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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老一辈民法学者们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法律的发展过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毋庸置疑的是,法律的发展与学者的贡献息息相关。在新中国民法的发展史中,产生了诸多优秀的民法学者,他们都在各自的辉煌时代,努力讲好中国的民法故事,贡献和传播中国民法的智慧。例如我们耳熟能详的“中国民法三杰”“民法四先生”等,作为中国民法学界的资深学者和学术带头人,都对我国民商法学科建设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我们已经迈入“民法典时代”,在乘美好生活浪潮前进的同时,也要牢记那些曾经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作出卓越贡献的学者,他们中有些年过古稀,有些年过耄耋,还有些已经到了鲐背之年,甚至有些已经离开人世。今天,就让小编带领大家回顾他们一生的学术贡献。



注:1、囿于小编的认知,本文仅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学者,并无排名比较之意,笔者深知还有诸多未被列举,但同样著名的老一辈民法学者,因此欢迎广大读者朋友在留言区补充。

2、本文列举的“指导过的学生”并不是完全列举,以小编所能了解到的为限,对于遗漏者,请多多包涵。



已故学者


(一)王家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简介:

王家福先生出生于1931年2月,四川南充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任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三届、第四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原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等职务。被誉为“中国法学界的一面旗帜”。


2012年9月26日,王家福先生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

2015年王家福成为2015年度CCTV法治人物候选人。

2018年11月,入选100名改革开放杰出贡献对象。

2018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王家福同志改革先锋称号,颁授改革先锋奖章,并获评"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者"。

2019年7月13日17点15分,王家福先生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


2、主要学术贡献

改革开放初期,他敏锐地发现经济改革机制中的商品经济要素及其法律需求,从纷纭的观念交锋、政策交织中窥出反映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制度生成先机,率先与同道于1979年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持召开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开启了为时7年的民法经济法大论战。其争论结果,一方面使民法经济法各安其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法治机制由民法担纲,经济法转化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之法;另一方面为法学研究主动关注改革实践、积极介入政策过程,树立了一个被以后的法学界坚持和发扬的学术范例。


改革开放以来,精准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法知识生产的要点、体系及节奏的需求,把自己的学术关注点放到实践急需的领域,并引领法学界学术资源配置方向及效益。在经济体制改革与运行机制中,产权是重要的体系结构要素和机制运行介质。在《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一书中,他对财产所有权制度进行了深度剖析和系统阐释,肯定了“国家拥有所有权、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的学说。其后,又对物权制度建设及物权法研究做出诸多引领性贡献。在债权法领域,王家福先生也是最早的知识体系建构者。他于1991年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是一部体系宏大、结构严谨、内容充实的阐释债权法理与制度的体系书,反映了当时民法学界对债法理论及制度的最新思考与见解。该书极大促进和引领了法学界法律界对债法的学习与研究,对其后我国合同法制定、侵权责任法制定等,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支撑。


同时,王家福先生是国内人权研究最早的推动者之一,在人权领域的学术贡献,主要表现在作为社会观念引导者和学术研究组织者的角色作用上。他勇于冲破陈旧观念束缚,率先组织全国性的人权研讨会,提出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概念,促使人权成为被普遍认可的理论主题;他最早组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向西方国家派出人权学者团体,宣示我国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和相关法治实践,助力我国逐渐掌握国际间人权理论与经验交流的主动性;他引导法学界展开人权法理的探讨,并主编了包括《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在内的大量人权领域专业书籍,力推人权概念在法理上的表达更加深刻丰厚,更加有机地渗入与指导人权法治实践。


最后,王家福参与民法通则、公司法、物权法等多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想,较早提出依法治国理念,对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和法学繁荣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3、代表著作

《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专利法基础》(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中国专利法》(合著),群众出版社,1987年

《合同法》(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

《现代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合著),日本法律文化社,1990年

《现代中国民法论》(主编),日本法律文化社,1991年

《民法学债权》(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


4、指导过的学生: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总编辑。

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

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民法学科带头人,《物权法评论》主编。



(二)魏振瀛

北京大学


1、简介

魏振瀛先生1933年出生,河北威县人。1950年参加工作,196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杰出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学术委员会委员、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主任、原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6年9月5日,魏振瀛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不幸逝世,享年83岁。被誉为“为中国民法典奋斗一生的学者”。


2、主要学术贡献

魏振瀛教授毕生从事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为当代中国民法学的重建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他长期致力于民事责任理论、合同、侵权、物权、人身权、法人制度等重要民法领域的研究,著述丰硕,产生了广泛、巨大的学术影响。魏振瀛教授对新时期民法学教育和教材建设,贡献至钜。他作为主要作者之一的《民法教程》出版于1983年5月,是改革开放后较早且最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之一。该书提出了民法理论上的许多根本性问题,注重本国制度的纵向比较和外国民法的横向比较,在体例上有创见,可谓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之后一边倒地踵随苏俄民法学的重大转向,是建立中国民法学体系的重要而有益的尝试,对后来的《民法通则》也有重要影响,意义深远。他主编的《疑难合同案例研究》(1992年)是国内最早的案例分析著作之一,对于开启理论与实践结合、注重法律解释与适用的民法教学和研究路径有重要贡献。他主编的教材《民法》自2000年出版至今,已修订至第6版,印数达百万册,启蒙了整整一代法律学子,也体现了他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民法理论体系,是当今最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之一。  


因应不同时期的理论和立法的需要,魏振瀛教授对于范围极其广泛的各种民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发表了大量论著,他在许多重要问题上的见解成为代表性的学说。特别是,他系统思考了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以及相关的民法典结构问题,主张将民事责任与债分离,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和与其相适应的新的请求权体系,并体现为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他认为,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是民法规范结构的基石;民事责任与债的性质不同,应当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将二者分离,这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所一直遵循的思路,民法典应当继续坚持,并在总则编、债编和侵权责任编分别作相应的规定;物权请求权应变革为侵权责任方式,并规定于侵权责任编。这是魏振瀛教授三十年间不懈思考和研究的成果,他退休后仍然笔耕不辍,直到2016年5月发表最后一篇学术论文。他的相关成果被汇集为专著《民事责任与债分离研究》,凡43万余言。魏振瀛教授的学说把民事责任理论及其与债的关系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是对民法基础理论的重大贡献,对于民法典制定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魏振瀛教授参与了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1985-1986年,魏振瀛教授与佟柔教授、王家福教授、江平教授一起,受邀担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彭真委员长提议成立的民法通则起草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并负责起草民事责任一章,为这部被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的民事基本法的制定作出了杰出贡献。这四位学者,也因此被尊称为“民法四先生”。1998年,受王汉斌副委员长的委托,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等九位学者组成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魏振瀛教授是成员之一。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自2014年重新启动以来,魏振瀛教授不顾耄耋之年,积极献言。甚至,在生命的最后三个多月,他虽然卧病在床,却仍然对民法典念兹在兹,令前去探望的故旧、学生感怀难忘。


3、代表著作

魏振瀛教授作为主要作者之一的《民法教程》出版于1983年5月,是改革开放后较早且最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之一。可谓是20世纪50年代之后一边倒地踵随苏俄民法学的重大转向,是建立中国民法学体系的重要而有益的尝试,对后来的《民法通则》也有重要影响。


此外,他主编的教材《民法》自2000年出版至今,已修订至第7版,印数达百万册,启蒙了整整一代法律学子,也体现了他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民法理论体系,不管是研究者还是法考者都非常喜欢。


4、指导过的学生:

王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申卫星: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系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兼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教学委员会委员。



(三)佟柔

中国人民大学


1、简介

佟柔先生1921年出生,辽宁北镇人,中共党员。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主编《民法原理》、《继承法教程》,合编《民法概论》。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泰斗"。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佟柔先生因病不幸于1990年9月16日凌晨3时25分在北京逝世,终年70岁。


2、主要学术贡献

佟柔教授40年致力于民法学研究和教学,他是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和民法学理论奠基人。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他潜心研究中外各主要国家民法典,逐渐形成了自成一体的中国民法理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精神指引下,他把这一开拓性研究成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民法理论公之于世。他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理论的框架,据弃了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等含糊不清的说法,他认为: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部门的划分,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法律调整对象的变化;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既不同于私法理论中的"私权关系",也不同于苏联教科书里笼统概括的那种"财产关系"。他提出"中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应该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然后,他又结合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民法典都有权利主体、所有权(物权)及债和合同三部分,认为这正是商品交换缺一不可的要求。中国现阶段是有计划商品经济,而民法的发展史启示我们,存在着商品生产、交换的社会,就必须制定与该社会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法,中国的民法体系也必须以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及债和合同制度为核心内容,否则就无法为中国商品经济服务。


佟柔教授还紧密结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在坚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提出一套关于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关系的论述,形成了系统而深刻的理论…他反对把国营企业私有化或股份化的主张,他认为:"如果国营企业都股份化了,全国其它战线上近十亿人都将成为一无所有者;全民所有制不存在了,还怎么可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不可动摇的根本制度。"


佟柔教授对经济法也进行了研究,并首先提出学科经济法理论。他认为:经济法是门学科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任务是遵循和运用各种基本法的法律手段综合调整具体的经济事务,达到一定的经济效果。此外,他对民法大量具体制度以及婚姻法,继承法和公司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都有独到的见解或论述,散见于他的著作和论文中。


3、代表著作

《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陶希晋同志负责的国家"七五"社会科学项目

《中国民法学》(佟柔教授是副主编之一)系列中的第一本,1990年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1988年重庆出版社出版

《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1985年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出版

《论国家所有权》,1987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民法讲义》(1987年),他任副主编,该书是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1989年重新修订以《中国民法教程》出版


4、指导过的学生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总编辑。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

方流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司法》起草小组成员,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中欧法学院院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特聘一级教授。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及专家,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四)谢怀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简介

谢怀栻先生出生于1919年,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2003年5月3日,谢怀栻教授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


2、主要学术贡献

谢教授为人耿直,坚持真理,1957年被划为右派,就是因为他对“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司法依据”提出的意见。1979年回到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岗位后,仍然秉性刚直、不求名、不求利、坚信科学、坚持真理,在民商法科研与教学中,不论是在民法基本理论方面,还是在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的研究方面,或推翻陈说,正本清源,或发人未闻,借古推新,发挥了法学大家的作用。先生参加了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重要立法,立论观点多被当作权威,被公认为我国民商法立法的核心专家。先生撰写的《合同法》(1983)、《票据法》(198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1990)等著作,是我国民商法研究的奠基之作,其中《票据法》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1991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先生主编的《台湾法律丛书》,对全书不但仔细筹划,而且对内容也均一一仔细审阅,甚至整章节自己重新撰写。先生培养的研究生,多人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工作的骨干甚至带头人。先生退休后,仍然笔耕不辍,多有文著发表。所著《当代国家民法典立法研究》(系列论文)对于我国民法的制定意义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2001年以来,先生身患癌症,但是多次参加国家的立法活动以及学术活动,并亲笔校对多本德国民商法译作。其中《德国民法总论》(德国卡尔·拉伦茨著)一书由多名译者完成,体例以及概念术语的使用多有不一,先生对该书的校对,基本上是在病榻旁边完成的,该书已经在去年出版。先生一生对科学孜孜追求,终生写作不辍,因此著述丰硕,自选《谢怀栻法学论文选》(2002),只是其中部分思想的精华凝结。


谢教授除从事立法和学术活动之外,还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为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谢教授对后辈学者关怀有加,不断鼓励提携,不但本所自己的学生从先生身上获得许多教益,北京甚至京外的大学的青年学者学生也有许多人得到了先生学术上的帮助。谢教授从事学术活动多年,不但被我国民商法学界和实践界公认为学术权威,而且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地法学界享有崇高的声誉。


3、代表著作

个人著作:

(1)《票据法概论》,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本书是票据法领域的经典教科书。因其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逻辑严谨等诸多优点,深受学界和实业界的厚爱,在高校选用率极高,惠泽无数学子,

(2)《现代中国合同法》,收入《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英文)第7卷。

(3)《台湾经济法》,1993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

合著:

(1)《经济法要义》,1988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2)《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1990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

(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199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五)杨振山

中国政法大学


1、简介

杨振山教授1937年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的一个贫农家庭。1952年9月至1955年7月就读于新野一中,其间于1955年6月加入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1955年9月至1958年7月就读于南阳二中。1958年9月考入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在校读书期间,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并于1960年5月受到共青团北京市委表彰。1960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7月完成学业后留校任民法教研室教师,并担任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等职务,是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科奠基人之一。1972年2月北京政法学院解散,调至北京医学院任哲学教师,1977年2月调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1979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复办,调回母校任教。杨振山教授一生耕耘于学术之圃,挥洒于教育之园,参加过多部民商事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及讨论工作,其中包括1962年至1965年全国人大法律室组织的民法典起草工作(起草所有权和合同中部分章节)和1979年至1982年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的民法典起草工作(起草所有权和损害赔偿部分章节),是新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参与者和历史见证者。

杨振山教授于2004年10月19日逝世。


2、主要学术贡献

一是提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著名学说,为我国私法的观念和司法制度的培育奠定了基础,使民法的发展获得了基础性的支撑。


二是提出了“民商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支点”的著名观点。他在充分分析了中国古代民法何以不发达的原因之后,提出了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力为基点,以行为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的体系构建所蕴含的民法精神及民法技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万法之基”的意义。


三是提出了“公司之外无国家”的原理。他认为,国家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进入企业(公司)行使权力,而不能作为一个投资者处于企业(公司)之外,此为“公司之外无国家”的真正含义。


四是提出了所有权起源及所有权实现的新理论。其目的在于割断行政机关与国有企业的脐带关系。杨振山提出:行政主体退位,民事主体就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先决条件。解决了国家进入公司的问题之后,任何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就无权代表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对国企实施指挥和控制,才能建立独立自主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企获得独立和自由的能力,即获得竞争的能力。


五是做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物权改革,物权改革的基点是还权于民”的崭新判断。


六是总结了罗马法的成就对人类的基本贡献。他充分论述罗马法传统在现在法律变革中仍起着重要作用,指出法治理念与设计是罗马法的灵魂和核心,罗马法不是以理性自然为最终目标,而是以之为原理,以在世俗社会推进法治为最终目标,做出了成功的创造。罗马人从法律权威到私法法治再到权利本位、行为自治的私法层次设计,表明他们是理想主义者,更是现实主义者和成功的行为者。罗马法中的衡平法的方法、法律具体设计中的单元化和系统化方法、救济辅助方法,建构了世俗社会的“私法帝国”,这对我国建构私法体系的努力,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3、代表著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中国政法大学函授部印,1984年。

《中国民法教程》,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十卷),1996年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

《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996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债法事典》,1994年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

《新合同法原理与适用全书》,199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六)寇志新

西北政法大学


1、简介

寇志新教授生于1930年10月1日,1950年高中毕业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1952年院系调整为北京政法学院,1954年毕业分配到中央政法干校东北分校民法教研室任教。由于先生刚正不阿、坚持真理,在反右运动中被错划为右派,被迫离开教学岗位。1979年平反后调入西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任教,曾担任教研室主任多年。从1986年起担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后又任民商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负责人。曾任西安市政协八届、九届常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西安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陕西省社科院、西安市社科院特邀研究员、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客座教授等多种社会职务。

寇志新教授2017年12月21日下午两点半辞世,享年88岁。


2、主要学术贡献

寇志新教授自50年代初从事民法学教学科研,特别是自1979年到西北政法学院从事民法学教学科研以来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民商法科研与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自1986年开始,共招收和培养了12届108名硕士研究生,这些学生如今遍布全国各地,都已成为民商法学教学科研和法律实践工作的骨干,凝聚成我国民法学界一股不可忽视的研究力量。


3、代表著作

《民法原理》(合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获1985年陕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鼓励奖)

《民法学教程》(副主编,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民法学》(主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获陕西省1991年法学学术优秀成果一等奖)等书。


4、指导过的学生

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资本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韩松: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主编,法学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六)杨大文

中国人民大学


1、简介

杨大文教授出生于1933年,江苏省常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高级顾问。

杨大文教授因病于2014年11月3日3时37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2岁。


2、主要学术贡献

杨大文教授是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从上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杨大文教授开始了作为民法学分支的婚姻家庭法学的学科建设工作。60年代初,人大民法教研室编著了第一部婚姻家庭法教材,杨大文教授是该书的主要撰稿人之一。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尚未复校,在北京大学执教的杨大文教授及其同事向刚刚复苏的法学教育献上第一部教材《婚姻法概论》,该教材经北京大学民法教研组集体讨论,由杨大文教授执笔并负责定稿工作。这部教材满足了政法院系开设婚姻家庭法课程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快速发展时期,杨大文教授对学科建设、教材建设以及研究队伍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杨大文教授主编的《婚姻法教程》(1982年出版)和《婚姻法学》(1985年出版)体系结构科学严谨,反映了当时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理论水平。杨大文教授主编的《亲属法》(1997年出版)全面更新了过去同类教材的体系结构,拓宽了研究领域和知识内容,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达到了新的高度。杨大文教授十分关注国外婚姻家庭法和相关法律的发展趋势和最新动向,注重在国际化视野下开展婚姻家庭法研究。杨大文教授勤耕不辍,著述丰富,不仅在婚姻家庭法学领域,在民法学理论、继承法学、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也有很深的造诣。


杨大文教授是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科的带头人。为了推动婚姻家庭法学科的发展,促进学术交流,杨大文教授积极投身于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创建活动,1983年成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后,长期担任学会领导职务。研究会成为婚姻法学界获取最新学术信息、凝聚学术力量、开展学术研讨、不断拓展和深化研究空间的重要机构,深受学界同仁的肯定。


3、代表著作

《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婚姻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

《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



(六)郑立

中国人民大学


1、简介

郑立教授出生于1923年,山西定襄人。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我国著名民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科的奠基人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获得民法学教授职称的女教师。郑立教授因病于2015年11月19日13时23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2岁。


郑立教授早年投身革命,也是最早致力于新中国法学教育的教授之一。1946年,郑立教授就读于北平朝阳大学司法组;1948年参加革命工作,加入了党的外围组织“民主工作先锋队”,在中共地下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学生运动;1949年3月,根据朝阳大学地下党组织的决定,到北平市委青训班受训;1949年8月,进入北平市委党训班学习并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10月,在中国政法大学担任第三部行政干事;1950年10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工作,担任民法教研室教师;1972年中国人民大学停办,按照组织决定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73年5月到1978年5月,郑立教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担任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郑立教授于1978年5月重返中国人民大学,在民法教研室任教,1983年晋升为副教授,1986年晋升为教授。


2、主要学术贡献

郑立教授是我国当代民法学理论的重要奠基人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的基础理论、债与合同的理论与实践,旁及婚姻法、经济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领域。主编或共同主编了多部重要教材和著作。其学术观点在法学界、法律界产生了广泛影响。郑立教授在民商法领域取得的诸多学术研究成果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宝贵财富。


郑立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科教学体系建设的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郑立教授在讲授民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较早开设债和合同法课程,形成了相应的教学体系,成为法学院民法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郑立教授指导硕士研究生,参加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教书育人,桃李满天下。郑立教授在民法教学研究领域耕耘近50年,培养的学生遍布海内外,许多学生已成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及司法实务部门的骨干。郑立教授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科的教学体系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郑立教授是我国民事立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郑立教授1954年参加了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80年参加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起草工作,1986年参加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为国家重要民事法律制定和司法解释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


3、代表著作

郑立教授担任共同主编的《民法概论》(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版的第一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教材,1985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1987年获得国家教委法学教材二等奖;1998年获得司法部优秀教材奖。

郑立教授主编的《民法通则概论》(1986年红旗出版社)是阐释民法通则的重要学术专著。

郑立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全国高校自学考试教材,1994年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是一部影响至深的民法学教材,1994年获得北京大学出版社建社15周年教材建设成果奖。

共同主编的《企业法通论》(1993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奠定现代企业法结构的代表性著作。


70岁以上仍健在的学者


(一)金平:98岁

西南政法大学


1、简介

金平先生出生于1922年,安徽金寨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法学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从1954年起,先后三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起草工作,是我国唯一健在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专家组成员,为《民法通则》的制定与传播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新中国民法学界素有"北佟柔,南金平"之美誉,其中"南金平"便是指金平教授,"北佟柔"是指中国人民大学资深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佟柔先生。

2012年9月金平教授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被誉为“当代民法史的活化石”。


2、主要学术贡献

认为民法直接产生于商品经济又直接服务于商品经济,因此,它所调整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平等属性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样来确定民法调整的范围,既维护了民法自身体系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完整性,又能与其他部门法划清界限,并保持协调一致。


主张我国及早制定颁布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中表现,具有较强的相对稳定性。有了民法典,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反复实践,其内容逐渐为人民所熟知掌握,成为人民自觉遵守的准则。因此,它不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法律武器,同时也是国家对人民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教材,对提高人民法律意识和素质具有重要作用。现我国市场经济已有了良好基础,已具备了制定和颁布民法典的条件,希望全国人大及早完成这一历史使命。


认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在我国法制体系中,应建立完整的物权制度。过去由于受左的影响,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方面,片面强调所有权,而忽视他物仅的作用,这是一促偏向。所有权不是一促孤立的权利,必须有多种他物权的配置,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今后必须在重视所有权的研究和立法的同时,加强对他物权的研究和立法,以利商品经济的发展。


认为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过半个多世纪的营运和发展,早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并在人民心目中树立了崇高的信念,加之,我国是一个土地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家不掌握必要的生产资料,就很难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的宏观控制,结果必将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混乱和倒退。因此,尽管在全民所有制经济管理体制中存在许多弊端,但绝不能因噎废食,轻率地改变或放弃全民所有制。为了革除管得过多过死的弊端,可以将部分国营企业转为民营或私营。


认为在国营企业里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是搞活国营企业的有效途径,但要真正实行两权分离,必须把经营权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下来,直接交给企业,真正能成为企业所享有。否则将会使经营权成为一种抽象的、可以被企业主管部门或领导机关任意塑造的权利,时大时小,时放时收,层层扣留。这样,企业就不可能真正享有经营权,两权分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财富都掌握在国家或集体组织手中,成为公有财产,而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条件下,人们一般尚难做到象爱护个人财产那样爱护公有财产,这就使公有财产,特别是国家财产更易遭到侵害和破坏。因此,为了使公有财产,特别是国家财产免遭侵害和破坏,必须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和严厉的制裁手段,加强对它的保护。


3、代表著作

《民法原理》(副主编,1983年版,获国家教委1988年优秀教材一等奖)

《民法通则教程》(主编,1987年版)

《民法学教程》(主编,1988年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研究》(主编,1994年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4、指导过的学生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首席大法官。

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所(教研室)主任,《民法学》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二)赵中孚:91岁

中国人民大学


1、简介

赵中孚先生出生于1929年7月24日,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建立,入人大本科、研究生班学习,同年留校任教于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1986年至1998年,担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发给“优秀导师荣誉证书”。1999年,推荐指导的论文被评为首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当年唯一获奖法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授予“资深教授德育奖”。2001年7月1日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授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发展贡献奖”。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校庆60年颁发“法学教育发展贡献奖”,同年北京市法学会授予“首都法学研究突出贡献纪念奖”。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主要学术贡献

曾讲授民法基础、中国民法、民事政策与法律、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破产法、民事法律制度、婚姻法、知识产权、民法总则、所有权、债与合同制度、保险法等课程。


著有《民法概论》(主编之一兼主要撰写人)、《民法原理》(副主编之一兼主要编写人)和参与编写的《中国民法教程》、《民法通则要论》等书,参加了《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1984年修订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等书的撰写。发表的论文有《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特色》、《企业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浅析人身保险合同》、《企业破产法的制订及其基本内容》、《社会主义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与实施》(国际学术会议宣读)和合写的《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理论探讨》、《十年来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等。


截止目前,他已经培养了40多位硕士,18位博士,还有20位博士在读。他的学生大多做了老师,有的已经成为博导,成为民法学领域的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3、代表著作

《民法概论》(共同主编、获国家教委全国法学优秀教材二等奖)

《民法原理》(第1版)(副主编、1987年获国家教委全国法学优秀教材一等奖、1988年获司法部全国法学优秀教材奖)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共同主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民法卷》(1992—1998年各卷)(共同主编)

《民商法理论研究》(第一、二辑)(主编)

《民事立法评介》(主编)

《商法总论》(第一版至第四版)(主编、2003年、2009年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律问题研究》(主编、全国社科重点项目)


4、指导过的学生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三)江平:90岁

中国政法大学


1、简介

江平先生出生于1930年12月,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

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被誉为“中国民法教父”。


2、主要学术贡献

起草《民法通则》:

1985年当年,"民法四先生"完成了《民法通则》草案第一稿,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次年4月,《民法通则》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


《民法通则》被誉为中国版的"人权宣言",如同改革之初法制上的一声春雷。它的"中国特色"也很引人注意,"一个法律叫'通则',不光在国内,在国际上都是少有的。拿出去,'通则'怎么翻译?翻译成'基本原则'的也有,翻译成别的也有。不管怎么说,我当时想,《民法通则》拿出来不要让世界看笑话。"老人呵呵一笑。


这部法律在起草时争议很大,最大的辩难来自于坚持搞民法典的专家。其实民法典的工作一直没有停歇,2002年12月23日,民法典终于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起草小组负责人仍是江平。


起草《行政诉讼法》:

1987年,正值《民法通则》实施一周年之际,中央六部委联合召开了一个庆祝座谈会。会上,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陶希晋说,国民党当政的时候有六法全书,我们的法律也要体系化。现在我们刑法、民法、刑诉、民诉都有了,就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了。以后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与会者当时就请陶老找专家主持这项工作。后来媒体报道说,陶希晋马上点出了一个名字:江平。


开始法学专家们从大处着眼,想搞一个《行政法大纲》,但后来发现走这条路很难,外交、军事等等领域都涉及到行政权力,要厘清这些非一日之功。"当时想到,在国际上,行政诉讼是个很重要的领域。比如德国,'民告官'的胜诉率已经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以上。这个事实鼓励了我们。"江老说。他们借鉴了国际经验,决定先起草一部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从1988年开始,《行政诉讼法》成为"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主攻目标。


这部法律1990年开始实施,距今已近二十年。这当中,有无数来自实践的宝贵经验,不断拓展着它的内涵。就比如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例,报道结尾写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类"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较小。为此,静安区政府日前颁布了《静安区行政机关领导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其中规定,涉案的行政机关领导须出庭应诉。


如江老所言,这部"民告官"之法,要经历实践考验,也要在实践中获得力量。


修订宪法:

2003年春,党的十六大刚刚闭幕。一个小范围的高层专家会议在北京举行,江平被邀请参加会议,再次讨论修宪问题。


会上,他表达了这样几点意见:


第一条非常大胆:宪法不要常修改。应该是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才能考虑宪法修订。如果不是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那么至少要更强调公民权益的保护,这样才更有意义。


第二条也很敏感:保障人权应该是宪法核心思想之一,修订宪法应该更好、更充分地体现这个核心。


第三条一反惯例:程序上最好由全国人大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修改稿。由执政党拿出宪法修改草案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通过不是不可以,只是显得立法机关比较被动。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本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认真阅读宪法中被修改的一些条款,隐隐可见江平所坚持的理念在字里行间闪烁。


起草《物权法》:

《物权法》在中国立法史上创造了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记录。查找2005―2007年的报道,可以看到各种质疑《物权法》的问题――"如何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江平都曾一一公开解答。他多次强调《物权法》的意义:"它的基本精神就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过去我们没有一部比较完整和系统的财产法律,《物权法》将填补这一空缺。在思想上,《物权法》还体现了两个方面的现代思维,即市场需求的思维和与国际接轨的思维。"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千呼万唤的《物权法》终于高票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和以往江平组织起草的法律一样,这部法律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印证,并体现着江平所坚持的民主、法治、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念。


3、代表著作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

《罗马法教程》(合著)

《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独著)

《民法教程》(合著)

《公司法教程》(《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著)

《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

《中国采矿研究》(主编)

《中国司法大辞典》(主编)

《商法全书》(主编)


4、指导过的学生

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

申卫星: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系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兼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教学委员会委员。

于海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教育部"长江学者",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商法学会副秘书长,法大评论执行主编。



(四)余能斌:82岁

武汉大学


1、简介

余能斌先生出生于1938年,湖北黄梅人。1964年毕业于原湖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法学分会主席,武汉大学校长法律顾问,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曾任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律学系民法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顾问、湖北省科协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主要学术贡献

余能斌教授特别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专业理论去研究探讨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先后承担国家(含社科院、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十余项。他素以严谨求实敢于创新的治学风范而著称,在实事求是、审慎思考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形成了自己系统的学术观点。三十余年来,他一直默默坚持在科研教学第一线辛勤耕耘,不仅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培养出近百名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而且曾参加过《民法草案》(1--4稿)、《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教育法》等十余部国家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或修改讨论工作,并经常为学校和社会各界答疑解难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从而为加强民主与法制、实现依法治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赢得学校广大师生和社会的信赖与赞誉,曾获武汉大学"特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光荣称号。余能斌教授还被选载入《世界名人录(中国卷)》和《中国专家大辞典》。


3、代表著作

《民法学》,200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现代民法学》,1995年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企业债的法律对策》,199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五)王泽鉴:82岁

台湾大学


1、简介

王泽鉴先生出生于1938年6月2日 ,台湾台北人。台湾司法院大法官,成功高中毕业,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硕士。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承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196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随后王泽鉴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此外王泽鉴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并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王泽鉴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被誉为“海峡两岸当代民法第一人”。


2、主要学术贡献

王泽鉴著作等身,其中《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堪称经典,在台湾法学界向有"天龙八部"之称,为法律系学生必备民法教材。 其余各书亦十分有可观之处,主要包括"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民法总则"、"债之发生"、"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通则及所有权)"、"民法物权(占有)"等,亦广为各校法律系教师指定为教材。其自Larenz引进之"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思考解题模式,已成为台湾民法学界之主流。然王泽鉴于著作中经常表现出不拘泥于法律之技术性规定、重视价值权衡及判断之精神,经常引述"法之极,恶之极",勉励学生勿成为仅知法条技术操作之法匠。


3、代表著作

《人格权法》:系采法释义学、比较法及案例研究的方法,阐述人格价值理念,建构人格权法的规范体系,研讨现行法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以及探寻人格权法的发展方向。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王泽鉴教授在1/4世纪的时间里,精心研究民法理论和判例的学术论文汇集,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民法的发展。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

《民法概要》:系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参考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

《民法总则》: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不当得利》:旨在整理分析判例学说,建构不当得利法的理论体系。

《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法为研究对象,分别就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体系、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比较、论述,并贯穿了比较法学、案例法学的精髓。

《民法物权》: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


4、指导过的学生

黄茂荣: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华盛顿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台湾大学法学院终身特聘教授。

詹森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专职教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陈聪富:台湾大学傅斯年纪念讲座讲授、台湾大学特聘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蔡万才法学讲座讲授、台湾大学科际整合法律研究所合聘教授



(六)梁慧星:76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简介

梁慧星老师出生于1944年1月16日,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现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特聘教授、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


2、主要学术贡献

作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领航者之一,梁慧星先生参与了多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他曾担任《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


3、代表著作

《物权法(第5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07-6-1版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2006-1-8版

《物权法(第3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2005-9-1版

《民法总论(第2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2004-9-1版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44),2003-9-1版

《梁慧星文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精萃),2003-10-1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2003-5-1版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2002-7-15版

《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1998-2-1版

《反垄断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1996-2-1版


4、指导过的学生

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

韩世远: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

王闯:历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经济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高级法官。现任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一级高级法官。

张民安: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首席法律顾问和首席评论员。

董学立:曾任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繁荣工程教授。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室主任。2017年3月1日,谢鸿飞被评为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于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七)李开国:76岁

西南政法大学


1、简介

李开国教授出生于1944年3月 7日,四川华蓥市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5年9月至1986年9月赴苏联白俄罗斯大学留学一年。李开国教授现为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批准的重庆市首届学术技术带头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重庆市重点学科)负责人、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民商法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和民商法博士生导师组组长、校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委员。


2、主要学术贡献

李开国教授在民法基本理论、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领域及我国民法法典化、企业产权制度、金融体制改革与立法、民法的适用等问题的研究上,都做出了重大理论贡献。他率先提出了企业两权分离的观点,率先对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做出了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在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他对有关草案的分析研究,也都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立法参考价值。迄今为止,李开国教授已出版学术著作20部(其中专著4部、教材12部、辞书及适用大全类著作4部),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获部省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三等奖3项、中国法学会优秀民法论文一等奖一项、全国优秀教材一等奖1项。


3、代表著作:

《经营权论》(合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研究》(陆云、金平主编,本人和卓泽渊副主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

《民法基本问题研究一民法观念更新、制度完善及适用问题的若干思考》(个人专著),1998年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民法总则研究》(个人专著)


4、指导过的学生

侯国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研究员,重庆律师学院主讲教师。

刘云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重庆市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中国不动产法研究》主编。



(八)张玉敏:74岁

西南政法大学


1、简介

张玉敏教授出生于1946年,197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支援三线建设到贵州省纳雍县工作,先后任公安局副局长、法院副院长。1983年调西南政法学院任教,现在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副主任。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教育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专家。2006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专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骨干研究人员,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立法评析"的研究工作。


2、主要学术贡献

知识产权法领域: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在《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文中对知识产权给出如下定义:“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撰写《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辨析》一文,指出没有笼统的适用于一切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应针对不同的责任形式。深入地论证了停止侵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该领域的研究中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关于商标保护原则。针对我国商标保护实践中的问题,认为,我国商标法应当坚持注册取得制度,同时从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和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两方面限制注册取得制度的消极影响,优化商标确权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提出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应当确立权利丧失原则。在《论商标法上的权利丧失原则》(2003年)中,对该原则的内涵、理论基础及其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适用作了初步研究。该理论对于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平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物权法领域:

在国内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众口一词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未经登记无效的情况下,发表论文《试论产权转移登记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1990年)、《论不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兼驳登记有效条件说》(1992年),对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提出批评。指出登记有效条件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登记的条件,交付房屋并协同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是出卖人的义务,以登记作为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是颠倒因果,从根本上否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纵容甚至鼓励狡诈之徒随意撕毁合同,使诚实的当事人成为背信行为的牺牲品,严重破坏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法律的尊严。


债法领域:

《论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完善》(1999年)指出,《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对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将不可分债权和共同债权错误地当作连带债权处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合同法第90条将这一错误进一步法律化。文章对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比较,指出连带债权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在经济生活中极少发生,实践中被当作连带债权处理的法律关系,基本上属于不可分债权或者共同债权。建议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对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作出规定,并在物权法共有部分规定,本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准用于其他财产权,为共同债权提供法律依据。


3、代表著作

《走过法律》,200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继承法律制度研究》,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民法》,2007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继承法教程》,199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九)郭明瑞:73岁

山东大学


1、简介

郭明瑞教授出生于1947年,山东招远人,民法学家。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一级教授,山东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烟台大学法学院荣誉院长。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77级),后留校任教。1985年到烟台大学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副主任、主任、校长、党委副书记等职。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讲授民法学、继承法学、经济合同法学、票据法学等课程。著有《民法基本知识》等。


2、主要学术贡献

代表观点有:

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必须由民法调整,民法不仅调整消费领域商品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生产领域的商品经济关系。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民法与资本主义民法有本质区别,但这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已不能由民法调整、不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


认为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又是植根于社会的经济生活,并非可以随意创制或者取消。权利是主体利用各种财富满足个人和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其中心内容是利益,它是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结合点。离开主体的个体利益,或者离开社会利益,都无法理解权利的实质。


认为经营权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物权,它在民事流转领域视同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同等的职能,应当承认企业经营权是其独立参与商品经济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企业经营权与国家所有权并不相互排斥,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但其财产归国家所有。对于企业法人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应有一定的限制。认为不仅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而且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的财产也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问题。


认为诉讼时效的效力应从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面考虑。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权利不丧失,只是其效力减弱;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消灭,但其义务仍存在。


3、代表著作

著有《民法基本知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获山东省教育厅1987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

《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获烟台市1989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等书。

合著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获北京市中青年优秀成果奖)

《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会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首批项目,获山东省教委1992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

《企业管理法律制度》(任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版,山东省教委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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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张睿哲

本期编辑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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