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明星行程:除侵犯隐私权外或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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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通过,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也不断提升。本文作者从肖战行踪轨迹被曝光事件入手,分析了明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问题。该文角度新颖,值得一读。
作者简介
戴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9级刑法学硕士生,入选华政首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明珠计划”)、第十届华政法律学院十佳标兵之“科研标兵”。
柴雪映,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20级刑事法律实务硕士。
据《北京商报》报道,某知名连锁品牌火锅店在社交平台通过其官方账号,曝光肖战与《如梦之梦》剧组成员正在店内举办庆功宴,发文中不仅通过文字提示就餐人员,还配上庆功宴花墙图明确就餐地点,引发大规模围观拥堵。该火锅店发文致歉,表示原本无意打扰艺人私人活动,并在就餐完毕后将肖战一行安全送离。
一、行踪轨迹属于被保护的个人信息
202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对此,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民个人信息解释》)中已经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过详细的解释,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火锅店在官方账号中曝光肖战一行行程的行为,使公众极易识别出肖战所在位置以及所从事活动,而普通的就餐行程是明星生活中相当隐私内容,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所以肖战的就餐行程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行踪轨迹”。火锅店通过受众庞大的媒体平台发布具体到就餐明星姓名和位置的宣传信息,也应被认定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明星个人信息也有隐私权
有人觉得明星本来就经常出现在社会大众目光中,甚至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寻求关注,其职业性质本就需要获得热度和流量。对于这种特殊职业的个人信息,为什么也要保护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基本权利——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将“个人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并且明确将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界定为侵犯隐私权行为。公民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三个方面,即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空间。
虽然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他们的隐私能满足受众好奇心,其部分隐私的曝光也为明星增加了知名度、获取了商业利益。但作为合法的公民,隐私权是法律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公民均平等享有该项权利,任何公民的隐私均受法律保护,这已是社会共识。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在量级增长的速度下,呈现出网状传播态势,其影响力被无限放大。过去就曾出现多起涉及明星肖像和通信隐私的诉讼明星,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被过多地滥用,明星的私人行程的机票信息、住宅信息、甚至身份证号码都被个人或组织以其非自愿的不同形式曝光,流量变现的同时,也极大侵害了娱乐明星作为正常社会成员生活的权利和隐私,故在娱乐明星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时,应尊重其隐私权的存在,否则会激化明星同新媒介载体之间的矛盾,甚至引起公众对明星占用公共舆论空间的质疑,最终影响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进程。
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让渡
明星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角色,他们应当在具有公共性关注的内容上让渡隐私权,这符合新闻自由的原则,也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但是明星不会也不该让渡纯粹私人的内容,即明星的隐私权让渡不是没有边界的,“被动曝光”典型存在侵权的可能。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让渡于公众的知情权,这是由公众人物身份的特殊性与公众知情权相互冲突从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妥协”,但是随着传播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受众获取信息能力的增强,在很多情况下,来自媒体的简单爆料并不能满足大众想获取的全部信息,他们会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来进行个人意见的传播。新媒体已经成为大众获取一般新闻信息的主要渠道,虽然大多数人对信息的处理方式依旧还是看完就遗忘,但是对信息进行加工和二次传播的便捷性,让此次事件在不断发酵中成几何级传播散布开来。公众的好奇心、新媒体使用的和便捷性信息传播的快速性,成为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的现实压力。
四、隐私权的侵犯或触犯刑事法律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解释》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就作了进一步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属于情节严重范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范围。因此火锅店通过受众数量庞大的新媒体平台发布明星个人行程,就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提供行踪轨迹信息,如被他人用于犯罪,就属于“情节严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因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第1款、第2款将出售与提供行为并列表述。有观点认为,所谓的出售,是指以获得对价为目的的提供行为;提供,是指不以获得对价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出售与提供两者是并列关系。该观点值得肯定的地方在于其认为出售亦是一种提供行为,但对于提供须具有不以获得对价的目的的看法,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从语义上分析,“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提供”是指不应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而予以提供的行为。易言之,提供并非指不以获得对价为目的的提供行为,立法上对其主观目的并无限制。
因此,火锅店通过官方账号向公众提供肖战的私人行程这一行为,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在判断其是否符合侵犯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时,也并不因为其不具有通过提供明星个人信息获利的目的,而排除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成立。
五、明星隐私权保护需要社会合力
(一)市场主体需理性对待明星隐私的市场价值
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我国市场经营主体尚未意识到明星隐私与利用明星私人信息进行品牌流量营销之间的界限,关于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明星隐私权侵犯的法律责任缺乏清晰认知,出现明星隐私权不断受到侵犯的现象。但明星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因为主体的社会属性而不可能完全由其自己决定公开与否,或者说不可能完全处于保密状态。所以,对于明星隐私权的保护,首先应当是掌握明星隐私信息的主体对其予以保护,严格遵循同意原则的限制,即当明星所进行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其个人隐私应当遵循娱乐明星本人意愿决定是否予以曝光,如住宅信息、住宅状况、私人非工作行程等。
(二)传媒公司法务人员增强维权力度
在新媒体时代下,对于明星个人信息的保护较为薄弱,主要是公众人物缺乏对隐私侵权寻求法律保障的意识,而传媒公司及工作室所聘请的法务人员是非常重要的隐私权保护力量。传媒公司在告知明星工作信息公开范畴的同时,也要提醒其关注个人信息的保护,划分个人生活信息与工作信息的界限。在面临隐私权侵权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有必要时也可提起诉讼。
(三)提高明星信息获得人群的自身素养
作为明星隐私信息的受众,同样需要提升自身的素质,培养健康合法的信息使用观念。随着“使用与满足”的知情权理论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可,受众的地位逐渐上升,因此媒体对受众兴趣制高点的竞争日益激烈,受众的窥私心理日益强烈,明星隐私信息获得主体越发不顾后果。因此,受众不仅需要合理处理窥私心理,还要在知悉明星隐私内容后保持冷静。
参考文献:
[1]付晨璐:《浅析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以李小璐夜宿门事件为例》,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媒介伦理案例库,2020年10月8日。
[2]贺天洋.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5.
[3]王飔濛.明星隐私权与受众知情权的博弈[J].传媒观察,2017(01):43-45.
青苗法鸣向全体青年学人进行长期征稿和专题征稿
一、长期征稿:
主要推送法学、文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术类、思想类稿件,体裁不限,论文、时评、书评、影评、案例分析、译文等皆可。
以来稿质量为采用之标准,欢迎篇幅适中、论证详实、观点独到的稿件,来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不对作者身份做要求,鼓励本科生练笔发声、交流进步。
为规范用稿,提高编辑质量和效率,来稿请以Word文档通过附件发至投稿邮箱:qmfmbjb@163.com,并在邮件标题注明“投稿青苗法鸣”,邮件正文中附上150字内的作者简介(内容不限,需包含作者姓名等基本信息,亦可附上照片)。对于所收稿件,我们会尽快安排评审,并在3天内回复审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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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务必在来信标题中注明“专题征稿+主题”。专题征稿期限为: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30日,超出期限范围内的投稿仍然可收录,但不享受基础稿酬提高的福利。
本次专题征稿聚焦的选题有:
1.“集资”“打投”有关纠纷及法律问题;
2. 疫情防控中涉及的刑法问题分析;
3. 中美贸易战与国际法;
4. 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分析;
5.娱乐圈名誉权纠纷相关问题及反思;
6.洗钱相关法律问题;
7.运动员的就业保障问题;
8.个人破产法问题研究;
9.裁员与劳动争议;
10.劣迹明星的规制问题;
11.监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研究;
12. 校外办学的法律规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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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Zorro
本期编辑 ✎ A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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