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龙哥”没有展示放弃侵害的迹象——昆山警方带来正当防卫新理念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0-01

作者简介:

江湖一盏灯,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

 

世界瞩目的“昆山龙哥”案今天尘埃落地,昆山警方撤销案件,认定于海明刀砍“龙哥”属于正当防卫。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也给出检方通报,同样认定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相比之下,警方通报更为详细,对定性和理由做了阐释,说理性更强。

 

警方援引了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的规定。特殊防卫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警方认为,“龙哥”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且“龙哥”的“行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没有行凶则没有防卫,问题的关键点来了:龙哥挨刀后奔跑,还属于“行凶ing”吗?这个问题上,警方的论证只用了下面这么一句话:“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灯哥认为,警方这么一句不起眼的话,将会给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将会给绝望的人们带来希望。

    

说实话,看到2018年最高法院驳回王行龙故意杀人申诉的通知书(2018最高法刑申262号)时,我就有这样的绝望。最高法有这样一段写给申诉人的话:本案中,二被害人首先到案发现场引发争端,离开后,又持枪再次返回现场,与你殴斗,其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并不代表或证明你的行为就具有合法性。你虽然在打斗的发起过程中属于被动一方,但在被害方实施不法侵害已经有所缓解的情况下,不趁机离开现场,而是积极主动地实施报复,采取不计后果,毫无节制的手段,趁二被害人不备,持枪朝二被害人射击,致二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你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最高法院的通知书没有更多的细节,但是从有限的文字可以看出几个事实:对方持枪,且主动发起攻击,不法侵害虽然有所缓解仍然在持续。在这种情况下王行龙才开枪射杀对方的。这和“龙哥”案有很多相似之处。要是按照最高法的这个想法,于海明在抢到砍刀之后,“龙哥”的不法侵害就已经有所缓解了,这个时候于海明应该趁机离开现场。注意,要是没有舆论关注,换一个案件办理人员,完全可能将于海明拿刀后的行为描绘成“积极主动地实施报复, 采取不计后果,毫无节制的手段……致使刘海龙死亡,后果特别严重”。这是多么可怕的“可能”啊!因为最高法院说: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并不代表或证明你的行为就具有合法性。最高法院这个观点太绝对了,因为违法行为往往会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之所以说昆山警方的理念给了绝望的人以希望,因为他们没有认为于海明应该趁机离开,问题的关键是龙哥没有展示放弃侵害的迹象。对了,侵害方的行为和意图才是核心!王行龙杀人案中,二被害人向他展示了放弃侵害的迹象才是最重要的,可惜没有,侵害仍然在持续,枪仍然在对方手上。如果昆山警察调到最高法院去工作,一定不会认定王行龙应当趁机离开。

     

不过话又说回来,“龙哥”在跑,他应该如何来展示“放弃侵害的迹象”呢? 换句话说,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是不是就一定等于继续在侵害,这里实际上也有逻辑错误。放弃了侵害,可能真的是没有迹象的。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放弃侵害的迹象,而在于继续侵害的迹象。“龙哥”朝宝马车跑去,车内有电话,还可能有其他行凶的工具,这就是继续侵害的迹象。注意,迹象不是证据,迹象可以是奠定内心确信的助推剂,可以是“认定”的原始材料。要侵害人展示放弃侵害的迹象,这是对认定正当防卫提出了没有必要的过高要求,既然奔跑都不是迹象,万一侵害人不喊投降不求饶呢,岂不是更没有明显迹象了吗?

    

不管怎样,昆山“龙哥”案的处理,践行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推荐阅读

杀德国“龙哥”被判正当防卫,检察院抗诉成功

作为“自杀”的死刑与废除死刑的意义

一查到底才算彻底的正义:对刘忠林杀人案的新闻评论

投稿邮箱:qmfmbjb@sina.com

主题篇幅体例

青苗学人交流群

长按扫描二维码添加青苗微信号,加入青苗学人交流群,一同交流、分享!


本文责编 ✎蒋浩天

本期编辑 ✎ 孙  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