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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办理涉疫情案件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兼顾公正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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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简介: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代表。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察时局”,转载已取得受访者授权。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实习生王佳欣。

编辑:程姝雯。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由贩卖假口罩、暴力抗拒防疫检查、谎称感染病毒编造谣言等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频频进入公众视野,也引起了周光权的关注。


他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地方未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突破法律“从重”“从严”“从快”:有的地方为追求“首案”,将从立案到判决的时间缩短为3小时,还有地方中级法院在一周内就对杀害防疫人员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死刑判决。


周光权认为:“萝卜快了不洗泥”,一味追求速度可能有违司法规律。司法需要在程序中发现真相,正常的时间消耗、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必不可省,才能保证不出错或尽量少出错。此外,司法程序也不能过于追求效率,必须要考虑公正,而且要在公正和效率间取得某种平衡。


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何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对哪些刑事犯罪应“从重从严”哪些应“从快从轻”?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司法如何与之适应?全国两会期间,南都记者就此专访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



谈宽严相济:反抗明显不当公务行为的需从宽


南都:疫情爆发以来,与疫情相关的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审判带来挑战,据您观察,疫情期间主要有哪些刑事案件类型?


周光权:疫情期间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因逃避防疫检查引起的刑事案件;第二种是涉及防疫物资的诈骗案,比如防疫口罩诈骗;第三种是妨碍公务的行为,比如对检查站进行冲撞;第四类是一些“浑水摸鱼”的犯罪行为,比如冒充防疫人员到居民家中查体温实施抢劫。第五类是罕见的、恶性程度很高的犯罪,比如杀害防疫检查站工作人员。


南都:这些疫情相关的刑事案件在办理中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哪些应当“从严”?


周光权:这些刑事案件中,应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类型有所区别。


其中,应当从严处理的是第二类、第四类和第五类:防疫物资诈骗案件、“浑水摸鱼”类案件、恶性杀人案件,因为这些犯罪攻击的是人性中比较脆弱的一面,同时也会造成恶劣的后果或影响。


南都:哪些刑事案件又应“从宽”?


周光权:第一类逃避防疫检查的案件,是公众处于对疾病的恐惧,本能抗拒检查而采取的行为,这是符合人性特点的,所以这类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在判刑时要体现从宽。


第二类案件是在公务执法明显有瑕疵的情况下妨碍公务的,比如,一些地方出现了为防疫而挖断公路、把居民楼单元门封堵起来、冲入居民家中进行防疫检查的情况,公民对这些不合法的公务行为采取反抗的妨碍了公务,应该从宽处理。


还有一种情形与“妨碍公务罪”的认定有关。妨碍公务的对象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是社区志愿者、物业保安或是居委会工作人员设卡检查,而且只有这些人在场,公民因不服检查或管制与他们发生冲突时,不应认定为“妨碍公务罪”。另外,公民出于对疾病的担忧传播了虚假疫情信息,如果不是有意编造的,也尽量不入刑。


南都:疫情防控中案件应当怎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周光权:疫情期间的刑事案件发生在特殊时期,处理这些案件时,司法人员内心可能会有一种冲动。


我认为,如果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法院最后判刑还是要体现“从宽”,而不能因为是疫情期间所以“严打”,那就违背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



谈“极速”办完口罩诈骗案:办理防疫案件急于求成违背司法规律


南都:您怎么看待这次疫情期间刑事案件的办理?


周光权:据我观察,这次疫情中还是出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为了追求经办的案件是查处口罩诈骗“第一案”,刑事案件从法院立案到最后宣判不到三小时,这是我今年见到办理最快的案件。这是明显违背司法规律的,哪怕是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原判三小时也显得太急于求成。


还有地方发生了杀害防疫人员的案件,这类案件非常恶劣,应当判处死刑,但有的案件判得很快,从案发到一审判处死刑大概只用了一周左右时间。按照现有的刑事政策,这样的案件判死刑没有问题,但在刑事案件中,死刑案证据标准最高,人死不能复生,最不能出错。因此无论在中国还是国外,死刑案件的程序要求也最严格,给予被告人、辩护人辩护的机会更多。一周判死刑的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就存在一些瑕疵,而且没有展示司法的理性,没有体现对死刑案件的审慎判断。


南都:司法实践中,怎样才能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周光权:刑事案件依法处理的关键就是要建立裁判规则。


首先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政策运用是有限制的,行为本身危害不大、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定罪。


定罪的时候,还要考虑被告人有没有“期待可能性”,就是要回归常识和常理,将这样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是否合适?如果普通人处于被告人的境地,出于对自身安危的担忧或对疾病的恐惧也会做出同样反应的话,对被告人定罪就有点违反常理。


在司法实践中,还要体现出司法的理性。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行为是否正当作出评价时,不应有偏私、不受情绪左右。这种理性的标准,就是疫情期间发生的案件,疫情后再回头看,也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或出入。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也呼吁要建立裁判标准。如果没有标准,疫情期间的案件判得很重,疫情结束或常态化后判得很轻,就不公平。


南都:在疫情防控逐步进入常态化后,司法如何与之相适应?


周光权:疫情期间可能有的案件的确需要“从重从快”,比如虚构有防疫物资进行诈骗,这些犯罪不严厉打击不能达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和效果,所以“从重从快”是有道理的。


但司法有它自身的规律,必须要遵守。


首先要知道刑法定罪量刑时,规定了哪些限制性的要件,这需要司法人员逐一检验,要件不同时具备就不能给定罪;量刑上也不应过于偏轻或过于偏重。


同时,司法程序正当也很重要。司法程序要求必须耗费时间、投入人力、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这些都是省不了的,也是不应该省的。因为司法需要在程序中发现真相,在程序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然后法官公正裁判,如此才能保证不出错或尽量少出错。如果程序太快或省掉某些程序,出错几率就会大增,出错后给被告人权利带来的侵害也很大。


司法本身就是特殊的,跟行政事务或者其他一般性的劳务活动有差别。司法程序不需要过于追求效率,需要更多考虑公正,而且必须要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取得某种平衡。



谈缓刑适用:缓刑更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南都:我们关注到,您曾多次呼吁增加缓刑的适用,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周光权:当前我国的刑事案件裁判中,占绝大多数的是短期自由刑,就是判刑罪、刑期在3—5年。


短期自由刑有很多弊端,比如犯轻罪的人,在羁押期间与其他罪犯相互交流,反而引起一些犯罪技术的学习和“交叉感染”,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所以国外也是大量适用缓刑,判刑后真正到监狱服刑的是少数。但我们恰恰相反,大多数判刑后都需要羁押。


所以我认为要考虑减少审前羁押,尽量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面。另外对轻罪能够判缓刑或单处罚金的,都可以不判实刑,这样更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南都:以疫情期间为例,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缓刑?


周光权:我认为,涉及口罩诈骗、故意杀人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从严处理;但对于妨碍传染病防治、妨碍公务还有涉及到传播谣言的,可以作出相对比较轻处理的,可适用缓刑。


另外有些案件中,当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以后,大量的案件都可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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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蒋浩天

本文编辑:小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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