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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税起征点”,全给富人帮了忙

徐梦堃 青苗法鸣 2020-10-01


2018年3月,新一届两会正式拉开帷幕,各路代表委员纷纷提案,其中不少是针对国计民生问题,全国工商联拟向全国政协提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此外,提议将“个人所得税税率从3%~45%降至3%~30%以下”。


实际上,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绝不是工商联一家的想法,在近几年,这个问题似乎已经成了“全民共识”。因为以往的十几年当中,我们多次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将其从800元一直提到3500元,并采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从改革惯性出发,上一次提高的时候还是2011年,距今已过去整整7年,人民群众收入翻番,通货膨胀持续走高,居民消费需求持续加大,因此为了减少个税负担,必须要顺应时势,顺应民心,提高“个税起征点”!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首先需要纠正一个概念,那就是“个税起征点”。实际上用“起征点”来表示个人所得税中的扣除额是不恰当的,因为“起征点”概念无论是在其他税种法当中还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都是一个临界点,也就是达到点即全额征收,未达到点则全额不征,如增值税起征点规则。但是个人收入无论多少,都要扣除一定的额度,只有扣除之后的数额为正数,那么才会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税额计算的基数不包括这个扣除额。所以,对于这样的扣除额,我们应当称之为“免征额”,即这部分永远是免税的,其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生活水平。


其次,提高“个税免征额”真的有助于减轻群众的税收负担,提高生活质量吗?这种简单不过的解决思路注定是要出问题的。笔者也认为现在个人税收负担过重,不利于激发大家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人民群众更快地提升生活质量,更会导致逃税、避税行为层出不穷,五花八门。须知,亚当斯密曾说过:“不合理的税负乃是逃税的大诱因”。但是通过本文的简单分析,我们会发现简单的提高“个税免征额”并降低税率不仅不利于维护低收入者利益,相反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从而间接影响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公共福利,扩大贫富差距,形成马太效应。


或许有人说,即使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国家的财政支出也没有有效地提升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实际上,这混淆了财政收入与支出两个不同的问题。财政支出方面的不科学、不合理或者说随意性,应当由预算方面的规则进行约束,而不能将其迁怒于财政收入制度。因此,我们应当一面维护国家正当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加大对财政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而不能因噎废食,或者抱着“与其把税给国家,还不如让高收入者多留点,反正我也得不到”的心态去思考个税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之间的关系问题。



口说无据,通过简单列表计算的方式来分析现有的个税规则与依照工商联提交的“新个税改革方案”,在同样的月收入情况下,应纳税款情况的变化。说明:为了计算便利和统一,计算时忽略了五险一金的数额,因为目前的个税规则将“月收入减去扣除额再减去已经缴纳的五险一金”的数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这一部分数额才是计算税款的基数。但由于五险一金的缴纳规则存在弹性设计,因此同样收入的人群的五险一金缴纳数额很可能不同,因此无法作成统一推算,故只能将此部分略去。但是笔者可以负责任地说明,略去五险一金的扣除,对论证本文欲论证的结果影响不大。



通过这一对照表,我们可以发现,低收入群体的应纳税额减少值为360元,中等收入群体的应纳税额减少值为2090元,较高收入群体的应纳税额减少值为6345元,而高收入群体和富裕群体此部分的减少值分别为8282元和37450元。


有人会提醒你注意,以上4类群体应纳税额减少值的比例或者说幅度分别为92%,74%,50%,50%和36%左右。那么你会发现,这个提案很有道理啊,低收入群体税额减负超90%,而且随着收入增加,减税比例逐步降低,说明这是“真心实意为穷人的好政策啊”。


乍一看,很有道理的样子,但这种逻辑根本经不起推敲。对于老百姓而言,减负的根本体现在于收入绝对值的增加,只有“真金白银”才能提高生活质量,缩小贫富差距,从10分考到30分,从比例上增长了200%,但是相对于从80到100仅提升了25%,哪一个数值更有意义呢?在很多时候,我们被所谓的平均数、增长比例、下降幅度等不具有个体统计意义的数值“绕晕”了。我无意揣测这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只是想提醒大家,很多问题并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逻辑可以解决的。


再回到上表的最后一栏,如果实施新的个税改革方案,为中低收入群体减税共计2450元,但是为较高收入及以上群体节约税款共计52077元。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减少54527元,但是真正为中低收入群体所用的只有4.5%。


数字是神奇的,上一段计算,新方案为中低收入群体减税比例超90%,下一段计算,真正为其所用的只有4.5%。谁造假了?谁都没有,这就是统计和表达方式的区别所带来的天壤之别。因此,不被形式上的数字所误导而独立思考问题才是最重要的。


当然,还会有人说,这样的计算不合理,因为中低收入群体的数量很多,其与较高收入群体的数量比保守估计为4:1,甚至是5:1。但即使如此,新方案为中低收入群体的减税数值为12250元,而为较高收入群体减税52077元,除非能证明在我国中低收入群体的数量与较高收入群体的数量比高达20:1。



转念思考,即使中国低收入群体占95%以上,这样的减税整体性效果很明显,但是如撒花椒面一样,对于每一个低收入群体而言,仍然只能沾点雨露,无法改变根本的“干旱”,因为绝对值太低。国家放弃了大量的税收利益,结果还是无法提升中低收入群体的财产利益,那么这样的改革政策意欲何为?


因此,从税收中性的角度出发,无论贫富,应当普遍征税,在扣除基本生活需要的免征额之后,就应当无差别地征税。然后将税收收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向中低收入群体进行补贴返还。还是以上面的数字为例,在旧的方案中,国家多收入税款将近57000元,而将其中的7000元零头拿出来补贴给中低收入者,也比通过新方案为其减税2450元要给力很多!


很多时候,我们误以为又收又支是浪费行政资源的行为,觉得左手进右手出是走过场,还增加行政成本,还不如直接“藏富于民”。这样的思路是美好的,也是理想中的模型。可问题的关键是处于在严重不均衡下的中国社会,我们无法实现直接“藏富于民”。惟有通过普遍收入,在大盘子里统收统支才能更好地针对性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我们过去常常认为,税收是国民经济的二次分配。实际上,在中国,由于一次分配本身因为税制设计的不合理已经导致严重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问题,因此,税法对国民收入的分配绝不能局限于二次分配,否则只能是给“猪八戒化妆,化的了眉毛化不了嘴”。所以,税收收入与财政支出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不局限于二次分配的窠臼,而应大胆地将其应用于三次分配和四次分配,只有一点点的纠正,才能回塑合理的形态。



此外,我们很多学理研究不注重区分财政法和税收法的功能,混用二者之间的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功能。将减免税政策作为税收优惠来看待,实际上减免税本身是一种财政补贴。因此,为了厘清两类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功能,应当确保税收中性的特征,落实组织收入功能,而对于财政法,应当确保其通过投资、补贴、返还等方式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更好发挥。因此,对于中国而言,我们缺的不是“财税一体化”研究,而是财税法之间的适度分离。


当然,本文并不是说“个税免征额”就不能提高,税率就不能下降或者减并。但是任何一个改革需要做好大量的统计和合理计算,否则改革的效果不光杯水车薪,甚至有可能南辕北辙。本文所举得例子简单,而且也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并非希望大家将其奉为真理,而只是为大家思考个税改革提供新思路,新视角,从一片喊“上”的声音中露出一句“停”的声音。


代表们,委员们关注民生心情急切可以理解。但是在没有统计分析收入群体分布、预计减税效果、税收利益减少额度、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实质性影响等这几类问题之前,任何一个提案都是不成熟且有待进一步商榷的。




*本公众号接下来将会推出本文的姊妹篇“未来五年,中国财税领域主要改革预判”,尽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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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梦堃,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财政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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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钱    玥

本期编辑:吴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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