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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法学院学术集刊征稿进行时

青苗信息平台中心 青苗法鸣 2020-10-01

《法治知行》&《国家与法治研究》



《法治知行》(第七辑)征稿启事


《法治知行》是贵州大学法学院主办、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法学专业学术集刊,目前正向各界诚邀稿件。


本刊的办刊宗旨是:整合理论与实践,贯通经验与逻辑,研究有生命力的学问,引领知行合一、道器兼备的学术风气。本刊以学术自由、兼容并包为基本立场,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用稿风格,鼓励学术争鸣,提倡学术规范,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关注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具体问题和具有实证视角的稿件,本刊将优先采用。


本刊将采取专家匿名审稿方式选择稿件,不收取版面费,不设稿件字数上限。本刊原则上不提供稿酬,对稿件被采用的作者,本刊将寄送刊登该稿件的样书两本。


所有稿件内容请注意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刊登后,文责自负。注释格式请严格按照本刊的《注释格式要求》执行(见附件)。另请作者在寄发稿件时以附件形式载明作者简介、工作或学习单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欢迎全国法学界和实务界人士惠赐大作。

来稿请发电子邮件至:fazhizhixing@163.com

截稿时间: 2017年8月31日

《法治知行》编辑部

2018年4月13日


《法治知行》注释格式要求


1.本刊采用页末注

注释序号按自然顺序,连续排列。文内以及页末序号均为阿拉伯数字,如“1”。文内序号上标。

2.中文注释格式

(1)当引用的观点、资料等所在的论文、著作首次在注释中出现时,须将该论著之作者(译者、编者等)姓名、篇名/书名、杂志/报纸/出版社/、发表/出版年代、页码等信息,详细、准确标示。 

应通过标注“著”、“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等形式,明示所征引之作者的权利与责任。

除非是以书代刊的连续性学术出版物(学术集刊),凡有正式刊号之期刊、报纸,一般不注明编者和出版者。

例:

罗荣渠著:《现代化新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页。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2页。 

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页。 

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35-36页。 

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第6版。

(2)当再次引用同一著作中的资料时,注释中只需注出作者姓名、篇名/书名、页码即可。如引文出自报刊文章,报刊名称、出版日期等可省略。

例:

罗荣渠著:《现代化新论》,第25-26页。 

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前引文,第39页。

(3)论文标题、图书书名、报刊名称,须一律用书名号标示。

篇名/书名的副标题应一并标注,如篇名/书名较长,再次引证时可用简称,但须在首次标注时注明。 

篇名/书名中原有的补充说明等文字,应放在书名号内。  

(4)引证期刊文献还应注意以下情况:

同一期刊有不同的版本时,应标注版本,以示区别。

期刊卷册有年期号、卷期号、总期号三种表示形式,一般只用一种。

3.古籍注释格式

注释内容及顺序应包括:责任者与责任方式、书名、卷次、部类名及篇名、版本、页码。

常用基本典籍,书名中含有作者姓名的文集、官修大型典籍,可不标注作者。

古籍之卷次,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部类名及篇名用书名号表示,其中不同层次可用中圆点隔开,原序号仍用汉字数字。原有的条目名称,用双引号表示。(如:《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家财》,“过房子与庶子分家财”条)。

引用古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标注版本和页码(用阿拉伯数字)。常见古籍,一般只标书名和篇名,用中圆点连接。

4.未刊文献注释格式

学位论文应标明作者、文献标题(用书名号标注,下同)、文献性质、学术机构、日期、页码。

例:

李明:《罗隆基法律思想研究(1913―1949)》,博士学位论文,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2000年,第67页。

会议论文应标明作者、文献标题、会议名称和文献性质、会议地点或举办者名称、日期、页码。

例:

中岛乐章:《明前期徽州的民事诉讼个案研究》,国际徽学研讨会论文,安徽绩溪,1998年。

其他未刊文献如手稿、函电等应标明作者、文献标题、文献性质、收藏地点和收藏者,收藏编号。

5.英文注释格式

(1)当首次引用某一论著时,须将该论著之作者姓名、篇名/书名、发表/出版者、发表/出版时间、页码等信息,顺序标注。

专著类作者姓名,按通常顺序排列,后面加逗号;书名用右斜体;页码后加句号表示;单页页码用p.表示,多页页码用pp.表示。

若作者如系两人,作者姓名之间用and或 & 连接;若作者系两人以上,可写出第一作者姓名,其后加et al.表示。著作名如有副标题,以冒号将其与标题隔开。

例:

Gordon S.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oublic,1776-1789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8, pp.23-25. 

Jack P.Greene, Neogotiated Authorities:Essays in Colonial Politic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1994,p.3.

编著类之图书,应以ed.标示;若编者系多人,须以eds.标示。

例:

Jack P.Greene, ed.,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763-1789,Happer & Row Publishers,1968, pp.52-53. 

Michael Allen and Michael Lienesch,eds.,Ratifying the Constitution,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89.

文章篇名,用双引号标示。

期刊名,用右斜体标示。

卷、期号按原刊标示,括注出版时间,一般不注编者、出版者和出版地。

例:

David Thelen,“The Nation and Beyond: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United  States History”,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Vol.66 No.3(Decmber 1999),pp.970-974.

再次引用已引用过的著作时,仅注出作者姓名、页码即可。同一篇文章若引用了同一作者的两本(篇)或以上的论著,则须加注篇名/书名,以示区别。

本注与紧邻之上注所引资料出于同一著作,可以ibid.代替,意为“引书同上”或“出处同上”(如本注所引著作并非与紧邻之上注、而是与间隔之上注相同,则不可用ibid.代替)。

注释中纯系英文,句末用句点。若系中英文混用,句末用中文句号。

6.网络资源注释格式

鉴于网络资源的不确定性因素,除非确无纸质文本,一般不征引网络资源。若不得已或确有必要征引网络资源,应注明网络名称、所引文献之具体网址、访问时间。

7。关于作者简介。需注明作者出生年份、性别(男性可省)、民族(汉族可省)、籍贯、现工作单位、学术职称或职务和研究领域。

例:

马蔷(1975-),女,回族,四川盐亭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史学。

8。如投稿系重要科研项目成果,应在作者简介之后标示。



《国家与法治研究》征稿启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长期以来坚持“学术立院、人才强院、特色兴院、依法治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等方面取得了突出贡献。为了更好地彰显法学院的办学理念和学术定位,促进基础理论法学与公法学的研究,扩大法学院的学术影响力,法学院决定创办院刊《国家与法治研究》,并面向学界诚征稿件。


 基本情况


1、院刊定位为公开出版的基础理论法学与公法学领域的专业学术刊物,在具体学科上涵盖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立法学、军事法学与法律职业伦理等。

2、刊物由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担任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第一期预计于2018年9月出版。以后预计每年出版两期,每期25万字左右。

3、稿件一经采纳,即奉上样刊(论文另奉抽印本若干),稿酬从优。

 

 栏目设置


院刊仿照国外法律评论类模式,采取“长论文+短评论+专题书评”。目前设有如下栏目:

1. 【经典】萃取基础理论法学与公法学的经典论述,重点关注国外重要学者与国内前辈学者的名文。

2. 【论文】基础理论法学与公法学领域的学术论文,篇幅不限,欢迎数万字的长论文。

3. 【评论】刊登海内外法学青年学生在基础理论法学与公法学领域的优秀文章。

4. 【书评】围绕国内外出版的基础理论法学与公法学的重要著作进行评论或/和组织专题评论。

 

 投稿须知


1. 投稿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刊邮箱:cuplfxyyk@163.com。第一期接收投稿截止日期:2018年5月30日。

2. 来稿必须是原创性学术作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存在剽窃、抄袭现象,没有版权争议,未一稿多投。来稿注释体例须符合本刊要求(详见本刊注释体例)

3. 来稿请附标题、摘要及关键词,注明作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最后学位、职称、研究方向等)、联系方式以及支持的基金项目情况。

4. 本刊实行双向匿名审核制度,审稿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投稿两个月后未收到用稿通知的,可对稿件自行处理。

5. 对于被采用刊发的稿件,本刊保留在尊重作者基本观点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文字上的修改和删减的权利。

6. 本院教师和学生的论文经院刊刊用,在院内奖励和评优的层面上视作核心期刊。

 

附:本刊注释体例


注释形式


1. 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形式,全文连续编号。注释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1、2、3……”表示。

2. 被引内容为词、词组的,注释序号紧邻被引词或词组;被引内容为句子或段落的,注释序号位于句子或段落的标点符号之后。

3. 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4. 独著类文献无需在作者姓名后加“著”字样;非独著类文献,根据被引文献的具体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等字样;作者或译者为三人以上者,署第一作者名加“等”字。

5. 同一文献被多次引用时,自该文献第二次被引用始,直接引用的,用“同注○,第××页”的形式;间接引用的,用“参见注○,第××页”的形式。

 

具体体例

1. 专著

舒国滢:《法哲学沉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焦洪昌主编:《宪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3页。 

2. 译著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2003年版,第30页。

3. 期刊论文

程燎原:《千古一“治”:中国古代法思想的一个“深层结构”》,《政法论坛》2017年第3期,第12页。 

4. 学位论文

江澎涛:《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7页。

5. 析出文献

潘汉典:《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载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6. 报纸文献

马怀德:《提升法治现代化水平》,《人民日报》2016年1月24日,第5版。

7. 网络文献

黄进:《高校是宪法教育的主阵地》,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17-12/06/content_7413745.htm?node=89856,2018年1月1日访问。

8. 古籍

(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25页。

9. 英文专著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10-15.

Joel Feinberg and Hyman Gross(eds.),Philosophy of Law, Sadsworth PublishingCo.,1986,p.67.

10. 英文期刊论文

H.L.A.Hart, “Positivism and Separation ofLaw and Morals”,Harvard Law Review,Vol.71, No.4(Feb.,1958), p.595.

11. 英文析出文献

Joseph Raz, “Two Views of the Nature of the Theory of Law: A Partial Comparison”, in Jules Coleman(ed.), Hart’s Postscrip:Essays on the Postscript to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p.13.

英文以外的其他外文注释体例依照各该国学术惯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家与法治研究》编辑部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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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学术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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