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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无法无天,恐惧恶法囚笼

青仲平 青苗法鸣 2020-10-01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都深受“无法无天”的危害,很多制度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既受政策朝令夕改,也容易被随意解释。没有稳定的法律就无法提供稳定且长远的生活预期。想要培育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交易主体对交易预期的可视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强调了要加强立法工作,按照当时的说法是“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因此,新中国的一大批现代部门法都是在五届全国人大和六届全国人大任期间通过并实施的,其中包括沿用三十年的民法通则。


二十多年之后的2011年,官方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建成”。也就是说,涵盖当代中国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都已经较为完善。但同时,我们也毫不掩饰地认识到在执法和司法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完善,将很多被诟病的立法权限收归人大以及赋予地方相应范围的自主立法权之后,我们普遍认为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水平都提到了一个新的法治高度。同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加快了在环保、能源、安全等以往比较容易被忽视的领域的实体立法,也推动常用的民商事、刑事以及行政领域的实体法和诉讼法的修改。


在立法过程中,更注重听取意见,征求建议,公示草案的程序,也加强了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专家顾问作用,从形式上看提高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实施水准。


曾经,国家部委的一位司局级领导说过这样的话,在当代中国,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在很多时候存在冲突,立法本身是一种政治博弈的工具,如果采用“辩论制”的方式来完成一部立法,那么我们的法律将永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向多数人征求意见,那样的立法将是每个人利益的说明书,所以科学立法只能由懂立法科学的人进行。而从目前来看,科学立法更能兼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尤其是社会底层群众。


上面这段话看似是有道理的,但是其混淆了了一个前提概念,那就是什么样的立法是科学的?“科学”这一语词在此不是一个名词而是一个形容词,是对立法过程与结果的价值判断。即使我们希望更高效率地立法,更能兼顾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对于怎样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方式的产生方式本身应当是民主过程。很多时候,我们陷于探讨手段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似乎很难得出一个准确的结论,而延长我们的思考链条,回归手段的产生过程,那么最原始的过程应当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否则后面的手段运用以及结果产生的好与坏只能是碰运气了。


当无法无天的日子令人不堪回首的时候,我们急切地需要加强立法,希望方方面面都立法。但是就像中央电视台曾经就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采访一位大爷的时候,被大爷嘲训道:“现在的立法真是闲得慌,我孩子不来看我违什么法啊?我觉得三十岁了不结婚的才违法呢,该判刑。”我们过度地依赖法律规范来重整、调适社会秩序的时候,很长时间我们关注的是覆盖面的问题,而没有认真思考法律的调整对象以及更重要的是这种“白纸黑字”类型的规范将会带来什么样的不利影响,对这种不利影响的评估至少应当放在一代人的光阴里进行,也就是说不能局限于当下,而至少是二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


从吃不饱饭到全面开始吃肉之后,从消灭传染病到对抗富贵病之时,我们在法治轨道上的建设可千万不能走物质发展的老路,渴望数量到陷入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陷阱当中。



可喜的是我们在物质发展的未来思路上已经取得了基本共识,包括方向和路径。遗憾的是我们在法治文明发展的未来思路上有走入可怕囚笼的趋势。当一部分人利用“科学”的理由把握住了立法的标准,同时迎合了大众形式法治的迫切需求,将很多不合理的要求通过“法治”而固定起来。


朝令夕改虽然不好,但是恶法固化危害更大。特别是通过一个法律文本来或明或暗的修改、抵触上位法的情况更令广大法律人触目惊心。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但是我们从未考虑过新法与特别法是不是良法?如果说质量高下是能力问题,那么善恶之间则是品格问题。


“偷梁换柱”是兵法一计。但是法治大厦的建设决不允许来此一招,偷梁换柱必然带来工程的安全隐患,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豆腐渣工程始终无法长久。当不公正、不合理、不合上位法、不合自然法的规章制度被披上法治的外衣而获得正当化的时候,修改规则的成本比没有规则时要新设还要巨大。



我们现在担忧的不是没有食物,而是我们所食用的东西是不是地沟油、转基因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能促进人体健康?


最近,合宪性审查一度成为宪法行政法学者的“希望”,成为关心国家法治进程民众心中的“圣火”,再一次燃起对立法追求的新里程碑。但是合宪性审查能否切实发挥作用不论,其始终不同于违宪审查,因为合宪性审查的着力点更多聚集于预防功能,而违宪审查应当是涵盖各个方面的。


即使合宪性审查能够过滤很多恶法,那么已经获得正当化的规范该如何处理?监察法草案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因为我们发现人的基本权利被践踏本身已经很可怕了,更可怕的便是堂而皇之,有理有据。



千百年来,岳飞一直为人所崇敬和同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秦侩利用“莫须有”的罪名杀害了他。换句话说,如果秦侩将岳飞之行为引入律典,再积极调查做实证据,多次先礼后兵以聚民心,那么老百姓还会那么同情岳飞,痛恨秦侩吗?肯定有不少人嘲笑秦侩,没有掌握好法治的套路。


是故,很多人所追求的法治终究大抵不过是一个套路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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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仲平,青苗法鸣重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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