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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租客是否可以带男朋友在出租房同居?

青苗法鸣 2022-10-02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猎卷 Author 猎卷


编者按:女租客是否可以带男朋友在出租房同居?初次看到这个问题,人们总是倾向于自发地给出一个答案。然而,严谨的德国法律人却充分考虑了司法三段论以及解释技术的运用。通过目的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历史解释可以还原案件背后的真实法理,探寻法律文本的规范意旨,这对我们的民法学研究也颇有益处。


文章来源:本文来源于公众号“猎卷”,转载已获平台授权。



这个别扭的问题,出自德国人的一个教学案例,也是一个真实的案例(BGH NJW 2004,56)。案情是这样的:


女租客M与S先生坠入爱河。在二人相恋三个月后,M想将S带到她租住的公寓并与其长期共同生活。依据《德国民法典》第540条第1款第1句规定,将S带入公寓住是否需要出租人V的同意?


若一部法律的通过与适用处于同一立法周期,则当前立法者与法律之间的合法性关联清晰可见。然而,今天(在德国)适用的巨大部分法律源于更早的立法周期,其中的部分源自其他的政府和政体。但只要今天的立法者认为并不存在废除或修改这些法律的理由,则其继续有效。


下面我们来看看本文最开始的拿着案例中,德国学者如何解释法律:《德国民法典》第540条第1款第1句规定,非经出租人许可,承租人无权将租赁物交给第三人使用,尤其无权将租赁物转租。


解释的目标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我们通过解释追求何种目标。按照主观理论,解释的目标所涉及的是查明立法者的意志。反之,客观理论的支持者则想独立于立法者的观念来探索法律的意志。尽管立法者的意志很重要,但是仅仅限于它在法律中得到表达时。下面以适用时点的主观理论为基础。


解释的准据


对于解释,应援引条款的语义、体系、产生历史以及意旨与目的。


(a)语义

“第三人”这一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不同的地方被用于不同的情境中(比如第123条、第822条),该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没有统一的概念。


前述《德国民法典》第540条意义上的“第三人”可能是指所有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人,但也可能是意指与承租人不具有密切个人关系的人。那么,接着还需要澄清的是,这种关系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性质。因此,该规定的语义是不明确的。


(b)体系

(aa)司法判例以合宪性解释的路径从《德国基本法》第6条推导出,至少近亲属不是《德国民法典》第540条意义上的第三人。但是还没有回答非婚同居伴侣是否也是第三人的问题。

(bb)与《德国民法典》第563条进行对比的结果可能反对将同性生活伴侣归为第三人。在承租人死亡时,该条赋予了同性生活伴侣与配偶相同的加入租赁合同的权利,也就是将配偶和同性生活伴侣等同视之。不过《德国民法典》第563条的前提条件是该同性伴侣已经与承租人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德国民法典》第540条与第563条的利益状况之间是没有可比性的。


换言之,体系也没有对该解释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


(c)产生历史

(aa)从《德国民法典》生效到租赁法改革前,对于非婚生共同体的社会观念已经发生了改变。这可能表明,在2001年新《德国民法典》第540条新版条文生效时,立法者希望在整个租赁法中将非婚生活伴侣与配偶同等对待。

(bb)然而,立法者却在政府草案的立法说明中明确,承租人为了“形成或延续一个持续的家计而让其生活伴侣加入”需要出租人的同意(BT-Drs.14/4553,49)。


狭义的产生历史也就表明,S是《德国民法典》第540条意义上的第三人。


(d)规范的意旨与目的

《德国民法典》第540条的目的是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因此,原则上任何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的人都是“第三人”。


(e)总结论

非婚生活伴侣是《德国民法典》第540条意义上的第三人。换言之,对于让S长期住进其伴侣,即承租人M的公寓,M需要出租人V的同意。实际上,对于此类案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肯定承租人享有依据《德国民法典》第55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出租人作出同意的权利。因此,承租人在结果上得到了足够的保护。(《德国民法典》第553条第1款规定:“使用租赁合同订立后,发生承租人将住房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使用的正当利益的,可以为此而向出租人请求许可。住房会被过度占用的重大原因存在于该第三人自身,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合理地期待出租人将住房交给该第三人使用的,不适用前句的规定。”


以上选自德国的一则解题案例的示范答案。


此类答题,并不是对整个案件进行鉴定式案例分析,而是针对一个条文规定所进行的解释。在案例解答中,解释问题出现在特定的地方。例如聚会案。在一次聚会上,大学生S在向客人解释人类的问题时手舞足蹈。他的烟头烫焦了K同学的丝绸衬衣(现价值50欧元)。衬衣不能修复了。为此,K向S主张50欧元。



该案十分简单,人们倾向于自发地给出一个答案。然而,严谨的德国法律人却将相关考虑分解为几个思维步骤:


01 / 明确案件问题(具体的法律后果)

02 / 寻找一项具有相应法律后果的规范(抽象的法律后果)

03 / 加工构成要件,将其分解为要素

04 / 解释法律

05 / 将案件事实涵摄到规范的要素之下

06 / 回答案件的问题


以上就是所谓的司法三段论。其中一项十分核心的技艺是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这项核心的技艺,至少包含如下的一些知识点。每一项都需要专门的学习与训练。

1---案例问题

2---搜寻相关的法律规范

   (法律后果部分)

3---在几个可以考虑的法律规范之间,排除被排斥的法律规范(排他性竞合)

4---在剩余的法律规范中,对某一个法律规范进行全面考察

5---审查规范的有效性

6---对法条中包含的要素加以结构化

7---对与本案相关的可疑要件进行解释:

(1)先确定一个解释目标,即主观的或客观的或折中的理论,考虑运用所有的解释准据得出的结论。

(2)按照解释准据检查有疑问的要素。

 (a)语义

(aa)专业语言上的语义;

(bb)日常语言中的语义具有辅助性;

(cc)在每一个案件中:目的解释。

(b)体系

(aa)外在体系;

(bb)内在体系;

特殊问题:合位阶性解释。

(c)产生历史

(aa)前史;

(bb)狭义上的产生历史;

(cc)发展史。

(d)意旨与目的

(aa)具体的规范目的;

(bb)抽象的规范目的;

(cc)在不同的规范目的之间进行权衡。

(e)针对(a)—(b)得出的总结论:将法律适用于案件(涵摄)。

(3)检查其他相关规范(过程同(2))。

(4)检查累积性竞合。

8---总结论

如果解释的结论不令人满意,则

(5)检查法律续造,比如类推

(a)宪法上的前提

(b)方法论上的前提:

——漏洞的确认

——漏洞的填补



若通过解释得出法律中存在漏洞,则该漏洞可能根据作为多个法律规定基础的法律原则被填补,多个法律规定得到相应适用(类推适用)。例如,所有权被侵害时,所有权人有不作为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姓名权(《德国民法典》第12条)及占有(《德国民法典》第719条)面临侵害时同样如此。但是其他权利或是法益受到侵害时,则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上述三个法律原则是,当这些权利被侵害之时,权利人有防御请求权。因而,上述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没有明确法律基础的其他情形中,例如通过在记者会上的不实陈述侵害一般人格权、通过计划中的违法罢工侵害已设立或者已运行的企业。


将类推使用的规范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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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法律问题

3)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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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共产党百年的法治建设史

6) 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法治发展

7) 以骑手为例的新型劳务(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8) 离婚冷静期适用的理论与实务分析


本文责编 ✎ 清风

本期编辑 ✎ 小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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