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赠书|德国公法煌煌巨著:《德国公法史》全新修订版震撼来袭!

青苗法鸣 2023-09-28

14年后再度重新修订!全景展现19世纪以来波澜壮阔的德国公法百年历史,回顾政制艰难转型与蜕变的历程。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长、国际巴尔赞奖与莱布尼茨奖获得者米歇尔·施托莱斯教授代表巨作!


书名:德国公法史

副标题:国家法学说与行政学(1800—1914)

作者:[德]米歇尔·施托莱斯(Michael Stolleis)

译者:雷勇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年7月


作者简介

米歇尔·施托莱斯(Michael Stolleis,1941—2021),德国法学家、公法史学家。1974—2006年任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公法教授,1991—2009年任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近现代公法史。1991年获德国莱布尼茨奖,2000年获国际巴尔赞奖,2014年获德国科学与艺术功勋勋章,2015年获德国联邦星级大十字勋章。主要代表作为四卷本《德国公法史》(17世纪—20世纪)。


拙著《德国公法史》第二卷(1800—1914)由德国贝克出版社于1992年出版。雷勇教授当年在法兰克福马克斯·普朗克学会欧洲法律史研究所研读博士学位期间翻译了此书。他迻译该卷与其研究19世纪德意志国家学说有关,因为他当时正在撰写有关伯伦知理国家学说继受的博士论文。由于此机缘,我们不断进行全新的学术对话与交流。我常怀着极大愉悦的心情回忆起我们在一起的美好时光。


本卷论述的时间从拿破仑时代旧“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结束(1806)到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首先讲述了两次同步发生的国家灾难:一是帝国的崩溃,这个从九个世纪中生长起来的有机体在法国革命和军事压力下解体了;二是专制主义的普鲁士同样在1806年寿终正寝,它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才能焕然一新。本卷描述开始于1806年的公法学史。其中,公法学与政治事件平行发展,它有时走在政治事件之前,有时也落在其后。大体上,1815年到1848年的公法学文献明显比保守的政治更自由、更进步。在某种程度上,那些文献走在政治的前面,存在着“思想超前”,尤其在宪法、选举权、基本权利、分权和法律保护问题上,以及在新行政法的形成上更是如此。


19世纪中叶,法国革命浪潮影响了1830年到1848年的德意志革命。德意志国民选举产生了国民议会,该议会制定了一部宪法,19世纪中叶,法国革命浪潮影响了1830年到1848年的德意志革命。德意志国民选举产生了国民议会,该议会制定了一部宪法,并授予普鲁士国王皇位。自由的和民族的希望却落空了。所谓“保罗教堂宪法”(该宪法以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的保罗教堂的名字命名,议会就在该教堂举行)的失败导致德意志资产阶级的政治性抑郁。资产阶级总结政治失败,同时觉察到作为第四等级的工人阶级的兴起。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发表《共产党宣言》,这并非偶然。


公法学回应着这些政治变化,转向政治温和与法学“实证主义”。此时,浪漫派也最终走向终结,政治现实主义取而代之。这时的国家法与哲学、历史、经济、政治相分离,变成了“科学的”。纯粹法律的“体系”代替了由各种关于“国家”的知识所组成的混合物。该体系内部由规范性原则进行“建构”。大约从1865年起,该流派在“法学方法”的旗帜下开始取得成功并占据了统治地位,一直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在这种精神下,19世纪下半叶形成了行政法。以前“警察学”进行资料汇集的途径,经按照行政各部门(管辖范围原则)进行资料整理,一直发展到在“法学方法”影响下分离所有的非法学因素,最终形成了行政法“总则”。


19世纪下半叶,公法哲学(普遍公法、自然的国家法、一般国家学说)失去了意义。黑格尔死后,各种流派的唯心主义哲学(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解体了。相继出现唯物主义和经济学的去思辨化(费尔巴哈、毕希纳、马克思、施蒂纳);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胜利同步,自然法失去了政治动力。到1900年前后,当实证主义逐渐消退时,一般国家学说又开始重新回归(耶利内克)。


中欧之间只有经济合作还远远不够。持久的和平关系倚赖于文化间的相互理解和对思想力量的关注。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思想力量赋予了双方历史的进展特征。法学,尤其是作为高度“政治的”法学领域的公法,只是整个文化的一部分,但却是具有核心意义的部分。一个国家对内对外拥有一张什么样的“面孔”,这主要取决于它的法文化。


倘若论者能看到他们的作品如何进入一个语言和法文化完全不同的国度,以及如何在那里得到继受并成为超越时空对话的一部分,那当属最美好的人生阅历。我们完全知晓,在本世纪“全球化”浪潮中,为了能够理解法权的共同基础,我们迫切需要这种对话。本卷的中文译本已于2007年在中国出版,其间对该卷不断补充和完善注释文献,现以修订版形式忝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的出版计划之中。为此,我不仅要感谢雷勇教授的辛苦劳作,还要感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决定悉数出版《德国公法史》四卷中文译本,感谢范新先生、曾威智先生和揭乐先生的鼎力协助。


目  录

第一章 1800年前后的德意志公法

一、从德意志开明专制到宪治时代

(一)公法学史的重大转捩点

(二)时代转折

(三)社会历史条件

二、帝国末期的帝国公法学

(一)传统和1806年的断裂

(二)自然法学说与早期宪治主义

(三)公法与私法

(四)最后一批帝国公法学家

三、帝国的衰落与普鲁士的失败

四、莱茵联盟及其文献典籍

(一)政治形势与文献典籍情况

(二)新主权

(三)作为联邦的莱茵联盟

(四)小结


第二章 维也纳会议与德意志同盟(1815—1848)

一、维也纳会议与德意志同盟的建立

二、三月革命前的国家法学说

(一)J. L. 克吕贝尔

(二)法律文献、纲要

(三)K. E. 魏斯、H. 策普夫尔

(四)H. A. 察哈里埃

三、基本的教义立场

(一)“德意志共同国家法”的可能性

(二)“宪法”

(三)“君主制原则”

(四)大臣责任制、副署制

(五)国家主权与“法人”

(六)人民代表会议及其权利

(七)第三种权力

(八)宪法与军队

(九)国家法学说与政治


第三章 三月革命前的“一般国家学说”

一、保守主义、浪漫派与复辟

(一)引言

(二)走向“同一性”的思路

(三)政治浪漫派

(四)国家学的复兴

(五)保守的一般国家学说

(六)F. J. 施塔尔

(七)小结

二、自由主义

(一)派别

(二)发展阶段

(三)理性法的自由主义

(四)C. S. 察哈里埃

(五)R. v. 莫尔

(六)“历史-有机的”自由主义

(七)小结


第四章 各个同盟国的国家法

一、宪法运动

二、1848年前邦国国家法的文献典籍

(一)符腾堡

(二)巴伐利亚

(三)巴登

(四)库尔黑森

(五)黑森-达姆施塔特、拿骚

(六)汉诺威

(七)不伦瑞克

(八)梅克伦堡

(九)萨克森、图林根

(十)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劳恩堡

(十一)自由市

(十二)普鲁士

(十三)奥地利


第五章 1848年前行政法滥觞

一、导言

(一)概略

(二)行政培训

(三)国家任务的转变

(四)行政控制

二、警察学、警察法、行政法

(一)1800年前的警察学

(二)向早期宪治主义转型中的警察学

三、行政法独立的第一个阶段

(一)R. v. 莫尔

(二)1848 年前的行政法

(三)小结


第六章 1848年革命中的国家法学说

一、德意志革命

(一)“政治教授”

(二)1848—1849年革命

二、后果

(一)失望

(二)“现实政治”

(三)转向实证主义

(四)发展前景


第七章 1914年前各个邦国的国家法与行政法

一、1850年后的最初情况

二、在各个邦国中的发展

(一)巴伐利亚

(二)符腾堡

(三)巴登

(四)黑森-达姆施塔特

(五)普鲁士

(六)奥地利-匈牙利

(七)萨克森

(八)图林根、不伦瑞克、奥尔登堡、利珀、梅克伦堡

(九)阿尔萨斯-洛林

(十)自由市

三、小结


第八章 德意志一般国家法——帝国国家法学说

一、帝国建立前的德意志一般国家法(1850—1866)

(一)导言

(二)同盟国家法论纲

(三)1866年以前的新论著

二、“法学方法”与帝国国家法学说

(一)民法中的方法转变

(二)公法中的方法转变:C. F. v. 格贝尔

(三)实证国家法的突破

(四)P. 拉班德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国家法学说

(一)拉班德同时代人及其反对者

(二)历史奠基的实证主义

(三)实质的国家法学说

(四)社团学说与作为反对模式的自治

四、主要的教义问题

(一)联邦或邦联

(二)“法人”及其机构

(三)法律与法规、双重法律概念

(四)基本权利与公法权利

(五)不成文的宪法法律——宪法转变

五、刊物


第九章 行政法学与行政学说(1850—1914)

一、1850年以后的行政法发展

(一)导言

(二)国家学纲领

(三)“总则”的形成

(四)奥托·迈耶对“总则”的完成

(五)1914 年前的发展

二、教义立场

(一)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公法协议

(二)公共财产

(三)行政活动的法律约束

(四)组织形式

三、刊物

四、行政学说

(一)警察学的终结

(二)洛伦茨·施泰因及其后继者


第十章 一般国家学说(1850—1914)

一、德意志同盟的最后岁月

(一)转向“事实”

(二)术语和界分

二、自然法与晚期唯心主义

(一)K. Ch. F. 克劳泽与H. 阿伦斯

(二)L. J. 格斯特纳、H. 比朔夫

(三)J. C. 伯伦知理

(四)J. v. 黑尔德

三、现实主义国家观

(一)转向自然主义

(二)公法中的法律比较

(三)“荒芜时期”:从北德意志同盟到世纪之交

(四)边缘人

四、世纪末

(一)离心趋势

(二)综合:G. 耶利内克

五、民族国家还是工业社会国家?


本文责编 ✎ 清风

本期编辑 ✎ 小盒



推荐阅读

那些对中国影响极大的德国法学家

苏俄VS德日:关于中国刑法学发展的讨论

李斯特的犯罪观:读《德国刑法教科书》有感

垃圾桶里捡吃的构成盗窃罪吗?


联系我们

长期收稿邮箱:qmfmbjb@163.com


社群交流请添加公共微信:

公共微信1:qmfmggwx  

公共微信2:qmfmggwx2


付费咨询与讲座请添加小助手微信:qfxzsggwx


商务合作请添加微信:Fuermodia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