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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大家到底在吵什么?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编者按:随着《民法典》在5月28日的通过,我们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已成,但并不代表相应的争议就此远去。面对一波三折的民法典,我们相信,每一位关心中国法治进程的青年学人都有自己想表达的看法。即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青苗法鸣特开设“民法典专题”,欢迎各位读者就相关问题赐稿、留言。我们期待青年法律人稚嫩而有力量的声音,能够在法治建设的长河中掀起一朵小小的浪花。来稿请以Word附件的形式发至投稿邮箱:qmfmbjb@sina.com,并在邮件标题注明“《民法典》主题征稿+篇名”。



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早在2018年的两会,就有代表提出了“离婚缓冲期”的概念,甘肃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建议将发给离婚证的规定修改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设置缓冲期,要求夫妻慎重考虑,有子女的家庭缓冲期设置为三个月,无子女的家庭缓冲期设置为一个月。缓冲期满后,对符合离婚条件并仍然坚持离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019年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纳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草案公布次日,“离婚冷静期“一词便冲上新浪微博热搜,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大部分网友表示该制度多此一举,离婚后反悔了可以复婚,该制度的设立甚至侵害了婚姻自由。尽管社会舆论处于一边倒的状态,两会上该制度依旧获得了通过。最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四章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推出之后,也有学者提出了改进意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力教授表示,应当明确离婚冷静期的具体适用对象、条件及除外情 形。对于经历较长时期婚姻生活的“老夫老妻”, 真正促使双方离婚意愿形成的根本原因往往是在经年累月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对共同生活质量不满的日积月累,与对婚姻存续否定性评价共识的达成。此时夫妻离婚意愿往往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对此情形不宜适用离婚冷静期,或至少应考虑在现有离婚冷静期基础上缩短期限。而存在现实与急迫的婚姻关系存续障碍的情形的,也不应当适用“离婚冷静期”,比如说存在夫妻之间、夫妻一方存在对未成年子女或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或高度危险等情形时,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不仅不能促成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反倒会人为延迟婚 姻家庭关系中受害方通过离婚获得自救的时点,由此可能恶化受害人境遇,激化夫妻之间及家庭 成员之间的矛盾,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张力:《对离婚冷静期的冷思考》,来源:《检察日报》2020年1月22日第007版)“离婚冷静期”究竟如何适用、效果如何,还需要实践给我们答案。


二、我国离婚现状及影响

根据《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3万对,比上年增长5.2%,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70.4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6.9万对。离婚率为3.2‰,比上年增加0.2个千分点。

据民政部统计,2018年全国结婚登记1010.8万对,离婚总对数是446.1万对,离婚率是3.2‰,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书403.4万,离婚率尚在统计当中。


根据最高法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公布的2016-2017《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下简称《报告》)显示,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40%的案件原告的性别为女性,婚后2年至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关于诉讼离婚的原因,《报告》显示,77.51%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其中涉及家暴的案件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家暴方式主要以殴打、打骂和辱骂为主。

从以上数据中,我们可能无法准确得出草率离婚占总离婚数的比例,但从婚后2-7年为婚姻破裂高发期可见,闪婚闪离的夫妻不占少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表示,婚姻当事人如果在婚姻建立的时候就很草率,离婚的时候也很草率,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占到5%就不是少数。


关于离婚对家庭的影响,《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多存在各种不同因素,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排名前五。由此可见,离婚确实对未成年子女有较大影响。


三、关于离婚冷静期,

大家都在吵什么?

辩题一:离婚冷静期是否会置家暴的受害方于不利地位?

正方观点: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家暴情形,在有家庭暴力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其实是这样离婚的……》 来源:“广东普法”公众号5月31日推送文章

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在处理离婚问题之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协议离婚并不能真正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离婚后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并不鲜见。公安、法院等公权力的介入与干预,才可以真正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不受损害。


《全国人大法工委: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自愿离婚,家暴不适用》 来源:澎湃新闻 5月14日文章

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离婚冷静期”不涉及对其他人所谓的绑架》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0.5.27

针对在“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再次受到伤害该怎么办的问题,孙宪忠回应称,“离婚冷静期”内的互相伤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本来是让你冷静的,结果你反而不冷静,你就违背了立法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夫妻离婚伤害它不是冷静期带来的,而是夫妻间矛盾累积的结果,这与设立‘离婚冷静期’不矛盾。”


反方观点:离婚冷静期使被家暴者无法快速离婚,置受害者于不利地位


网友一:诉讼离婚需要诉讼成本,耗时长,被家暴者无法再等待这么长的时间。


网友二:现实生活中不乏被家暴者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另一方暴打的事实。

网友三: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应当匹配更完善的反家暴制度,但如今中国反家暴法律制度并不完善。







辩题二: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婚姻自由?

正方观点:离婚冷静期限制了婚姻自由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 来源:《新京报》2020年5月19日文章,记者王姝

“离婚冷静期”违背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让全员强制进入“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权某种意义上的背离,也是对公民理应对自我负责行为的承担义务能力所做的剥夺。…任何一种关系模式,如果只有顺畅的进入机制,没有顺畅的退出机制,都会影响人们选择进入的意愿,让人们变得谨慎。结婚也同样如此。当离婚的成本变高,变成不能说离就离,而是经历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的拷问才能离时,对于那些想要步入婚姻的人们来说,无疑增加了望而却步的可能。


反方观点:离婚冷静期没有限制婚姻自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设离婚冷静期给婚姻一个机会》来源:《环球时报》2019年12月19日第015版

在离婚率有走高趋势的情况下,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介入婚姻,为离婚设置适当的前提条件,当然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这完全不同于旧社会那种买卖或者包办婚姻中对“婚姻自由”的践踏,而恰恰是提醒每一位成年公民或社会成员什么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自由的前提是“理性”,自由的限制是“责任”;真正的自由,应该是能在理性状态下结合各种因素做出审慎判断的状态,并且不能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事实上,对离婚纠纷的统计表明,第一位的离婚原因,却是生活琐事,里面充斥着“情绪”和“任性”,恰恰缺乏真正的“自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2017级硕士生郑锡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法律反思与立法回应——以离婚冷静期制度为视角》 来源:《研究生法学》第34卷第1期

婚姻关系不同于财产法中财产利益交换关系,是具有社会伦理性的人身关系…从保护婚姻关系的持续性角度看,婚姻不能变成“随意的承诺”, 婚姻制度不仅要保障契约自由,更要维护婚姻关系的伦理性和稳定性,只需不鼓励因一时的不和而离婚。…总之,我国婚姻制度确认和保障的应是真实的、非轻率的婚姻意思 由,应当设置离婚程序以反复确认离婚意思,限制轻率离婚,最终实现对秩序和公正的维护…但如果爱情之火还未灭失,却因为一时非理性的轻率而终结一段婚姻,这样草率的离婚也是不合乎道德的,因为婚姻本质上所具有的持续性的社会属性要求其与轻率行为相区别。







辩题三:离婚冷静期能否实现其立法目的?


正方观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以降低离婚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2017级硕士生郑锡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法律反思与立法回应——以离婚冷静期制度为视角》 来源:《研究生法学》第34卷第1期

离婚冷静期制度对处于冲动期的夫妻 ,能够发挥暂时冷却的缓冲功能,可促使婚姻关系恶化的当事人重新思考离婚的合意。韩国自2005年起推行冷静期制度已有十余年 ,有社会调查研究指出,韩国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后,取消申请离婚的数量增加,最终离婚率降低,最终离婚的人数减少了大约9%,但对初始申请离婚率没有任何影响,且这种影响在远看来是一致的。我国诉讼离婚中设置冷静期的实践也表明离婚冷静期对于减少轻率型离婚确有帮助。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起在全国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指引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 3个月的冷静期。全国多地人民法院开展离婚冷静期试点,其中上海静安法院少年家事综合审判庭从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的4个月内,从 67起进入“冷静期”的离婚案件中成功挽回了27个婚姻家庭。2017年3月, 四川省安岳县法院率先推出针对轻率型离婚夫妻在诉讼离婚环节的《离婚冷静通知书》,截止记者报道时到期的10对离婚当事人中约90%未再提出离婚。因此 ,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典分编(草案)》第854条规定的登记离婚冷静期限制将有助于规避当事人因仓促决定离婚而产生的预测偏差,在未来减少轻率离婚。


反方观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无法降低离婚率

湘潭大学法学院19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杨沛霆:离婚冷静期"三思":《社会维度、法律维度与人性维度》 来源:“法律读库”公众号2020年6月3日推送文章

效用问题是反对民意普遍的"集火点",我的看法也基本与其一致——意图用离婚冷静期稳定婚姻关系、控制离婚率的做法终会落空。理由在于,婚姻的基础首先是感情,其次才是共同生活的愿望等等,用理性的制度去维持感性的爱情,无异议在安卓手机上运行ios软件,难以适配,用公权力去干涉感情取舍不仅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更会事与愿违。可预见的是,将会有许多处于感情实质破裂,但婚姻法律效力仍然存续的尴尬处境,这其中有些人可能将会继续饱受家暴折磨,有些人会接受一个自己已经不爱的人共居一室……


四、结语

“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否确实降低冲动离婚率,达到稳定社会的效果,还需要时间的证明。但从目前来看,该制度的设立似乎加剧了男性与女性的对立和年轻人对婚姻的恐惧。赵丹喵在《从离婚冷静期,看出婚姻和爱情的意义》的推文中写道,离婚冷静期再一次告诉我们婚姻这种制度,本来就不是歌颂爱情的结局,而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一种想象与创造。在男女性日益对立的今天,除了通过“离婚冷静期”来维系家庭关系,似乎也需要一些办法让男性和女性能够相互理解和体谅,减少社会戾气,促使社会更好运转。其实不论是评价某一制度的优劣,还是作出结婚或者离婚的决定,我们都应当在对事物有了充分了解后再作理性评判和决定,更不要让外界舆论影响自己的生活,毕竟自由是个人的,而不是群体施加的。


你对“离婚冷静期”和“婚姻”有什么看法,欢迎在留言区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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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金钟罩

本期编辑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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