信,便缺乏辨识西方和平演变的能力;缺失民族自信,便对本国的发展道路和政治制度始终有一种悲观情绪;缺失民族自信,便很容易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产生一种下意识的肯定和崇拜。由此可见,这种民族自信的缺失反映在社会意识的各个方面,因此也不可避免的反映在了法学研究领域,造成了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


    四、新自由主义

对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影响

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倾向一定程度上确实促进了中国法治建设和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但细致来看,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倾向所带来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从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倾向的具体主张和产生原因入手,我们可以认识到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倾向所带来的几点不利影响:

其一,不利于法学研究中意识形态工作的开展,导致法学研究乃至法律发展的意识形态异化。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4]而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则必须要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同时指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5]。法学研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毋庸置疑,法学研究同样需要狠抓意识形态工作。而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却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在法学研究上的反映。因此,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无异于是在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对抗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会对法学研究的意识形态工作造成巨大冲击,不利于法学研究中意识形态工作的开展,使法学研究出现意识形态领域的异化,继而导致我国法律发展出现意识形态领域的异化。

[4] 参见习近平《8.19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讲话》,2013年8月19日。

[5] 习近平《8.19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讲话》,2013年8月19日。

其二,助长西方对我国的和平演变战略的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事业。在当前形势下,西方的和平演变的政治图谋愈演愈烈,其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的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开始由显性演变转变为隐性演变,开始由单一面演变转变为全方面演变,同时更加具备针对性、隐蔽性和广泛性。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一定程度上是西方推行其新型和平演变战略的体现,旨在对我国的法学精英人才实行思想演变,继而实现对我国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发展领域的西化。令人不安的是,已经有许多的现实事例证明,西方正在我国培植一批具有西化思想的法律界人士,进行新自由主义的宣传,以此实现对中国的和平演变。因此,如果不警惕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则必然会主张西方对我国和平演变战略的实施,从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事业。

其三,进一步加剧法学研究队伍政治素质的缺失和法学研究民族自信的缺失,导致严重历史虚无主义、民族虚无主义,危害我国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法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民族性,一个国家法学研究想要健康发展,必须讲政治,必须体现民族特性和具体国情。法学研究队伍政治素质的缺失,导致法学研究去政治化现象严重,容易使法学变成没有政治灵魂的空壳;法学研究民族性的缺失,导致法学研究存在对西方法学和法律现象的盲目崇拜,与我国具体国情脱离,与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脱离。这样下去,法学研究将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灵魂之躯壳,使法学研究领域的历史虚无主义、民族虚无主义泛滥,从而危害我国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五、代结语:

全面看待新自由主义

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同其他领域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一样,是值得我们高度警惕的,应对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必须坚持全方位、多方面看待,对症下药,准确把握基本属性,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

要应对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广大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生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保持清醒的头脑。广大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生要认清新自由主义思想及新自由主义思潮思潮的实质,对新自由主义思想及新自由主义思潮有清醒全面的认识。其次,要认清国内外复杂的政治形势,认清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行和平演变的图谋。

要应对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在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保持清醒的头脑的基础上,最关键的是要努力提高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生的政治素质。要想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广大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生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的学习,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坚定不移的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6];同时,要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必须强化在法学日常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日常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注意到当前普遍存在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文关怀缺失的现象,实行兴趣教学,提高学生对思想政治课程的兴趣和积极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情监控,降低相关不利言论的不良影响。

[6] 付子堂等编著《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3页。

要应对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最根本的还是要培养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生的民族自信。要想培养自己的民族自信,广大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生必须树立对传统文化的正确认识,积极学习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特别是优秀的法律文化,并在法学研究和学习过程中积极运用、大胆实践,同时,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也必须加强相关科目特别是中国法律史、中华法系的教育教学工作,这是培养法学研究者和法学学生民族自信的不可缺失的客观要求。

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应对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化倾向、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培养政治素质和民族自信,并不代表着固步自封、全盘倒退,完全排斥国外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法律实践。相反,我们必须在坚持正确的思想主张的前提下,辩证的看待、批判地汲取、积极的学习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及法律实践经验,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作者简介:马绪宇,山西平定人,西南政法大学15级本科生,君实历史研究会会长。

本期编辑:刘瑾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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