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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挖掘昆山于明海正当防卫案中的法治资源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0-01

充分挖掘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的法治资源


编者按:近日来,昆山于海明案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讨论。继发布“灯哥”的评论文章后,今天青苗继续推送对该案的评论。今天的评论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人气教师“刑法老王”,相对于大部分文章,这篇评论没有过多的理论探讨和情绪表达,而是冷静地分析于海明案能够给我们的法治建设带来哪些启示,可谓独辟蹊径,值得一读。


作者简介:刑法老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


2018年8月27日晚,于海明因防卫杀死刘海龙一案,自媒体上案件视频的广泛传播,以及人们对正当防卫制度失灵的隐忧,互相作用、不断发酵,在短时间内引发了广泛关注。


舆论聚焦下的于海明案,既有具象上对于海明的个人命运的悲悯与感怀——人们担心自己也可能置身“此情此景”,不小心犯了罪!也有抽象层面对当前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隐忧与不忿——人们不得不思考,在当前语境下,谁能“精准、精确、精致”地进行正当防卫?

(斯伟江:谁能做到精准防卫?)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侦察、提前介入侦查,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并发布通告称:被害人刘海龙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后,刘海龙在追打于海明之后,持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脱落,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5刀,第一刀致左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海明其余4刀不属于致命伤、后续追砍行为并未砍中。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认为:被害人过错在先、且正在对于海明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的行凶、于海明抢刀反击属于正常反应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因此,于海明抢刀防卫致刘海龙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刻的网上,大约是一片欢呼。”易中天先生用“坦率”、“平实”、“专业”和“诚恳”来形容昆山司法机关,这说明,透过本案,公众真切地感知了司法公正。复旦大学汪明亮教授认为,“应该赋予善良人享有充分的防卫权,激活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再被压制,让民众惩恶扬善的情感能够得以实现。”所谓正义,诚如斯哉!


不过,笔者认为,本案的法律意义不应止于此:



第一,于欢案作为引起民众对正当防卫制度“广泛关注”的重要案例,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刑事指导案例93号,提炼出认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裁判要点,以指导刑事审判。本案的法律意义,可谓不亚于“于欢案”,且其结果与于欢案不同,提升为指导案例,可能会具有更大的实践意义。因此,笔者建议,在本案决定生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共同对本案进行整理,提炼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裁判要点,将其作为刑事指导案例进行正式发布,以指导司法实践,激活我国刑法中貌似“失灵”的正当防卫制度。


第二,案件事实认定,也是让公众感知司法的重要过程。司法公正可感受性的最重要来源,是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与公开性。司法结果不公,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就是负面的。但是,司法公正可感受性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则是案件事实、证据的清晰、彻底、直接的公开,证据与事实的充分展示,能够让人们感知到法律的正当程序。其实,对事实进行认定的过程,就是司法公正的第一次“抛头露面”。恰如本案,正是由于于海明案的案件事实得以充分公开,公众得以见证法律适用的“素材”,才使得本案不仅从结果上“抚慰”了大众正义的直觉,也从过程上昭示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坦率、平实、专业而诚恳!当然,对于事实认定的司法活动,也应允许质疑和挑战,而不是埋藏在暗箱中。


第三,民意中蕴含的常识、常理、常情,其中的确存在不少符合法律、法理的要素,司法机关汲取了哪些常识、理情固然重要,但司法机关“怎样”汲取这种合法、理的要素的过程,更应从昆山司法机关获取经验,向其他司法机关推广。应该进一步挖掘,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如何与民意进行互动的?案件如何得以快速、合法、合理地解决?这是一个个案,还是一种可借鉴的司法模式?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比解决一个个案更有意义。


第四,理论家并非只能、只是、只应“纸上谈兵”、“纸”点江山,而是能够真切地与司法活动进行互动,互动的方式可能是:提供解案路径、阐述法理支撑、接引民意疏导,等等。从于海明案的案发至今,短短5日之内,刑法学界、法学界的理论学家争相贡献其专业见解,不得不说,在民意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之中,扮演了良性“催化剂”的角色。借助理论家的智识贡献,司法者获取了裁断案件的可选择路径、一种司法案件“解题”的思路,在本案的解决方案上,既有“正当防卫说”,也有“过当防卫说”,甚至还有极端的“不成立防卫说”,当然,重要的是各方家之论的论据,为司法者提供了裁判说理的参考进路。另外,理论家的学说也恰如一块石头,投入民意之洋,至于溅起何种“水花”,都可以让司法者快速准确地感知民意。值得注意的是,民意具有情感性,容易放大价值选择,忽略法理、事理,出现非理性判断走向,而理论家,比司法机关更适合充当引导者、解释者的角色。借助理论家的分析,案件中的法理回归生活常理成为可能,刑法的教育功能、积极一般预防功能得以实现。


笔者希望,于海明案不应仅仅是“昙花一现”,而应集法律人共同体之力,广泛探讨、深入挖掘其中的法治资源。中国法治,有了法律人共同体的协力,相信会更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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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蒋浩天

本期编辑 ✎刘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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