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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到底才算彻底的正义:对刘忠林杀人案的新闻评论

吴怡雯 青苗法鸣 2020-10-01

编者按:今天青苗推送一篇新闻评论。所谓新闻评论,是指就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和社会现象发表意见以指导实践的一种文体,具有短小精悍的特点,我们希望这篇评论能够使得广大青苗学人对刘忠林杀人案改判案的来龙去脉有着基本了解,进而关注我国的刑事冤案平反工作。青苗鼓励更多的非法学专业同学向我们来稿,进而展现自己专业魅力!


新闻报道

澎湃新闻:“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羁押25年 再审历时6年”

该案案发于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从菜地里挖出一具女尸,东辽县公安侦查后确认,该尸体的身份是一年前该村失踪的郑某某。之后,22岁的刘忠林被警方带走。

1994年7月11日,刘忠林被辽源市中院一审判处死缓。判决显示,法院认定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予从轻判处。判决书未就何种“具体情节”做出阐述。

1995年8月8日,吉林高院核准死缓判决。刘忠林及其家属坚持喊冤。

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做出(2011)吉刑监字第10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再审。

此后的4年,案件陷入沉寂,直到2016年4月25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当时,被囚禁25年多的刘忠林已刑满出狱。

开庭后的两年间,案件一直没有宣判。直到2018年4月20日上午9点,吉林高院再审改判刘忠林无罪。


刘忠林获判无罪


新闻评论

4月20日上午,吉林高院开庭再审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8年后,刘忠林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

从22岁到50岁的28年,无疑是一个人的最好年华,对刘忠林来说却有25年都遗失在高墙铁窗之中。“我对这个结果一点也不高兴,我被冤枉了28年,22岁坐牢,现在没有老婆、没有房子、没有工作。”,他受访时的平淡一句,让人心酸。谁也不愿意用自己宝贵的生命去验证“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这样一句令人五味杂陈的法谚,迟来的正义是残缺的、不完整的,是在对人造成伤害之后的补偿。这种正义就像是拔下墙上的钉子,即使在后期给予了公正,但给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改判无罪,这是蒙冤者最殷切的想望,是公权力机关迟到的道歉,但是平冤之路,改判不是终点,要一查到底才算彻底的正义。翻看相关新闻报道和再审判决书,这起冤案中暴露出种种匪夷所思的“硬伤”,甚至是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违法的蛛丝马迹,需要痛定思痛、挖根深究。


在笔者看来,刘忠林案存在下列三大问题:

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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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一审为何仅靠村民口供和刘忠林的有罪供述作出判决?


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1994年7月11日,刘忠林被辽源市中院一审判处死缓。判决显示,法院认定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予从轻判处。判决书未就何种“具体情节”做出阐述。1995年8月8日,吉林高院核准死缓判决。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本案再审判决书中提道,一审时“刘忠林的供述不稳定,在侦查阶段共有16次供述,10次承认犯罪,6次不承认犯罪,时供时翻”,此外,村民的证言“均不能证明刘忠林与郑某某被害存在关联”。“物证奇缺”“口供当家”,证据锁链不堪一击,当时的司法人员做出的一审判决实在经不起推敲,但在第二年,高院却也准死缓判决,法院的乱作为令人费解。此外,面对这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监督机关为何视若无睹、无所作为?

此外不可忽略的一点是,无论是在公安人员侦查阶段、法院开庭审理时,还是入狱后,刘忠林及其家属均坚持喊冤,但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未充分尊重刘忠林的诉讼权利,更没有人选择去认真倾听他们的辩解。


问题二

2

问题二:一审前录口供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4月20日上午再判宣判后,刘忠林的律师张宇鹏告诉记者:“对于这个结果很满意,遗憾的是没有认定刑讯逼供。”据报道,刘忠林是带伤出狱,“双手十指都没有指甲,呈现出坏死的状态”、“右脚大拇指被截肢”,他本人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到,“开始我不承认,但后来被打了。他们用竹签挑我指甲时我当场就说了,后来他们让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因为太疼了我受不了。”

若情况属实,那执法人员将涉嫌刑讯逼供。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再审判决书中写着“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若不存在刑讯逼供,那刘忠林身上的伤如何解释?若真的存在,那是否应当追究当时涉案人员的责任?笔者认为,如果不严惩相关办案人员,付出相应的代价,违法成本太低的话,此类的冤案就无法避免。


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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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再审为什么拖了6年之久?


按照新刑诉法第247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而该案在当地高院启动再审后,拖了6年未宣判,漫长的过程被媒体戏谑为“马拉松式再审”。从申诉到法院决定立案再审有多难?江西乐平案申诉人家属花了10年,陈满的父母用了16年,贵州杨明从1998年终审判死缓,申诉后到贵州高院决定再审,跨越了17年……

那么刑事申诉启动再审为何这么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说,立案再审意味着法院可能要纠正自己以往所判的错案。从人性的基本规律来看,人多是不愿公开纠正自己的错误;同理,让任何一个司法机关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是违背人性规律的。曾代理并纠正多起冤假错案的毛立新律师认为,若平反一起冤案,背后涉及盘根错节的利益,特别是目前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强调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这可能会让公检法建立起自卫机制,案子就很难平反。所以,如何降低申诉再审难度,是现阶段需要我们去思考的。


笔者的一些思考

值得肯定的是,中国的法治在进步。十八大以来,错案纠正已成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今年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其中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

纵观这几年纠正的冤案错案,主要发生在80年代90年代,基于当时畸形的政治环境,那时的司法制度不健全,基本上是疑罪从有;直到90年代末大力整治司法、规范程序,一切才开始走向正轨。但至于冤案能否杜绝这一问题还有待商榷,因为制度再完美,执行它的是人,而人在执行时就不可能只考虑法律、规则、证据和事实。

在笔者看来,要减少冤假错案,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首先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保证嫌疑人“说话”的权利。其次要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责任意识,坚持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再次要减少外力干扰,不管是权力、利益还是舆论。

我们国家刑事错案平反的通常模式是“真凶再现”和“亡者归来”,刘忠林案属于少见的“第三条道路”,虽然再审拖了6年,但他还是洗清了罪名、证明了清白,在这一点上他是幸运的。然而,每一起冤案的昭雪,不能满足于判决的作出,一查到底才算彻底的正义。司法活动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是什么造成了冤案,怎样追问责任,如何补偿蒙冤者受到的身心伤害,这些都不能含糊过去。


作者简介:

吴怡雯,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学生,新闻学专业,辅修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

吴怡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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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蒋浩天

本期编辑:B  e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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